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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帝国经略西域:阻止阿拉伯帝国继续向东扩张

 小记历史馆 2014-05-17

    吐蕃经略西北地区的过程,也密切了其与西域各族的关系。从前文所引来看,吐蕃从公元662年始就进入西域,先后攻占鄯善、于阗、小勃律及西州、庭州等地;至公元9世纪中叶,其在河陇的统治结束,共在这一地区活动达二百年之久。吐蕃与西域各族的交往形式,有:(1)互派使节。如敦煌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第83条云:"及至猴年(732),夏,赞普驻于巴局之丁丁塘,唐廷使者李京、大食与突骑施二使者均前来赞普王廷致礼"。《旧唐书·突厥传》云,突骑施可汗苏禄"潜又遣使南通吐蕃,东附突厥"。公元734-736年间,一突骑施使者携宝物,欲从葱岭南下至叶蕃,为唐朝斥侯所获,即是明证。(2)缔结婚姻。"大事记年"第85条(734年)说,"王姐卓玛类遣嫁突骑施可汗为妻";汉文史书亦说"突厥及吐蕃亦嫁女与苏禄"。又,"大事记年"第91条(740年)说,"嫁王姐墀玛类与小勃律王为妻";《新唐书·小勃律传》亦说,小勃律王苏失利"为吐蕃阴诱,妻以女,故西北二十余国皆臣吐蕃"。(3)联合行动。已如前文所述,与西突厥、突骑施联合攻安西四镇等。

    除此之外,吐蕃还与北方的突厥、回纥等族发生过密切的联系。"大事记年"第71条(猴年,720年)云:"赞普驻于董之虎园,默啜(可汗)之使者前来致礼"。默啜可汗或作"墨啜",后突厥汗国之可汗,立于691年,开元四年(716),为拔野古部所杀,这里似指其死后吐蕃与后突厥建立的联盟。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沙陀,其为突厥别部。早先居西域,公元790年的北庭之战,沙陀因助吐蕃有功,迁于甘州,其首领被封为"军大论",在对唐战争中,常被驱为前锋。"大论"一词,藏文作blon ched po,吐蕃王朝中只有王族高官才享有此衔,吐蕃封沙陀首领为"军大论",说明对其的重视。

    最后,即使是很长时间内与吐蕃对立的回纥人,在其国破(840年)之后,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投奔了吐蕃。

    三、西北各族政治、经济、文化对吐蕃的影响

    吐蕃与西北各民族交往,无疑给吐蕃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仅从政治、军事方面看,西北各族的部落组织形式、法律等,就影响到了吐蕃。我们知道,唐代吐蕃的社会组织是一种百户、千户、万户制度,而这种制度是自匈奴以来的北方民族盛行的组织形式,吐蕃的社会组织应是受其影响而形成的。这一点,可以从其中的"万户"得到说明。无论从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还是从稍后的《五部遗教》中,都可以看出吐蕃本土是没有"万户"一级建制的。只是在"赞普传记"中记到:赤松德赞时(755-791年),"巴赞热托罗等率姑藏(mkhar tsan)军陷八城之后,降伏者均收为编氓。王威远播,陇山山脉入于掌握,创没通颊(thong khyab)五万户,一德伦(bde blon)大国新生于世"。通颊是吐蕃设于边境的斥候部落,据《智者喜宴》,其起源可追溯到松赞干布时期。在吐蕃攻占西北地区以前,通颊首先见于河源一带;之后,又出现于凉州、甘州、沙州、鄯善等地。但是,通颊见于吐蕃本土者,并未冠万户之称,而只是叫"通颊之奎本"、"通颊九政权部"、"通颊部落"等;只有到了吐蕃攻占河、陇地区后,"通颊万户"之名才首见于史籍。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万户制度始传入吐蕃;二是万户制仅在吐蕃本土以外的占领区推行。这两种可能都说明,万户制是从外部传入吐蕃的。

    通过对目前能看到的敦煌及新疆米兰、麻札塔格出土的藏文文书看,署有万户或万户长的文书,多涉及汉族、吐谷浑或通颊等。如其中一件曰:"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凡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万人部落田赋以六成计所征……";又如另一件文书曰:"在大萨毗所辖地区,通颊北边驻有个别守边斥侯。根据旧令及新建万人部落之令,不可象盗匪般使庶民不信任,不可抢劫"云云。由此,可推测吐蕃的万户制度是源于吐谷浑的,或者说是通过吐谷浑传入吐蕃的。后来,到了元代,万户制才正式建置于吐蕃内陆,元代的十三万户即是。

    除部落制外,在军事行动方面,吐蕃也受北方民族的影响。《智者喜宴》E函《吐蕃王统》载,松赞干布时分吐蕃本土为五茹六十一千户。其中,上下伍茹之茹马为白鬃灰白马及赤色豹纹马;上下约茹为棕黄花斑马及白蹄赤色马;上下茹拉之茹马为鹅黄红鬃马及棕色黑鬃马;上下叶茹为赤色火花马及青聪马。而《史记·匈奴列传》载,公元前200年冒顿单于以四十万骑兵围刘邦于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东)之时,曾以马的颜色分类编队,西方尽是白马,东方尽是青龙马,北方尽是黑马,南方尽是赤黄马。匈奴、吐蕃都是以畜牧为主的游牧民族,所养马匹非常多是可信的;其军队以马匹颜色编队的记载虽不可尽信,但基本的事实仍是可以相信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包括匈奴在内的北方游牧民族的骑马编队法影响到了吐蕃。

    《智者喜宴》还说,松赞干布时,吐蕃"自北方霍尔(Hor)、回纥(yu gur)取得了法律及事业之楷模。如是,松赞干布遂统治四方"。《新唐书·吐蕃传》谓:"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扶之从喜怒,无常算。其狱,窟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有学者引《隋书·突厥传》、《王统世系明鉴》等,认为吐蕃与突厥治罪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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