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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置書博士蠡測

 文化心美育 2014-05-17

晉置書博士蠡測

(2012-03-30 07:56:36)
标签:

杂谈

分类: 一齋學思錄

 

 

晉置書博士蠡測

 

(本文入選全國第九屆書學討論會,刪節整理後發表於《文藝爭鳴》2012年第11期)

 

【內容提要】西晉“立書博士”是書法史上的重要事件,本文對其進行了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西晉立書博士的確切時間是晉武帝泰始十年(274年)中期左右;第二,西晉立書博士是在相關歷史背景下根據當時實際需要即為整理記籍培養書寫人才而設立的,屬非學官博士,可能為臨時之舉;第三,以“鍾胡為法”的書體是章程書,而章程書亦即八分書,非正書;第四,書博士的設立,規定了學習範本,是朝廷注重正體書藝術化的開端,同時也打破了書法傳授的傳統方式,為後世書學教育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其意義和影響非常重大。     【關鍵詞】荀勖  秘書監  書博士  鍾胡為法  章程書

 

    從文獻記載來看,在中國古代書法史上朝廷專設“書博士”一職以教授書法,最早始於西晉,這是繼東漢末年靈帝設“鴻都門學”廣招天下“諸為尺牘及工書鳥篆者”[1]之後書法史上的又一件大事。書博士的設立,不僅體現了當時朝廷對書學教育的觀注與重視,並樹立楷模加以引導,同時也對後來各朝代書博士(或書學博士、書畫博士等)的設置以及書法藝術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研究。

 

一  書博士設立的時間

    西晉置“書博士”一職,見載於《晉書·荀勖傳》:

荀勖)俄領秘書監,與中書令張華依劉向《別錄》,整理記籍。又立書博士,置弟子教習,以鍾、胡為法。[2]

此事發生於何時,文獻並沒有說明,而學者們在研究中也只是籠統地記為“西晉初武帝年間”或“武帝泰始年間”等等,並未進行相關考證。

    由上可知,荀勖(?—289)立書博士一事與其初領秘書監發生在同一時間。考荀勖自晉武帝代魏之時(265年)即“拜中書監,加侍中,領著作”,[3]直到太康八年(287年)遷尚書令才由華廙繼任中書監,任職時間長達22年之久。在此期間荀氏又兼領秘書監,其始於何時,史書亦未有明確記載。陸侃如《中古文學系年》將此事系於“太始七年”條下,[4]其依據是清萬斯同《晉將相大臣年表》中列張華於此年任中書令,不確。

    《晉書·荀勖傳》在敘及荀勖領秘書監事時,其前有荀勖與馮紞共同謀立賈充之女為太子妃以避免因賈氏出鎮外放而使自己失勢及“既掌樂事,又修律呂”二事,其後又敘“咸寧初,與石苞等並為佐命功臣,列於銘饗”云云,這些事件發生的時間都可以根據相關記載確定下來。其一,立太子妃一事,據《晉書·惠賈皇后紀》可知,賈充之女賈南風於“泰始八年二月辛卯,冊拜太子妃”,[5]事後,荀勖“進位光祿大夫”。其二,《晉書·樂志》載:“泰始九年,光祿大夫荀勖以杜夔所製律呂,校太常、總章、鼓吹八音,與律呂乖錯,乃製古尺,作新律呂,以調聲韻。事具《律曆志》。律成,……勖遂典知樂事,啟朝士解音律者共掌之。使郭夏、宋識等造《正德》、《大豫》二舞,其樂章亦張華之所作云。”[6]梁沈約《宋書·樂志》所記與此全同。《晉書·律曆志》云:“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鑄律呂。”[7]又《晉書·荀顗傳》:“時以《正德》、《大豫》雅頌未合,命顗定樂。事未終,以泰始十年薨。”[8]可與上述史料互相參證。可知荀勖“掌樂事、修律呂”是發生在泰始九年至十年初。其三,“位列銘饗”一事,據《晉書·武帝紀》知,“中書監荀勖、平南將軍羊祜、齊王攸等皆列於銘饗”,[9]發生在咸寧元年(275年)八月壬寅,時間也很明確。通過這三個事件,足以說明《荀勖傳》所記諸事是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的,綜上可知荀勖領秘書監的時間當是在泰始十年初至咸寧元年八月之間。又《荀勖傳》稱荀氏“俄領秘書監”,“俄”為“片刻”、“不久”之意,時間自然不會太長,因此我們可以確定荀勖領秘書監並與張華一同整理記籍的確切時間應為泰始十年中期左右,同時也說明荀勖立書博士也是在此時。

    然而立書博士一事僅在《晉書·荀勖傳》中曇花一現,從此便銷聲匿跡了,再未見有相關記載。所以我們推測,西晉自設立書博士一職並以“鍾胡為法”教授弟子的時間似乎並不長久。如幾與荀勖同時的衛恒(252—291)在所著《四體書勢》中云:“(梁)鵠弟子毛弘教於秘書,今八分皆弘之法也。”又云:“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小異,然亦各有其巧,今盛行於世。”[10]綜合前後文意我們可以推斷,衛恒在撰《四體書勢》時,鍾、胡二家書法雖“各有其巧”且又“盛行於世”,然似乎並未在秘書傳授,當時秘書所傳授的書法應已恢復到先前曹魏時以毛弘八分為主的狀況,也可以說,此時已不再設立書博士。考《四體書勢》云:“太康元年,汲縣人盜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為工妙,恒竊悅之,故竭愚思以贊其美,……”說明衛恒著《四體書勢》時已參予了整理汲塚竹書的工作。據朱希祖先生考證,“(衛)恒為秘書丞,蓋在永平元年(291年)二月復置秘書監官時”,[11]並參予考證汲冢書,事未訖而卒,則《四體書勢》當作於是時。而此時衛恒正在秘書監任秘書丞,對於秘書監當時是否立有書博士是最有發言權的,他在《四體書勢》中隻字未予提及,則說明永平元年之前書博士一職似已撤銷。至於何時撤銷的,文獻沒有明確記載。泰始十年(274年)荀勖領秘書監而立書博士,其目的是非常明確的,無非為了當時整理記籍的實際需要培養書寫人員。而荀勖整理記籍並撰《中經新簿》,大約完成於咸寧五年(279年)左右,[12]此後需要的書寫人員就可能相對減少了,也可以說在此時書博士已基本完成了它的使命,就有可能被取消。又王隱《晉書·荀勖傳》:“太康二年,又得汲冢中古文竹書,勖自撰次注寫,以為《中經》,別在秘書。”[13]又《束晳傳》:“汲郡得竹書……,詔荀勖、和嶠以隸字寫之。”[14]荀勖、和嶠等親自抄寫整理“十餘萬言”的汲冢竹書,似亦可為書博士取消的一個旁證。

 

二  設立書博士的歷史背景、原因及其性質

    博士一職,“蓋置於六國之末,而秦因之”。漢承秦制,亦設博士。至武帝建元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遂設五經博士,元朔五年(前124年)建太學,自此博士始正式成為學官。兩漢時博士皆隸於太常,具有議政、製禮、教授、試策、出使、掌圖書等職責。據學者統計,兩漢博士有史料可查者共178人,他們皆是善五經中一經或多經,在太學教授弟子,而無其它學科授博士者。[15]從前引《晉書·荀勖傳》中我們可以知道,西晉設立的書博士隸屬於秘書監,是非學官博士,以教授書法為業。對比之下,我們發現西晉時的書博士與兩漢時期的五經博士在隸屬、職責、知識領域及其教授的對象、內容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下試作考察。

    兩漢延續二百多年的博士選任制度到曹魏時發生了很大改變。東漢末期社會動蕩,朝廷無能,外戚、宦官專權,豪強混戰,導致太學幾度崩潰,博士失其官守。魏文帝黃初五年(220年)於洛陽正式恢復太學,但是“諸博士率皆粗疏,無以教弟子”,而“弟子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16]致使“崇立太學二十餘年,而寡有成者”,其主要原因就是“博士選輕”,“高門子弟,恥非其倫,故無學者”。[17]這種“博士選輕”的表現之一就是曹魏時期學官博士的選拔也已不局限於專善五經,凡有所專長、符合朝廷意願者即可授為博士,如“(蘇)林字孝友,博學,多通古今字指,……黃初中,為博士給事中”。[18]又如邯鄲淳,“博開古藝,特善《蒼》、《雅》、許氏字指、八體、六書,精究閑理,有名於(張)揖,以書教諸皇子”,[19]“及文帝即位,以淳為博士”。[20]文字、訓詁及書法原屬小學,是研習五經所必備的基楚知識而已,到曹魏之時,即使如蘇林、邯鄲淳等時人稱為“儒宗”者亦只能因通文字、書法而授為博士,可見當時博士選拔條件的寬泛。

    不僅如此,曹魏之時除了立有學官博士之外,還出現了非學官博士,如太常博士、律博士等,他們都不在太學教授弟子,而是負責其它專職。太常博士,“魏文帝初置”,清人洪飴孫《三國職官表》案云:“魏制以五經博士為太學博士,而別復創制太常博士。”[21]即曹魏所創設太常博士與隸屬於太常的五經博士不同,雖然後者亦時稱太常博士,但前者並非學官博士,其職責也與五經博士不同,負責“掌引導乘輿,王公已下應追諡者,則博士議定之”,[22]曹魏時張華即任過此職。律博士首置於魏明帝時,針對當時“執法之吏,不窺先王之典,搢紳之儒,不通律令之要”[23]律學衰微的局面,衛覬奏“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24]律博士專屬於廷尉,其職責即是專門教授律令、保管法律文書等。[25]這些非學官博士的設立,打破了漢武帝以來博士選任唯以五經的局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它機構設立相關的非學官博士而專門負責傳授相關專業知識。晉初在制度方面多是沿續曹魏,上述的太常博士、律博士等非學官博士在西晉均有設立,說明設立非學官博士在當時得到了朝廷的認同,這種承續和認同即為書博士的設立提供了可能。

    有需要才會有相應的事物出現,西晉書博士之所以隸於秘書,是與秘書的職責密不可分的。秘書監始置於東漢桓帝延熹二年(159年)八月,掌圖書。三國時曹操“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文帝黃初初乃置中書令,而秘書改令為監,掌藝文圖籍之事”。[26]西晉初,武帝又將秘書併入中書省,又泰始六年(270年)七月有詔曰:“自泰始以來,大事皆撰錄秘書,寫副。後有其事,輒宜綴集以為常。”[27]直至晉惠帝永平元年(291年),大約感受到了秘書監工作的繁重,為了區別各自的分工,下詔曰:“秘書典綜經籍,考校古今,中書自有職務,遠相統報,於事不專。宜令復別置秘書寺,掌中外三閣圖書。”[28]自此,秘書寺(監)則專管圖書,不涉中書之事,南北朝及隋唐莫不如此。可見西晉初期,秘書監的職務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具有管理圖書藝文、整理記籍的秘書本職,還肩負着如同後期中書舍人謄錄寫副詔書的任務。這些工作,當然需要一些善書者來具體實施寫副、抄錄的工作,對於書寫也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要求,所以秘書的一些官員還有教授弟子學習書法的任務,如衛恒《四體書勢》中就有記載稱曹魏時毛弘善書法而“教於秘書”,《南齊書·百官志》亦載:“晉秘書閣有令史,掌眾書,見《晉令》,令亦置令史、正書及弟子,皆典教書畫。”[29]又,荀勖領秘書監與張華共同整理記籍時,“復校錯誤十萬餘卷書,不可倉卒”,[30]其整理圖書的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如此繁重的整理工作是需要有眾多人員負責抄寫謄錄的,並且還要求抄寫規範、正確、美觀,根據這種實際情況及秘書的本職,荀勖在此時特別設立書博士“置弟子教習”教授書法以培養專業書寫人才來滿足實際的需要,是合情合理的。

    有學者認為書博士是“學官”,[31]甚至認為“晉代官學教育突破儒經的另一表現是,書法也開始成為傳授的內容”,[32]這是不正確的。書博士即然隸於秘書而非太常,又僅在秘書教習弟子書法,況且當時太學和國子學中也並未設有書學一科,所以書博士顯然是和那些學官博士不同的,應與律博士一樣屬非學官博士,其地位應與令史、正書等職相當,與官學博士是無法相比的。

    非學官博士的廣泛設立在北魏時達到了極致,設立了專精於某些技藝而執教於專門機構的博士官,如算生博士、太醫博士、太史博士、太樂博士、太卜博士、仙人博士等等,名目繁多。但是這些非學官博士大多是根據實際需要而設立的,“並非常制”,有的“僅或偶一為之”而已[33],一旦完成了臨時任務,這些非學官博士也就不存在了。西晉初所立書博士當亦屬此種情況。

    雖然西晉置書博士的時間可能很短暫,但在其影響下,後世逐漸在官學中專設書學一門,出現了書學專科教育,其意義卻是深遠的,詳見下文。

 

三  法“鍾胡”何種書體

    魏晉時期,是各種書體發展並漸趨完善的階段。據文獻記載,鍾繇善“三體書”,即“一曰銘石之書,最妙者也;二曰章程書,傳秘書教小學者也;三曰行狎書,相聞者也”;[34]胡昭“善史書,與鍾繇、邯鄲淳、衛覬、韋誕並有名,尺牘之跡,動見楷模”,[35]既然西晉立書博士,置弟子教習以“鍾胡為法”,那麼所師法的是鍾、胡二家哪種書體呢?

    對於這一問題,學者們亦作過一些考證,如唐蘭先生在《中國文字學》一書中引用唐張懷瓘《書斷》之後徑下結論說:“可見當建安末毛弘以梁鵠派的八分楷書來教秘書,隔了六十多年,晉初的書博士已以鍾、胡的新體,行書為法了。”[36]唐長孺先生在《讀〈抱樸子〉推論南北學風的異同》一文中亦云:“照衛恒所說秘書監所教習的書法有毛弘的八分書;王僧虔認為秘書所教又有章程書,即出於鍾繇;章程書既非八分,亦非行押,大概是指正書(即今所云楷書);我想秘書所授必備四體,《荀勖傳》所云‘以鍾、胡為法’,雖也可能包括章程,主要恐怕是指行押書。”[37]劉濤先生的觀點與此相同,其稱“關於行書的地位,西晉時的一件事情值得注意,荀勖在武帝泰始年間(265—274)‘領秘書監’時,‘立書博士,置弟子教習,以鍾、胡為法。’……他的這一舉措,顯然提高了行書的地位,表明官府文書,也可以使用行書來寫錄。”[38]三位先生的觀點都以為是行書,蓋是依據衛恒《四體書勢》所云“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小異,然亦各有其巧,今盛行於世”[39]及唐張懷瓘《書斷》中相關記載而得出,這種觀點在學術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但是,王僧虔已明言鍾書三體中“章程書”是專用於“傳秘書教小學者也”,傳宋羊欣《采古來能書人名》中所記與此完全相同,而書博士即立於秘書而教授弟子,則其所依“鍾胡之法”當是以“章程書”為主。又前已述及,西晉初期秘書的職務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具有管理圖書藝文、整理記籍的秘書本職,還肩負着如同後期中書舍人謄錄寫副詔書的任務。無論是整理、抄寫圖書,還是謄錄寫副詔書,其首要的前提都是要使用當時朝廷要求的正體,且書寫時還要規範、嚴謹、工整、美觀,無論如何都不會用行書進行書寫,即使如現在字體多樣、書寫自由的時代,政府公文、圖書出版也不能使用行書,更何況在晉初呢?因此,西晉書博士教授弟子所依“鍾胡之法”當是“章程書”無疑。

    那麼,章程書又是何種書體呢?對於這一問題,歷代學者們的研究也較多,然亦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唐張懷瓘云:“又楷隸初制,大範幾同,故後人惑之,學者務之,蓋其歲深,漸若‘八’字分散,又名之為八分,時人用寫篇章或寫法令,亦謂之章程書。故梁鵠云:‘鍾繇善章程書是也。’”[40]韋續亦云:“八分書,漢靈帝時上谷王次仲所作。魏鍾繇謂之章程書。”[41]可見在唐人看來,所謂章程書就是八分書,也即是今所說隸書。清人顧藹吉對唐人觀點首先發難,並進行了詳細的考證,因其影響較為深遠,詳列其文如下:

韋續《五十六體書》云:“八分書,魏鍾繇謂之章程書。”張懷瓘《書斷》云:“八分,時人用寫篇章,或寫法令,亦謂之章程書。”二說皆非也。按,王僧虔《能書人名》云:“鍾有三體,一曰銘石之書,最妙者也;二曰章程書,傳秘書教小學者也;三曰行押書,相聞者也。”朱長文《墨池編》有鍾繇筆法,不知何人所記,云:“繇善三色書,最妙者八分也,點如山頹,摘如雨驟,纖如絲毫,輕如雲霧,去若鳴鳳之游雲漢,來若遊女之入花林,粲粲分明,遙遙遠曖者矣。”則所謂銘石之書,蓋八分也,故僧虔曰“最妙”,而此亦云最妙也。《世說新語》注云:“鍾會善效人書,於劍閣要鄧艾章程白事,皆易其言。又毀文王報書,手作以疑之。”“章程白事者”,以章程書白事也。章程書者,正書也。今所傳鍾《賀捷》、《力命》、《季直》三表皆是正言,豈鄧艾白事而獨用八分乎?又按:王羲之《題筆陣圖後》云:“其草書亦復須篆勢、八分、古隸相雜,亦不得急,令墨不入紙。若急作,意思淺薄,而筆即直過,惟有章草及章程、行押等不用此勢,但用擊石波而已。其擊石波者,訣波也。又八分更有一波,謂之隼尾波,即鍾公《泰山銘》及魏文帝受禪碑中已有此體。”是則八分、章程明為兩體。或拘八分即章程之說,乃有目銘石為正書者,鍾繇《泰山銘》、《受禪碑》皆銘石書也,羲之謂之八分,今見拓本亦是八分,而謂銘石為正書乎?鍾有三體,行押即行書,是無可疑。若章程為八分,銘石又為八分,然則鍾繇正書,王羲之與之抗行者,何以弗及?吾知其必不然也。先著《隸說》云:“當時以八分用之銘石,其章奏箋表傳寫記錄日用之字,皆用正書,亦謂之章程書。如繇書《受禪碑》即八分也,《宣示》、《戎輅》、《力命》諸帖即章程書也。二王無銘石書,如《黃庭》、《樂毅》、《畫贊》、《曹娥》、《洛神》,章程書也。”此論可以袪惑。或曰,衛恒謂“毛弘教於秘書,今八分皆弘法”,王僧虔亦謂“章程書為傳秘書教小學”者,則章程似非正書。以予考之,《周官》有六書,保氏以之教國子;漢興有史書,太史以之試學僮;後漢有八分,毛弘以之教秘書;魏變正書,亦即以之傳秘書、教小學,時有遞尚,又何惑焉?正書,而亦曰章程者,所以別乎八分也,昔人別之而後人合之哉。[42]

顧氏通過對傳世文獻及相關作品的考證,認為章程書是正書而非唐人所謂八分,並以《宣示》、《戎輅》、《力命》各帖即是典型章程書。這種觀點多為後世學者所接受,前文所引唐長孺先生即是此種觀點,再如馬里千先生稱:“章程書從八分楷法演化出來,體居隸行之間,初其猶不脫隸意是很自然的。傳世鍾書《戎輅表》、《薦季直表》都反映了這一點。”[43]劉濤先生亦云:“‘章程書’即正書。……正書是由漢隸演化而來的一種書體,漢魏之際的正書是一種新書體,即早期楷書。人們之所以稱它為章程書,大概因為鍾繇已經用這種書體寫奏章了,傳世的鍾繇正書書跡,如《賀捷表》《薦季直表》《宣示表》等,都是他寫給朝廷的奏章。”[44]等等,不一一列舉。

    迄今為止,我們的考古工作尚未發現魏末晉初時期所謂“傳秘書教小學”的標準“章程書”實物,現在所能看到出土的一些諸如孫吳時期的名刺、西晉惠帝元康六年(296年)書寫的《諸佛要集經殘卷》以及《三國志》抄本等,仍只是處於由隸書向楷書過渡的書體,並且是當時士人、書手、經生所書寫的日常文書,並不能代表當時秘書(或朝廷)所使用的書體規範。正如啟功先生所說:“在一個時代中,字體至少有三大部分:即當時通行的正體字;以前各時代的各種古體字;新興的新體字或說俗體字。”[45]也即是說,出土的魏晉時期的名刺、寫經、抄本等只不過是當時“新興的新體字”而已,當時朝廷通行的正體字仍是隸書(即八分書)。而唐人張懷瓘已明言魏晉“時人用寫篇章或寫法令”的書體是八分,“亦謂之章程書”,並引用曹魏時人梁鵠所云的“鍾繇善章程書是也”加以補充,以增其可信度。另外,西晉衛恒在《四體書勢》中亦云:“(梁)鵠弟子毛弘教於秘書,今八分皆弘之法也。”特別指出當時秘書所教授的書體就是八分書。又西晉陳壽《三國志·胡昭傳》中稱胡昭“善史書”,且與鍾繇等“並有名”。“史書”是指今隸書(亦稱八分書)而言,說明胡昭也以八分書為最能,同時也說明胡昭之所以能夠在書法上和鍾繇相比肩,被時人及後世並稱為“鍾胡”,二人之間必定以同一書體即八分書做為比較對象的,否則就失去了比較的意義了。綜合上述材料可知,西晉時立書博士教授弟子書法,是以鍾書三體中的“章程書”為範本的,亦即是鍾胡兼擅的八分書。清人顧譪吉棄晉唐人所言的真實文獻而不顧,別出新裁,而取那些諸如“鍾繇筆法”、“王羲之題筆陣圖後”等為後人偽託不足為憑的文獻,又附以至今真偽尚難確定的所謂鍾繇的作品來加以證明,其結論的可信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當然,有人會依據“鍾書三體”的內容而提出疑問,即然“章程書”是八分書,而“銘石書”是已有實物證明的八分書,這樣一來豈不是重複了?這是人們對所謂“鍾書三體”的誤解。其實王僧虔《論書》述及鍾氏所擅的“銘石書”、“章程書”和“行狎書”,並不是後人所認為的具體的書體名稱,而是同一書體(八分書)的三種“用”途而已。因其用途不同,相應的書寫方法就有所改變。

    何謂章程?章、程二字的本義均為量詞,如《說文》:“樂竟為一章。”又:“十髪為程,十程為分,十分為寸。”後皆引申為法式、法規。合稱章程者,亦是章術法式之意,見《辭源》“章程”條。魏晉時人稱“章程”者,還有規程、規範之意,如《三國志·杜畿傳》:“漸課民畜牸牛、草馬,下逮雞豚犬豕,皆有章程。”[46]章程書是“傳秘書教小學”的,無論是抄錄書籍還是啟蒙兒童,其基本要求就是規範性的書寫,所以章程書是規範字體、標準字體的代名詞,綜合前述考證,可以說在當時章程書就是指標準的八分書而言。

    而銘石書,專用於碑版,從傳世的魏晉八分書碑刻我們可以看到,所謂銘石用的八分書,在書寫時用筆較為繁複,特別強調“蠶頭雁尾”,裝飾性較強,以突出碑版的莊重與華美。章程書在注重標準、規範的同時,當然還要符合實際應用的要求,即書寫簡便以提高書寫速度,自然不必帶有“銘石書”當中那些繁瑣的裝飾性用筆,這就是銘石書與章程書的最大區別。至於“行狎書”,因其應用於尺牘書中“相聞”之用,屬日常應用,只要能夠讀懂即可,無需特殊強調規範與華美,故在書寫上要比章程書更加簡略、便捷,也即是在章程書基礎上的進一步簡化,上述所引晉時的寫經、抄本等似應屬此體範圍之內的。

    因此,章程書是指魏晉時標準的八分書而言,屬朝廷要求的正體,而銘石書與行狎書均是在章程書的基礎上加以改變,或繁化,或簡化,以適應不同需要。其中銘石書的應用範圍僅限於碑版,又是成熟的八分書,加之用筆上強烈的裝飾性而達到極致,違背了字體趨於實用方向發展的一般性原則,因此也就不可能再衍變成新書體了。行狎書則不同,由於筆法的簡化,書寫起來便捷、快速、實用,使其逐漸向楷書(正體化)和行書(草體化)兩個方面發展,至東晉南朝時,或取代章程書而成為新的正體,或在名家的參予下成為新興的藝術兼實用的書體。

 

四  晉置書博士的意義及其影響

    西晉置“書博士”,本是為了當時整理記籍的實際需要而設,時間也可能比較短暫,但其時專設此職來教授書法並且明確提出了師法的範本,其意義與影響是非常重大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書博士的設立,表明當時朝廷開始傾向於正體書法的藝術化,是正體書法發展的重要轉捩點。

    秦漢至魏晉,文字的發展衍變一直沿着兩條路線進行,一是正體,一是草體。其中正體是官方要求的正式書體,代表着正統與規範。文字是“經藝之本,王政之始”,自先秦至兩漢,朝廷都非常重視文字教育,是小學當中的重要內容。西漢初期,書法與利祿掛鉤,學僮可以通過書法考試而獲得相應的文吏職務,成為晉身仕宦的途徑之一,正如王國維所云:“漢人就學,首學書法,其業成者得試為吏,此一級也。”[47]然自武帝獨尊儒術之後,經學興盛,為士人所重,包括文字教育在內的小學成為經學的附庸,以通知古今文字為務,以書取仕制度逐漸廢棄。東漢“善史書”風氣導致了書法學習的熱潮,書法名家輩出,但這種對書法的偏愛更多的是“向日常實用的草體方面傾斜”,[48]我們從“吏民上書,省字不正,輒舉劾”[49]的文字政策當中可以看出,當時朝廷對於通用的正字、正體的書寫要求也大多是“正”即側重於規範化方面的,藝術化傾向尚不明顯。雖然我們在西周中晚期的金文和秦刻石當中能夠看到這種藝術化的趨向,並且在文字衍變過程中還出現了像王次仲這樣的名家通過“飾隸為八分”而對正體藝術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這種趨向與作用只是社會歷史的發展和自然選擇,而朝廷在這種藝術化進程中並沒有起到決定性作用。西晉初期設立的書博士,雖然只是局限在秘書監內執教,但秘書監肩負有抄錄典籍、寫副詔書的重要職責,對於當時朝廷的公文書寫也會產生重要影響,說明當時朝廷在官方應用的正體書方面除了注重書寫規範的實用性之外,也加強了審美方面的要求,開始注重書法教育,注重正字、正體書寫的典範美與藝術化,並明確規定了藝術化的標準——“鍾、胡為法”。隨着文字發展逐漸完善,朝廷對於正字書寫藝術化也越來越重視,可以說,西晉書博士的設立是正字、正體藝術化的開端,是正體書的發展的重要轉捩點,亦為後世如唐代官楷、明清館閣體之先河。

    其次,首次明確提出以“鍾、胡為法”,確立了書法正宗,為後世書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魏晉以前,書法學習的主要方式和途徑有字書系列與名家楷模系列。一般來說,學僮在小學內學習書法是由“書師”按字書來教授的,其主要目的還是偏重於識讀文字與書寫的規範,書法藝術方面的要求偏弱。東漢中期以後書法名家群體的出現,成為人們競相學習的楷模,開始出現了書法學習的家傳和師授。但是這種對名家楷模的選擇是處於一種自由狀態,“人們在變遷中不斷地尋求並確立楷模”,而事實上對於“書法傳統的形成和發展,與官方意志及其取捨有很大關係”。[50]西晉置書博士時首次提出了以“鍾、胡為法”,這是中國書法史上第一次以朝廷的權威來確立書法楷模,明確了書法正宗,也打破了以往書法傳授的方式,這要比唐太宗獨尊王羲之為“書聖”早三百多年。

    鍾繇、胡昭二人的書法在曹魏時即非常有名,在當時業已成為時人學書的典範,如《晉書·左思傳》稱“思少學鍾、胡書及鼓琴,並不成”;[51]傅玄(217—278)的書法“見重時人,云得鍾胡之法”[52]等等。但是當時與鍾、胡齊名的書家有很多,如邯鄲淳、衛覬、韋誕、梁鵠、毛弘,他們也是時人學習書法的楷模。然自設立書博士明確以“鍾、胡為法”後,“鍾、胡之法”開始出現一家獨尊的局面,即使是有“家學相傳,四世不墜”之稱的衛恒也不得不在《四體書勢》中承認鍾、胡之法“盛行於世”,可見在當時的影響之大。其後,可能由於胡昭長期隱逸而聲名不顯,遂只剩鍾繇一人“為終古之獨絕,百代之楷式”,[53]成為後世學習書法的典範,至今不輟。

    第三,西晉設立書博士,開創了朝廷設立書法專科教育的先河,對後世書法教育產生了很大影響。南北朝時也設有書博士,如南齊時有韓蘭英善書,“齊世祖以為博士,教六宮書學”;[54]北齊有“八書博士二人”,隸太常;[55]北周已有專門的書學成立,《北史·冀儁傳》載:“教明帝及宋獻公等隸書。時俗入書學亦行束修之禮,謂之謝章。儁以書字所興,起自蒼頡,若同常俗,未為合禮,遂啟周文,釋奠蒼頡及先聖先師。”[56]趙文深即在後周“為書學博士”。[57]隋唐時,書學已成為中央官學,與國學、太學等並立共屬國子寺(監),地位上升,同時書法又是官吏詮選的重要條件之一,足見當時對書法教育的重視程度。有關後世書學教育的情況,已有相關研究論述較詳,此不贅。可以說,後世書學教育的興盛,都與西晉首次設立書博士有關,都是在此基礎上的沿續與發展。

    總之,西晉立書博士,雖然是為了實際需要而設立,屬臨時之舉,但在書法史上的意義和影響卻是重大的,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注釋:  
[1]  《後漢書》卷五十下《蔡邕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991—1992頁。

[2]  《晉書》卷三十九《荀勖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154頁。按,唐張懷瓘《書斷》中亦有記載,並注明為晉張華所云,與唐修《晉書》所記無別。又,《太平御覽》卷七四九引晉王隱《晉書》云:“荀勖領秘書監,始書師鍾朗(胡)法。”應有闕訛,可參見清湯球《九家舊晉書輯本》所輯王隱《晉書》卷六,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版,第266—267頁。

[3]  《晉書》卷三十九,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153頁。

[4]  陸侃如《中古文學系年》,人民文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648頁。書中“太始”應為“泰始”。

[5]  《晉書》卷三十一,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963頁。

[6]  《晉書》卷二十二,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692頁。

[7]  《晉書》卷十六,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74頁

[8]  《晉書》卷三十九,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151頁。按,《晉書·武帝紀》云:“(泰始十年)夏四月己未,太尉、臨淮公荀顗薨。”

[9]  《晉書》卷三,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65頁。

[10]  西晉·衛恒《四體書勢》,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15頁。

[11]  朱希祖《汲塚書考》,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54頁。

[12]  見姚明達《中國目錄學年表》,上海書店,1989年版,第9頁。

[13]  清·湯球《九家舊晉書輯本》所輯王隱《晉書》卷六,《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版,第267頁。

[14]  同上,第289—290頁。

[15]  參見張漢東《論秦漢博士制度》,載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版,第409—492頁。

[16]  《三國志》卷十三,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420—421頁。

[17]  《三國志》卷十五,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464頁。

[18]  《三國志》卷二十一注引《魏略》,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621頁。

[19]  北魏·江式《論書表》,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65頁。

[20]  《冊府元龜》卷五九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1]  清·洪飴孫《三國職官表·上》,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49頁。

[22]  《晉書》卷二十四,1974年版,中華書局,第736頁。

[23]  王粲《儒吏論》,清·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卷九十一,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64頁。

[24]  《三國志》卷二十一,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611頁。

[25]  見《晉書》卷二十四,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737頁。

[26]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六,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722—723頁。

[27]  《晉書》卷三,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60頁。

[28]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十,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296頁。

  西晉·衛恒《四體書勢》,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15頁。

[29]  《南齊書》卷十六,中華書局,1972年版,第324頁。

[30]  荀勖《讓樂事表》,清·嚴可均《全晉文》卷三十一,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1634頁。

[31]  張政烺主編《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書博士”條,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頁。

[32]  張惠芬《中國教育簡史》,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頁。

[33]  王松山《北魏博士略論》,載《牡丹江大學學報》第16卷第3期(2007年3月),第17—19頁。

[34]  南朝齊·王僧虔《論書》,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61頁。

[35]  《三國志》卷十一,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362頁。

[36]  唐蘭《中國文字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頁。

[37]  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頁。

[38]  劉濤《中國書法史·魏晉南北朝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頁。

[39]  西晉·衛恒《四體書勢》,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15頁。

[40]  唐·張懷瓘《書斷》,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161頁。

[41]  唐·韋續《五十六種書並序》,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301頁。

[42]  清·顧譪吉《隸辨》卷八《隸八分考》,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5—316頁。

[43]  馬里千《晉代書體與〈蘭亭序帖〉》,載《書法研究》1982年第1期,第40頁。

[44]  劉濤《中國書法史·魏晉南北朝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頁。

[45]  啟功《古代字體論稿》,文物出版社,1964年版,第37頁。

[46]  《三國志》卷十六,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496頁。

[47]  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四《漢魏博士考》,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79頁。

[48]  叢文俊《書法史鑒——古人眼中的書法和我們的認識》,上海書畫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18頁。

[49]  《魏書》卷九十一,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961—1962頁。

[50]  叢文俊《書法史鑒——古人眼中的書法和我們的認識》,上海書畫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2頁。

[51]  《晉書》卷九十二,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376頁。按:左思約生於曹魏正始嘉平年間(250年左右),其少年學鐘、胡之書時即是(260年)左右。

[52]  唐·張懷瓘《書斷》,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196頁。

[53]  南朝宋·虞龢《論書表》,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50頁。

[54]  《南齊書》卷二十,中華書局,1972年版,第392頁。

[55]  《隋書》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755頁。按:北魏時有八書吏,掌八體書之書寫,北齊的八書博士似應是負責教授八體書,具體情況如何,待考。

[56]  《北史》卷八十二,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751頁。

[57]  唐·竇蒙《述書賦注》,載《歷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第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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