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交通安全设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 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11.1.2 用绿篱作隔离栅时,其质量和检验评定标准可参照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1.1.3 桥梁混凝土护栏见第8章的有关规定。 11.1.4 本章未包括的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规范另行制订检验评定标准。 11.1.5 交通安全设施采用钢质材料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1.1.6 构件用螺栓组合时,材料的规格与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 交通标志 11.2.1 基本要求 1) 交通标志的制作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JT/T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 交通标志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应损伤标志面及金属构件的镀层。 3) 标志的位置、数量及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大型标志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型标志柱、梁的焊接部分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质量要求,无裂缝、未熔合、夹渣等缺陷。 5) 标志面应平整完好,无起皱、开裂、缺损或凹凸变形,标志面任一处面积为50cm×50cm表面上,不得存在总面积大于10mm2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气泡。 6) 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任何标志的字符不允许拼接,当标志板的长度或宽度、圆形标志的直径小于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时,底膜不应有拼接缝。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按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 11.2.2 实测项目 见表11.2.2。 表11.2.2 交通标志实测项目
11.2.3 外观鉴定 1) 标志板安装后应平整,夜间在车灯照射下,标志板底色和字符应清晰明亮,颜色均匀,不应出现明暗不均的现象,不能影响标志的认读。标志板有明显明暗不均现象时每一标志减2分。 2) 标志反光膜采用拼接时,重叠部分不应小于5mm。当采用平接时,其间隙不应超过1mm。距标志板边缘50mm之内,不得有接缝+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 3) 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应均匀、颜色一致,不允许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一构件减2分。 11.3 路面标线 11.3.1 基本要求 1) 路面标线涂料应符合JT/T280《路面标线涂料》的规定。 2) 路面标线喷涂前应仔细清洁路面,表面干燥,无起灰现象。 3) 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设置位置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1.3.2 实测项目 见表11.3.2 表11.3.2 路面标线实测面目
11.3.3 外观鉴定 1) 标线施工污染路面应及时清理。每处污染面积不超过10cm2,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2) 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相协调,不允许出现折线, 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反光标线玻璃珠应撒布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 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裂缝、断裂裂缝、起泡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11.4 波形梁钢护栏 11.4.1 基本要求 1) 波形粱钢护栏产品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粱钢护栏》(JT/T281)及《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的规定。 2) 护栏立柱、波形粱、防阻块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3) 为保证护栏的整体强度,路肩和中央分隔带的土基压实度不应小于设计值。达不到压实度要求的路段不应进行护栏立柱打入施工。石方路段和挡土墙上的护栏立柱的埋深及基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及与桥梁护栏过渡段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11.4.2 实测项目 表11.4.2 波形梁钢护栏实测项目
11.4.3 外观鉴定 1) 焊接钢管的焊缝应平整,无焊渣、突起。构件镀锌层表面应均匀完整、颜色一致,表面具有实用性光滑,不得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擦痕等缺陷。构件镀铝层表面应连续,不得有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熔渣、色泽暗淡及假浸、漏浸等缺陷。构件涂塑层应均匀光滑、连续,无肉眼可分辨的小孔、空间、孔隙、裂缝、脱皮及其他有害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直线段护栏不得有明显的凹凸、起伏现象,曲线段护栏应圆滑顾畅,与线形协调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端头护栏的抛物线形应与设计图相符.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波形梁板搭接方向正确,搭接平顺,垫圈齐备,螺栓紧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 防阻块、托架、端头的安装应与设计图相符,安装到位,不得有明显变形、扭转、倾斜。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5) 波形梁板和立柱不得现场焊割和钻孔,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6) 立柱及柱帽安装牢固,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5 混凝土护栏 11.5.1 基本要求 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及外掺剂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 混凝土护栏预制块件在吊装、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得断裂。 3) 各混凝土护栏块件之间、护栏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混凝土护栏块件标准段、混凝土护栏起终点及其他开口处的混凝土护栏块件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混凝土护栏的地基强度、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混凝土护栏块件的损边、掉角长度每处不得超过20mm,否则应予及时修补。 11.5.2 实测项目 见表11.5.2。 表11.5.2 混凝土护栏实测项目
11.5.3 外观鉴定 1) 混凝土护栏块件之间的错位不大于5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混凝土护栏外观、色泽均匀一致,表面的蜂窝麻面、裂缝、脱皮等缺陷面积不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护栏线形适顺,直线段不允许有明显的凹凸现象,曲线段护栏应圆滑顺畅,与线形协调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端头护栏尺寸应与设计图相符。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6 缆索护栏 11.6.1 基本要求 1) 缆索性能、缆索直径、单丝直径、构造(3股7芯)、锚具及其镀锌质量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缆索抗拉强度、镀锌质量须经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张拉前应标定拉力测定计。 3) 立柱埋深不得小于设计值。采用挖埋法施工,立柱埋入土中时,回填土应分层(每层厚度不超过100mm)夯实;立柱埋入混凝土中时,基础混凝土的几何尺寸、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立柱壁厚、外径、长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5) 采用打入法施工时,立柱顶部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倾斜、扭曲或卷边等现象。 11.6.2 实测项目 见表11.6.2。 表11.6.2 缆索护栏实测项目
11.6.3 外观鉴定 1) 金属构件表面不得有气泡、剥落、漏镀及划痕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直线段护栏没有明显的凹凸现象,曲线段护栏圆滑顾畅。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索端锚具、托架、索夹螺栓应安装到位、固定牢固;托架编号和组合应与缆索护栏的类别相适应;上、下托架位置正确,中央分隔带缆索护栏的托架应两边对称。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7 突起路标 11.7.1 基本要求 1) 突起路标产品应符合《突起路标》(JT/T 390)的规定。 2) 突起路标的布设及其颜色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或符合设计要求。 3) 突起路标与路面的粘结应牢固、耐久,能经受汽车轮胎的冲击而不会脱落。 4) 突起路标应在路面干燥、清洁,并经测量定位后施工。 11.7.2 实测项目 见表11.7.2。 表11.7.2 突起路标实测项目
11.7.3 外观鉴定 1) 突起路标外观应美观,尺寸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表面光滑,不得有尖角、毛刺存在,表面无明显的划伤、裂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突起路标纵向安装应成直线,不得出现折线。曲线段的突起路标应与道路曲线相吻合,线形圆滑、顺畅。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突起路标粘结剂不得造成路面污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8 轮廓标 11.8.1 基本要求 1) 轮廓标产品应符合《轮廓标》(JT/T388)的规定。 2) 轮廓标的布设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 3) 柱式轮廓标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柱式轮廓标安装牢固,逆反射材料表面与行车方向垂直,色度性能和光度性能与设计相符。 11.8.2 实测项目 见表11.8.2。 表11.8.2 轮廓标实测项目
11.8.3 外观鉴定 1) 轮廓标不应有明显的划伤、裂纹、损边、掉角等缺陷。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痕或变形。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轮廓标安装牢固,线形顺畅。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柱式轮廓标的垂直度不超过±8m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11.9 防眩设施 11.9.1 基本要求 1) 防眩设施的材质、镀锌量应符合《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JT/T 333)及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2) 防眩设施整体应与道路线形相一致,美观大方,结构合理。 3) 防眩设施的几何尺寸及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防眩板的平面弯曲度不得超过板长的0.3%。 5) 防眩设施安装牢固。 11.9.2 实测项目 见表11.9.2。 表11.9.2 防眩设施实测项目
11.9.3 外观鉴定 1) 防眩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端面分层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防眩设施色泽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10 隔离栅和防落网 11.10.1 基本要求 1) 隔离栅和防落网用的材料规格及防腐处理应符合《隔离栅》(JT/T374)及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 用金属网制作的隔离栅和防落网,安装后要求网面平整,无明显翘曲现象。刺铁丝的中心垂度小于15mm。 3) 防落网应网孔均匀,结构牢固,围封严实。 4) 金属立柱弯曲度超过8mm/m,有明显变形、卷边、划痕等缺陷者,及混凝土立柱折断者均不得使用。 5) 立柱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立柱与网之间的连接应稳固。混凝土基础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6) 隔离栅起终点应符合端头围封设计的要求。 11.10.2 实测项目 见表11.10.2。 表11.10.2 隔离栅和防落网实测项目
11.10.3 外观鉴定 1) 电焊网不得脱焊、虚焊。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镀锌层表面应具有均匀完整的锌层,颜色一致,表面具有实用性光滑,不允许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等缺陷。涂塑层应均匀光滑、连续,无肉眼可分辨的小孔、空间、孔隙、裂缝、脱皮及其他有害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混凝土立柱应密实平整,无裂缝、翘曲、蜂窝、麻面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 有框架的隔离栅和防落网,网片应与框架焊牢,网片拉紧。整网铺设的隔离栅,端柱与网连接牢固,网面平整绷紧。刺铁丝间距符合设计要求,刺线平直,绷紧。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5) 隔离栅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安装线形整体顺畅并与地形相协调。围封严实,安装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2 环保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环保工程包括声屏障工程、绿化工程及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纳入房建工程,其质量检验评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标准与规范进行。 12.1.2 绿化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绿化工程,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使用。 12.1.3 绿化工程检验评定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材料与绿化辅助材料的质量与规格应在施工前分批进行检验与控制。 2) 植物材料的成活率、发芽率、覆盖率的检验评定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进行。 12.1.4 木本苗木的品种与规格、树形及整形修剪质量和草种选择、配比、播种量以及修剪质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苗木挖掘、包装宜符合(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的规定。外地调入的苗木与种子应有植物检疫报告,种子应提供由国家法定种子检验机构出具的种子检验报告。所使用的绿化辅助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或现场试验报告。 12.1.5 绿化用土应为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前剥离并保留的自然表土或适合植物生长、肥力较高的熟土,耕作土或森林腐殖质土。种植前应对绿化场地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土壤改良措施,并提供土质检验报告及土壤改良措施报告。 12.1.6绿化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12.1.7种植材料的覆盖物、包装物等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随意乱弃,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12.2 砌块体声屏障 12.2.1 基本要求 1) 工程所用的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基坑放线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写记录。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与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槎、接槎。 4) 墙上预留临时施工洞口的净宽度不应大于1m。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 施工过程中的墙体超过2m高,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防止大风侵袭。 6) 在潮湿或有化学侵蚀介质的环境条件下,砌体中的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排水设计符合设计要求。 12.2.2 实测项目 见表12.2.2。 表12.2.2 砌块体声屏障实测项目
12.2.3 外观鉴定 1) 墙体外观平整美观,无表面破损.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并应及时修补。 2) 砌筑灰缝应用砌筑砂浆充实。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并应进行补缝。 12.3 金属结构声屏障 12.3.1 基本要求 1) 基础的埋置深度、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金属立柱的规格、材质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3) 所使用的焊接材料和紧固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焊接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和未填满弧坑等缺陷。 4) 金属立柱、联接件和声屏障屏体在运输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构件变形或防腐处理层损坏。严禁安装变形的构件。 5) 固定螺栓紧固,位置正确,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封头平整无蜂窝麻面。 6) 屏体与基础的联接缝密实,符合设计要求。 12.3.2 实测项目 见12.3.2表。 表12.3.2 金属结构声屏障实测项目表
12.3.3 外观鉴定 1) 立柱镀(涂)层均匀,镀(涂)层剥落面、出现气泡、未镀(涂)面、刻痕、划伤面等不超过该构件表面积的0.1%,不符合要求的立柱每根减1分。 2) 屏体颜色均匀一致,无裂纹,划伤面不超过面积的0.1%。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1%减1分。 3) 基础外观平整美观,不得造成路面污染及构筑物破损,如出现基础表面不平整,有损坏修补痕迹的,每处减1分。 4) 屏体与立柱及屏体间的缝隙必须密实,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不密实处应及时处理。 12.4 中央分隔带绿化 12.4.1 基本要求 1) 中央分隔带的苗木修剪后的高度应为1.4~1.6m,栽植的株行距合理,应满足防眩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 中央分隔带应进行绿化用土回填,回填土的厚度应大于60cm。 12.4.2 实测项目 实测项目见表12.4.2。 表12.4.2 中央分隔带绿化实测项目
12.4.3 外观鉴定 1) 苗木的枝条伸出中央分隔带、有烧膛、偏冠等现象,每处减1分。 2) 苗木应栽植整齐、竖直。不符合规定减1~3分。 3) 连续缺株4株以上(含4株),每处减2分。 4) 苗木、草坪有明显病虫害的减5分。 12.5 路侧绿化 12.5.1 基本要求 1) 路侧绿化的种植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能及时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2) 边坡绿化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 边坡绿化施工不得破坏公路路基。 12.5.2 实测项目 实测项目见表12.5.2. 表12.5.2 路侧绿化实测项目表
12.5.3 外观鉴定 1) 草坪应无枯黄、无明显病虫害,不符合要求时减3分。 2) 草坪连续空白面积达0.5m2以上,每处减1~2分。 3) 边沟外侧绿化带、护坡道绿化带连续缺株4株以上(含4株),每处减2分。 4) 苗木有明显的病虫害的减5分。 12.6 互通立交区绿化 12.6.1 基本要求 1) 互通立交区绿地整理、撑水应符合设计要求;播种前应清除绿地内的施工废弃物;整体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孤植树、珍贵树种以及乔木树种应保证成活。 3) 树木种植不应影响行车安全视距。 4) 喷灌设施施工应按施工规范进行,其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 12.6.2 实测项目 实测项目见表12.6.2。 表12.6.2 互通立交区绿化实测项目表
12.6.3 外观鉴定 1) 草坪应无杂草、无枯黄,连续空白面积不得超过0.5m2.不符合规定的每处减1~2分。 2) 绿地有明显的集水区,每处减1分。 3) 绿地草坪、树木有明显病虫害的减5分。 4) 喷灌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减5分。 5) 绿化图案景观效果明显,不符合要求时减2分。 12.7 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 12.7.1 基本要求 1) 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的绿化宜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进行施工。其绿地面积应大于总面积的30%,绿地内的植被覆盖率应大于85%。 2) 绿化附属设施的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 3) 孤植树、珍贵树种以及乔木树种应保证成活。 4) 绿地草坪应符合设计要求,整体图案美观。 12.7.2 实测项目 实测项目见表12.7.2. 表12.7.2 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实测项目
12.7.3 外观鉴定 1) 花卉种植地、草坪应无杂草、无枯黄;草坪应进行修剪,空白面积不应超过0.5m2。不符合规定每处减1~2分。 2) 绿地整洁,表面应平整,微地形整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减3分。 3) 绿地树木、花卉、草坪应无明显的病虫害。不符合规定减5分。 4) 树干应与地面垂直,不符合规定时减1~3分。 12.8 取、弃土场绿化 12.8.1 基本要求 1) 取、弃土场绿化应营造适合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后方可进行。 2) 取、弃土场绿化应充分覆盖裸露、松散的地表,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 12.8.2 实测项目 实测项目见表12.8.2。 表12.8.2 取、弃土场绿化实测项目
12.8.3 外观鉴定 树木、草坪有明显病虫害的减5分。 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 附表A-1 一般建设项目的工程划分
注:①表内标注*号者为主要工程,评分时给以2的权值;不带*号者为一般工程,权值为1。 ②按路段长度划分的分部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取低值,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取高值。 ③斜拉桥和悬索桥可参照附表A-2进行划分。 ④护岸参照挡土墙。 附表A—2 特大斜拉桥和悬索桥为主体建设项目的工程划分
注:①表内标注*号者为主要工程,评分时给以2的权值;不带*号者为一般工程,权值为1。 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 B.0.1 路基和路面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以重型击实标准为准。沥青层压实度以(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对于特殊干旱、潮湿地区或过湿土,以路基设计施工规范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行评定。 B.0.2 标准密度应作平行试验,求其平均值作为现场检验的标准值。对于均匀性差的路基土质和路面结构层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补标准密度试验,求得相应的标准值,以控制和检验施工质量。 B.0.3 路基、路面压实度以1~3km长的路段为检验评定单元,按本标准各有关章节要求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压实度抽样检查,求算每一测点的压实度K。细粒土现场压实度检查可以采用灌砂法或环刀法;粗粒土及路面结构层压实度检查可以采用灌砂法、水袋法或钻孔取样蜡封法。应用核子密度仪时,须经对比试验检验,确认其可靠性。 检验评定段的压实度代表值K(算术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为:式中: K=k-ta/√ ̄n*S≥K0 式中:K—检验评定段内务测点压实度的平均值; ta—分布表中随测点数和保证率(或置信度a)而变的系数;ta见附表B。 采用的保证率: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基层、底基层为99%,路基、路面面层为95%; 其他公路;基层、底基层为95%,路基、路面面层为90%; S—检测值的标准差; n—检测点数; K0—压实度标准值。 路基、基层和底基层:K≥K0,且单点压实度Ki全部大于等于规定值减2个百分点时,评定路段的压实度合格率为100%;当K≥K0,且单点压实度全部大于等于规定极值时,按测定值不低于规定值减2个百分点的测点数计算合格率。 K<K0或某一单点压实度Ki小于规定极值时,该评定路段压实度为不合格,相应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路堤施工段落短时,分层压实度应点点符合要求,且样本数不少于6个。 沥青面层:当K≥K0且全部测点大于等于规定值减3个百分点时,评定路段的压实度合格率为100%:当K≥K0时,按测定值不低于规定值减1个百分点的测点数计算合格率。 K<Ko时,评定路段的压实度为不合格,相应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附表B ta/√ ̄n值
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 C.0.1 混凝土弯拉强度试验方法应使用标准小粱法或钻芯劈裂法,试件使用标准方法制作,标准养生时间28d。按表7.2.2所列检查频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每工作班制作2~4组:日进度大于1000m取4组,大于等于500m取3组,小于500m取2组。其它公路每工作班制作1~3组:日进度大于1000m取3组,大于等于500m取2组,小于500m取1组。每组3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一个统计数据。 C.0.2 混凝土弯拉强度的合格标准 1) 试件组数大于10组时,平均弯拉强度合格判断式为: fcs≥fr+Kσ 式中: fcs—棍凝土合格判定平均弯拉强度(MPa); fr —设计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K —合格判定系数(见附表C); σ—强度标准差。 附表C 合格判定系数
当试件组数为11~19组时,允许有一组最小弯拉强度小于0.85fr,但不得小于0.80fr。当试件组数大于20组时,其它公路允许有一组最小弯拉强度小于0.85fr,但不得小于0.75fr;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均不得小于0.85fr。 C.0.2.2 试件组数等于或少于10组时,试件平均强度不得小于1.10fr,任一组强度均不得小于0.85fr。 C.0.3 当标准小梁合格判定平均弯拉强度fcs和最小弯拉强度fmin中有一个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在不合格路段每公里海车道钻取3个以上Φ150mm的芯样,实测劈裂强度,通过各自工程的经验统计公式换算弯拉强度,其合格判定平均弯拉强度fcs和最小值fmin必须合格,否则,应返工重铺。 C.0.4 实测项目中,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为不合格时相应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D.0.1 评定水泥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以标准养生28d龄期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150mm的立方体。试件3件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在浇筑地点或拌和地点分别随机制取试件。 2) 浇筑一般体积的结构物(如基础、墩台等)时,每一单元结构物应制取2组。 3) 连续浇筑大体积结构时,每80~200m3或每一工作班应制取2组。 4)上部结构,主要构件长16m以下应制取1组,16~30m制取2组,31~50m制取3组,50m以上者不少于5组。小型构件每批或每工作班至少应制取2组。 5) 每根钻孔桩至少应制取2组;桩长20m以上者不少于3组;桩径大、浇筑时间很长时,不少于4组。如换工作班时,每工作班应制取2组。 6) 构筑物(小桥涵、挡土墙)每座、每处或每工作班制取不少于2组。当原材料和配合比相同、并由同一拌和站拌制时,可几座或几处合并制取2组。 7) 应根据施工需要,另制取几组与结构物同条件养生的试件,作为拆模、吊装、张拉预应力\承受荷载等施工阶段的强度依据。 D.0.2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合格标准 1) 试件≥10组时,应以数理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评定: Rn-KlSn≥0.9R Rmin≥K2R 式中:n—同批混凝土试件组数; Rn—同批n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MPa); Sn—同批n组试件强度的标准差(MPa), R—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MPa); Rmin—n组试件中强度最低一组的值(MPa): K1、K2—合格判定系数,见附表D。 附表D K1、K2的值
D.0.2.2 试件<10组时,可用非统计方法按下述条件进行评定: Rn≥1.15R Rmin≥0.95R D.0.3 实测项目中,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为不合格时相应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附录E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E.0.1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系指在喷射混凝土板件上,切割制取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生28d,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极限抗压强度,乘以0.95的系数。 E.0.2 双车道隧道每10延米,至少在拱脚部和边墙各取1组(3个)试件。 其他工程,每喷射50~100m3混合料或小于50m3混合料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1组。 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需重新制取试件。 E.0.3 喷射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标准 1) 同批试件组数n≥10时 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不低于设计值; 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不低于0.85设计值。 2) 同批试件组数n<10时 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不低于1.05设计值; 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不低于0.9设计值。 E.0.4 实测项目中,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为不合格时相应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附录F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F.0.1 评定水泥砂浆的强度,应以标准养生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70.7mm的立方体。试件6件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应分别制取试件,试件应随机制取,不得挑选。 2) 重要及主体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 3) 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组。 4) 拱圈砂浆应同时制取与砌体同条件养生试件,以检查各施工阶段强度。 F.0.2 水泥砂浆强度的合格标准 1) 同强度等级试件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2) 任意一组试件的强度最低值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 3) 实测项目中,水泥砂浆强度评为不合格时相应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附录G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 G.0.1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以规定温度下保湿养生6d、浸水ld后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为准。 G.0.2 在现场按规定频率取样,按工地预定达到的压实度制备试件。每2000m2或每工作班制备1组试件:不论稳定细粒土、中粒土或粗粒土,当多次偏差系数Cv≤10%时,可为6个试件;Cv=10~15%时,可为9个试件;Cv>15%时,则需13个试件。 G.0.3 试件的平均强度R应满足下式要求: R≥Rd/(1-ZaCv) 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Mpa) 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而变的系数。 高速、一级公路:保证率95%,Za=1.645 其他公路:保证率90%,Za=1.282。 G.0.4 评定路段内半刚性材料强度评为不合格时相应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附录H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 H.0.1 评定路段内路面结构层厚度按代表值和单个合格值的允许偏差进行评定。 H.0.2 按规定频率,采用挖验或钻取芯样测定厚度。 H.0.3 厚度代表值为厚度的算术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值,即: XL=X-ta/√ ̄n*S 式中:XL—厚度代表值(算术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 X—厚度平均值; S—标准差; n—检查数量; ta—t分布表中随测点数和保证率(或置信度a)而变的系数,可查附表B。 采用的保证率: 高速、一级公路:基层、底基层为99%,面层为95%。 其他公路:基层、底基层为95%,面层为90%。 H.0.4 当厚度代表值大于等于设计厚度减去代表值允许偏差时,则按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来计算合格率;当厚度代表值小于设计厚度减去代表值允许偏差时,相应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代表值和单点合格值的允许偏差见第7章各节实测项目表。 H.0.5 沥青面层一般按沥青铺筑层总厚度进行评定,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分2~3层铺筑时,还应进行上面层厚度检查和评定。 附录I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 I.0.1 弯沉值用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仪测量。每一双车道评定路段(不超过lkm)检查80~100个点,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测点。 I.0.2 弯沉代表值为弯沉测量值的上波动界限,用下式计算: lr=l+ZaS 式中:lr—弯沉代表值(0.0lmm); —实测弯沉的平均值: S—标准差: Za—与要求保证率有关的系数,见附表I。 附表I Za值
I.0.3 当路基和柔性基层、底基层的弯沉代表值不符合要求时,可将超出l±(2~3)S的弯沉特异值舍弃,重新计算平均值和标准差。对舍弃的弯沉值大于l+(2~3)S的点,应找出其周围界限,进行局部处理。 用两台弯沉仪同时进行左右轮弯沉值测定时,应按两个独立测点计,不能采用左右两点的平均值。 I.0.4 弯沉代表值大于设计要求的弯沉值时相应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I.0.5 测定时的路表温度对沥青面层的弯沉值有明显影响,应进行温度修正。当沥青层厚度小于或等于50mm时,或路表温度在20℃±2℃范围内,可不进行温度修正。 若在非不利季节测定时,应考虑季节影响系数。 附录J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 附表J-1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分项工程名称: 所属分部工程名称: 所属建设项目: 工程部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桩号、墩台号、孔号)
检验负责人: 检测: 记录: 复核: 年 月 日 注:机电工程的功能试验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是指功能或试验要求;实测值或实测差是指检查结果,即“通过”或“不通过”。 附表J-2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分部工程名称: 所属单位工程: 所属建设项目: 工程部位: (桩号、墩台号、孔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验负责人: 计算: 复核: 年 月 日 附表J-3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所属建设项目: 路线名称: 工程地点、桩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验负责人: 计算: 复核: 年 月 日 附表J-4 建设项目(合同段)质量检验评定表 项目名称: 路线名称: 起迄桩号: 完工日期:
检验负责人: 计算: 复核: 年 月 日 附表J-5 工程汇总表
检验负责人: 计算: 复核: 年 月 日 附录K 路面横向力系数评定 K.0.1 评定路段内的路面横向力系数按SFC的设计或验收标准值进行评定。 K.0.2 SFC代表值为SFC算数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值,即: SFCr=SFC-ta/√ ̄n*S 式中:SFCr—SFC代表值; SFC —SFC平均值: S—标准差; N—采集数据样本数量; T—t分布表中随测点数和保证率(或置信度α)而变的系数,可查附表。 采用的保证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95%;其他公路为90%。 K.0.3 当SFC代表值不小于设计或验收标准时,以所有单个SFC值统计合格率;当SFC代表值小于设计或标准值时,该路段为零分。 附录L 本规范用词说明 L.0.1 对执行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L.0.2 条文中应按指定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如非必须按指定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可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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