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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涛等人玩忽职守一案

 心雨室 2014-05-19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峰涛,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勇军,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犯玩忽职守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娄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段**(音)等人租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陶寨村村民丁**位于陶寨村西北侧的院子,并在平顶山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对食品行业的投资。其实际违法从事生产制售伪劣食品的经营行为。2012年3月,该公司在湛河工商分局北渡工商所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该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2012年10月,段**妻弟李**到该公司参与生产经营,2013年4月20日,段**将该公司交由李**经营管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非法生产制售肉类食品。王峰涛、裴勇军作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工作人员负责曹镇乡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辖区执法监督工作中,二人未严格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规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负责辖区内企业进行细致、周密的巡查工作,致使辖区内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造成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流向市场出售给当地及附近县市的群众食用,并由多家媒体曝光并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在担任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长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造成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流向市场出售给当地及附近县市的群众食用,并由多家媒体曝光并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峰涛于2011年5月17日任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指导员兼副所长,被告人裴勇军于2011年5月26日任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副所长,二人负责湛河区曹镇乡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商所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11年初,段**(音)等人租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陶寨村村民丁**位于陶寨村西北侧的院子,并在平顶山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食品行业的投资。该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从事生产制售伪劣肉类食品的经营行为。2012年3月,该公司在湛河工商分局北渡工商所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该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10月,段**妻弟李**到该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后段**于2013年4月20日将该公司交由李**经营管理,李**继续超出经营范围生产制售伪劣肉类食品。经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熟制肘花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55mg/kg,不符合小于等于30mg/kg的标准。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监督管理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以市场巡查为主要形式;市场巡查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具体实施;巡查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细致、周密的巡查工作,致使其辖区内的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且被天涯论坛、大河健康网、大河论坛、京东网等多家媒体曝光、转载。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平顶山市工商局湛河分局的任职文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证明被告人王峰涛于2011年5月17日任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指导员兼副所长,被告人裴勇军于2011年5月26日任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副所长,二人负责湛河区曹镇乡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复印件、河南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查询截图打印界面;证人李**、丁**、胡**的证言,共同证明2011年初,段**等人租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陶寨村村民丁**位于陶寨村西北侧的院子,并在平顶山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食品行业的投资。该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从事生产制售伪劣肉类食品的经营行为。2012年3月,该公司在湛河工商分局北渡工商所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该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10月,段**妻弟李**到该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后段**于2013年4月20日将该公司交由李**经营管理,李**继续超出经营范围生产制售伪劣肉类食品。

  3、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制肘花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55mg/kg,不符合小于等于30mg/kg的标准。

  4、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胡**、李**的证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规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现金账》一册及销货清单,网络媒体曝光材料,共同证明监督管理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以市场巡查为主要形式;市场巡查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具体实施;巡查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细致、周密的巡查工作,致使其辖区内的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且被天涯论坛、大河健康网、大河论坛、京东网等多家媒体曝光、转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在担任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北渡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其辖区内的平顶山市鑫荣源食品有限公司长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峰涛、裴勇军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峰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裴勇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

  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慧娟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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