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五水共治、无违建县创建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规范管理,关改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14年5月至12月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使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美丽杭州”实验区建设。
二、整治措施
(一)划定养殖区域
1、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建成开放的千岛湖景区景点;
③建制镇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
④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外。
(二)关停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一律关停。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符合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和环保审批条件的可申请保留,治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限期进行规范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予以关停。拟申请保留的养殖场(户)经所在乡镇初审后,由县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三)规范整改标准
1、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沼气池3头/m3、贮液池3头/m3、贮粪房按10头/m3的标准配套建设沼气池、贮液池和贮粪房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
2、小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三格式沉淀池统一纳管来收集处理。农村散养户可通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家禽养殖场(户)须配套建设贮粪房、三格式沉淀池等治污设施,水禽实行上岸旱养。同时,鼓励有条件村统一规划,集中饲养。
3、养殖场处理后的畜禽排泄物必须农牧结合就近就地利用,或者采用固体排泄物加工有机肥、液肥纳入配送体系实现综合利用。
4、严格准入。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并符合畜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病条件等,通过环境评价、土地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验收。
三、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1日—5月31日)。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通告,召开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关停整治阶段(2014年5月15日—9月30日)。5月31日前,乡镇、青溪新城根据禁养区、限养区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方案,签订关停协议。6月1日至7月31日,纳入关停范围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并清理现场。8月1日至9月30日,需关停但未自行拆除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3、规范整改阶段(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6月15日前,完成拟保留养殖场(户)的污染物治理协议签订与治理设施改造申报工作;6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养殖场(户)全面完成治污设施改造,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通过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验收仍不合格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拆除。
4、核查验收阶段(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关停、整治完成后,经乡镇初步验收,由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政策
(一)关停拆除补助
1、养殖建筑补助
①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建筑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210元/m2,简易结构120元/m2。
②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过期未续批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145元/m2,简易结构85元/m2。
③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拆除养殖建筑不予补助。
2、养殖损失补助
养殖损失补助基数以乡镇、青溪新城调查确认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原种猪1000元/头,种猪500元/头,肉猪200元/头、仔猪100元/头;羊160元/头;种禽24元/羽;鸡、鸭、鸽子(对)等肉禽5元/羽(对);鸡、鸭、鸽子(对)等蛋禽10元/羽(对);鹌鹑补助1元/羽;雏禽不予补助。
3、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享受以上补助政策;依法组织拆除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二)新建治理设施补助
保留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限期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理设施,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经验收合格予以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贮粪房(含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按建筑面积补助180元/m2;沉淀池、贮液池、生化池补助300元/m3;沼气池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畜禽养殖污染物整治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五水共治”和“无违建县”创建战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各有关乡镇、青溪新城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健全长效机制,责任明确到人,切实提升整治成效。
2、明确职责。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各乡镇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农业、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整治。乡镇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初审验收等工作;负责辖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组织对应关停养殖场(户)养殖设施的依法拆除。农业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制定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及时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规范畜牧生产经营活动。环保局会同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负责养殖项目环保审批,负责养殖主体工程建设与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国土局负责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做好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或临时用地的审批,并负责畜禽养殖场(户)违法用地的查处。规划局会同农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财政局负责落实养殖整治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3、强化监管。县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认真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对于偷排、偷建、关停养殖场(户)重新启用等违法行为,县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造浓氛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县五水共治督查机制,实行督查制、月报制、通报制。各乡镇要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宣传和技能培训,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兑现补助资金,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产转业。同时,要切实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努力解决因退出养殖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县新闻媒体要加大整治政策和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广泛争取全县人民和养殖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本方案自发文之起正式实施,原《关于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04〕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