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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将南纺股份踢出A股市场

 文海睿得 2014-05-21

应该将南纺股份踢出A股市场

2014-05-21 06:16 阅读(10946)评论(44)

应该将南纺股份踢出A股市场

  2014515日,南纺股份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历时两年多的立案调查终于有了结果。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于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864.12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的利润分别亏损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万元以及5969.01万元。

  面对连续五年虚构利润的证据,证监会给予南纺股份如下的处罚。

  据了解,证监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等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0万元不等的罚款。另外,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   

  显然,上述的处罚充分体现出中国证券市场违规成本低的一面。作为一家连续五年虚构利润,涉及金额高达3.4亿元的上市公司,仅仅给予公司50万元的处罚,确实难令市场理解。此外,按照南纺股份扣除虚构利润部分的最终数据,已经符合连续四年亏损退市的规定。至此,南纺股份却不被强制退市,实在是对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讽刺。

  令人感慨的是,针对这一判罚,证监会的做法其实也在规定之中,并没有存在包庇的空间。

  根据当前执行的《证券法》显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触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做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除此之外,南纺股份也触及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规的处罚,以《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为例,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只能处罚公司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处罚责任人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对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应处罚内容,实际上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判罚已属于规定的范围之中。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发生的上市公司造假案件中,违规成本低等问题也是相当凸显的。

  以绿大地造假案件为例,根据2013530日绿大地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元等。

  根据这一违规行为,证监会对绿大地开出了公司处罚60万元以及相关负责人处罚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单。

  又以万福生科造假案件为例,根据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公司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公司分别虚增销售收入28,000万元、16,5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3,435万元。

  根据这一违规行为,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处罚有所加重。最终,对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作出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禁令。而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罚暂停3个月保荐机构资格以及处以7665万元的罚金,并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项判罚中,均没有涉及强制退市的内容。

  笔者郭施亮认为,中国证券市场违规成本低是上市公司冒险违规造假的根源。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全面修订证券法,强化处罚的力度。对上市公司存在违规造假等行为,必须采取强制退市等有力手段,不应该有任何的怜悯之心。

  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构利润,却仅罚50万元,更无需退市,确实是对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讽刺。试想一下,在未来全面铺开股票发行注册制度的大趋势下,若证监会继续对上市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同时没有加紧落实证券法的全面修订,那么未来中国的证券市场恐怕也难有大的作为。

  为了给中国证券市场留下一点颜面,应该将南纺股份踢出A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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