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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贸索赔案火速判决 中小投资者全额获赔

 家有儿女福 2016-09-14
摘要
【上海物贸索赔案火速判决 中小投资者全额获赔】上海物贸维权股民大获全胜。记者昨日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其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其代理的首批两名中小投资者诉上海物贸虚假陈述索赔案获法院全额支持,而出乎意料的是,从该案8月16日开庭到拿到判决,前后竟然才用了半个多月时间。(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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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物贸维权股民大获全胜。《投资快报》记者昨日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其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其代理的首批两名中小投资者诉上海物贸虚假陈述索赔案获法院全额支持,而出乎意料的是,从该案8月16日开庭到拿到判决,前后竟然才用了半个多月时间。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继续加入索赔。

  开庭后火速判决投资者诉请获100%支持

  在A股投资者维权案中,投资者经历的往往是漫长的等待,多数被告都会提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上海物贸索赔案也不例外,也曾经历了对方提管辖权异议。不过,和过往案例不同的是,即使管辖权异议过后,很多案件等法院判决时都已接近诉讼时效或已过了诉讼时效,而这次上海物贸索赔案中,这部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前后时间还不到一个月时间。

  一份法院判决显示,两名原告投资者于2015年8月3日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上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要求被告上海物贸赔偿损失23524.96元、25951.8元。理由是被告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假,存在虚假记载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被告上海物贸则否认存在虚假陈述,也不同意原告方提出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等主张。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证监会上海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及证监会上海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可进一步认定被告实施的虚假陈述属不当披露行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物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23524.96元、25951.8元。这也意味着,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这两名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过,判决同时指出,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还不排除对方上诉进行二审的可能,但是根据以往经验,这类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谢良律师说。

  索赔缘起证监会一纸罚单

  2015年6月13日,上海物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5]5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证监部门给予上海物贸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事实上,早在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数据显示,在上海物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后,上海物贸A股股价波动较大。从2013年9月上海物贸A股呈逐步上涨走势,至9月25日最高成交价为18.3元,之后开始有所下跌,到2013年10月11日,上海物贸A股收于每股14.86元。然而,就在上海物贸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市场反应强烈,上海物贸A股开盘即跌停,收盘时仍然跌9.89%,收于13.39元。仅在这段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上海物贸A股最大跌幅达26.8%。

  索赔条件及时效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法院一审判决,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的受损投资者均有望获赔。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7年6月13日,离目前还剩九个月。

  另外,此类索赔往往是截止索赔基准日的一个固定损失,股票现在走势如何以及目前是否买卖该股票均与索赔无关。具体对于上海物贸A股投资而言,有两类情形可以索赔:一种是,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在2013年10月12日至基准日2013年11月8日期间卖出上海物贸A股而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另一种是,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持有至2013年11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长期持有上海物贸A股的投资者,这种情况可索赔买入均价和基准价12.13元的差价。对于上海物贸B股投资者而言,也有两种可索赔情形:一种是,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在2013年10月12日至基准日2014年9月17日期间卖出物贸B股而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另一种是,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持有至2014年9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长期持有物贸B股的投资者,这种情况可索赔买入均价和基准价0.647美元之间的差价。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索赔需要准备的具体资料有: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对账单(A股打印时间段:首次买入上海物贸至2013年11月30日;B股打印时间段:首次买入物贸B至2014年9月30日);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开户信息证明(开户查询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

(责任编辑:DF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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