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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改名规定

 w59n 2014-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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