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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改名需要什么法定条件

 法律经验库 2019-08-30

这里说的改名是当事人彻底的改掉原来的名字,完成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身份信息相应更改。另外,这里说的是改名而不是改姓。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而名字更改权本身也属于姓名权的范畴。即便如此,对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而言,其申请改名在实务操作中也并不容易。

从法律角度而言,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并非公民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就可以同意变更。我国《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第二款第(1)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变更。……”

其实各省的户口登记规定中一般也会就姓名变更的问题进行明确的限制。例如《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六)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规定对姓名变更做了明确规定。其原因在于,如果允许成年公民任意做姓名变更登记,容易引发姓名被盗用、冒用等违法情况的发生。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考量,公民这一项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当然权利限制不等于权利禁止,如果当事人的姓名涉及危害公序良俗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存在错误(尤其是姓氏错误),公民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姓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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