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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金烨 2014-05-22
一、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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