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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核定征收企业中补贴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jianghstxtzjs 2016-01-12

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因涉及先征后退的税款(补贴收入),现在我和税务有2个意见不能统一,特来请教各位朋友~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举例:去年销售收入为100万,补贴收入为10万,核定税率4%,适用税率25%
  我的所得税计算是:应税收入额=(100+10)
   应纳税所得额=110×4%=4.4
   应纳所得税额=4.4*25%=1.1
  应缴纳所得税1.1万
  
  税务计算是:应纳税所得额 =100*4%=4
   应纳所得税额1=10*25%+4=6.5万
  应缴纳所得税6.5万
  理由:(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补贴收入不能并入收入总额计算,要直接乘上25%的税率
  
  
  我的申辩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国税发[2008]30号(即《核定征收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当然也包括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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