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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25

被告人麦健兴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由分类】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 从重,累犯,累犯,有期徒刑,罚金,并处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4期(总第174期)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罚: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 无
【全文】


被告人麦健兴假冒注册商标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经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在上述三处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成品打火机360个,价值72 000元,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9 750个,价值1 852 500元,以及零配件、包装、生产工具一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麦健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麦健兴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麦健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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