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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書卷九 南蠻條敎第九

 TLB519 2014-05-26

蠻書卷九 南蠻條敎第九  

2008-11-23 20:34:10|  分类: 云南历史文化 |字号 订阅

 

南俗務田農菜圃。戰鬭不分文武。無雜色役。每有徵發,但下文書與村邑理人處,尅往來月日而已。其兵仗人各自賫,更無官給。百家已上有總佐一,千人已上有理人官一。人約萬家以來,卽制?督,遞相管轄。上官授與四十雙,漢二頃也。上戶三十雙,漢一頃五十畝。中戶下戶各有差降。每家有定壯,皆定為馬軍,各據邑居遠近,分為四軍。以旗旛色別其東西南北,每面置一將,或管千人,或五百人。四軍又置一軍將統之。如有賊盜入界,卽罪在所入處面將。

羅苴子皆於鄉兵中試入,故稱四軍苴子。戴光兜鍪,負犀皮銅股排,跣足歷險如飛。每百人羅苴佐一人管之。

負排又從羅苴中揀入,無員數。南詔及諸鎮大軍將起坐不相離捍蔽者,皆負排也。

儀亦無員數,皆清平官等子弟充,諸蠻不與焉。常在雲南王左右。?儀長帳前管係之。

儀長八人,如方內節度支衙官之屬。清平官已下,每入見南詔,皆不得佩劍,唯?儀長得佩劍。出入臥外,雖不主公事,最為心腹親信。

其六曹長卽為主外司公務。六曹長六人,兵曹、戶曹、客曹、刑曹、工曹、倉曹,一如內州府六司所掌之事。又有斷事曹長,推鞫盜賊。軍謀曹長,主陰陽占候。(同倫)[司編]長兩人,各有副?,主月終(唱)[課]。諸曹稽逋如錄事之職。曹官文牒下諸城鎮,皆呼主者。六曹長有功效明著,得遷補大軍將。

大軍將一十二人,與清平官同列。每日見南詔議事。出則領要害城鎮,稱節度。有事跡功勞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

清平官六人,每日與南詔參議境內大事。其中推量一人為內算官,凡有文書,便代南詔判押處置,有副兩員同勾當。

又外算官兩人,或清平官或大軍將兼領之。六曹公事文書成,合行下者一切是外算官,與本曹出文牒行下,亦無商量裁製。

又有同倫判官兩人,南詔有所處分,輒疏記之,轉付六曹。近年已來,南蠻更添職名不少。

凡試馬車,須五次上。射中片板為一次上。中雙庶子為一次上。四十步外走馬頗柱中子為一次上。盤槍百轉無失為一次上。能算能書為一次上。試過有優給。

步卒須為五次上。玷蒼山頂立旗,先上到旗下為一次上。驀一丈三尺坑過為一次上。急流水上浮二千尺為一次上。弄劍為一次上。負一石五米四十里為一次上。已上一一試過,得上次者,補羅苴也。

蠻王為樓,及諸城鎮村邑但有空平處,卽立木八十尺,刻其上為子,中間以墨三寸規之,名曰頗柱。所試人持竹劍,去頗柱四十步外走馬向前柱,中子者上,中第二規次之,中第一規為下。每農隙之時,邑中有馬者,皆騎馬於頗柱下試習。

每歲十一、十二月農收旣畢,兵曹長行文書境內諸城邑村谷,各依四軍,集人試槍劍甲冑腰刀,悉須犀利,一事闕卽有罪。其法一如臨敵。布陣羅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馬軍三十騎為隊。如此次第,定為常制。臨行交錯為犯令。

每戰,南詔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軍前監視。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後,一一疏記迴具白南詔,憑此為定實罰。軍將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諸在職之人,皆以戰功為褒貶黜陟。

每出軍征役,每蠻各攜糧米一五升,各攜魚脯,此外無供軍糧料者。蠻軍憂糧易盡,心切於戰。出界後,許行劫掠,收奪州溪源百姓禾米牛羊等輩。用軍之次,面前傷刀箭許將息,儻背後傷刀箭輒退者,為刃其後。此條原在巻八蠻夷風俗篇末。

朝廷差使到雲南,南詔迎接遠送。自數年來,緣邕、交兩地長吏苛暴,恣殺非辜,致令衆蠻告冤,因茲頻來攻掠。伏蒙聖心,徵發大軍指揮,期於尅復。其容州經管三十四覊縻州。伏請委安南大首領為刺史。武定州亦請委大首領為長吏者。踵前許經略使眷顧親屬,奏元從押衙為刺史,恐非穩便。臣竊知故安南前節度使趙昌,相繼十三年,緝理交趾,至今遺愛,布在耆老。至境內無事。其時以?押衙杜英策為招討副使,入院判案,每月料錢供給七十貫。以寄客張舟為經略判官,已後舉張舟為?護。自李象古任安南經略使,恣意貪害,遂至徵兵。續又有李涿繼之誅剝,令生靈受害。莫非長吏非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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