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王健: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 (代序)

 sanmin 2014-05-26
王健: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 (代序)
  
  
    闪现在我脑海中的念头,是心灵与经验相碰撞而生出的小火花。它们不召而来,又婉拒邀请。
  
    法律是理想与现实的契合点,就仿佛莲花,它的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法律是一种把物质利益的摩擦转化成理想物之光的艺术。
  
  
                         ——吴经熊
  
  
  1929年12月28日,黄浦江畔寒风袭人,东吴法学院的全体学生齐集码头,立雪情深,去思依依。东吴大学校董会董事长江长川先生与法学院的教师职员等,一起登上了停靠在岸边的克里夫兰总统号邮轮,与一位法学家热烈地握手送别。邮轮届时起航,只见鞭炮声里,微波荡漾,汽笛一鸣,这位法学家满怀眷恋之情,扬巾分袂。此行是由于哈佛大学和西北大学频电敦促,他以谊不可却,并想籍此弘扬本国文化,而前往这二校掌教讲学。他是我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 Ro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独享此种无上殊荣的这位法学家当时年仅30岁,他就是吴经熊博士。
  吴经熊,字德生,英文名为John C. H. Wu,1899年3月28 日出生于浙江觐县一位开钱庄的商人之家,早年父母双亡。6岁时起,他开始接受中国传统式的启蒙教育,阅读"四书"、"五经"一类的书。9岁时开始学习英文,以后又接触到一些西方近代的自然科学知识。1916年吴经熊考入上海沪江大学(Shanghai Baptist College)学习理科。不久就在同学与好友徐志摩的相约下,转入天津的北洋大学(Pei-Yang University at Tientsin)法律预科,但他只在北洋大学读了一个学期便又返回上海,并在1917年秋进了刚刚创办2年的东吴大学法科(Law Department of Soochow University)。吴经熊在东吴读书期间,学业相当优秀。同时在笃信基督的教务长兰金(Charles Rankin)--他是东吴法科的创办人--的感召下,他对《圣经》发生了兴趣,而且接受了卫理公会教堂的洗礼。1920年吴经熊作为东吴法科的第三届学生毕业,获法学士学位(LL. B.)。
  1921年,吴经熊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深造。由于有出国前的预科和3年完整的美国式的法律训练的准备,加之他的学业成绩出色,一年之后,便越过硕士而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这一年,他在《密西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他的第一篇法学论文,这是一篇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材料的译述性论文,题目是《中国古代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及法律思想资料辑录》(Readings from Ancient Chinese Codes and Other Sources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Ideas)。在这篇文章里,他以积极的态度描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图景,并试图以丰富发达而且具有深刻反思的中国传统法律向世界证明,"中国的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近代的社会学法学。希望列强放弃把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施加于这个最早论及自由与正义的国家之上。"文章发表后,吴经熊即致信在美国法界享有盛名的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Oliver W. Holmes)法官,并很快就得到了这位大法官的积极而认真的反应。霍姆斯感到这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可造之才。就这样,在一位当时已有80高龄的大法官和一位年仅22岁的中国年轻学子之间,开始了一段充满热忱与智识的书信往来。在后来大约10年的时间里,吴经熊一共受到了霍姆斯法官的近70封书信,而这在他本人看来,"是一生当中最有意义的一件事。"
  由于有卡内基世界和平基金会所提供的国际法研究项目资助这样一个机会,1921年,吴经熊来到法国巴黎大学,开始研究国际公法。不久,他就用法文写出了《国际法方法论》(La Methode du droit des gens),《成文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 positif)和《论自然法》(Droit Naturel)三篇论文。在这些论文中,吴经熊研究了西方历史上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和流变,并用他自己的语言表达了西方传统的自然法观点,例如,他认为自然法是生命的动力,是使事物得以发生和再生的主因;它具有绝对性、不变性、永恒性和创造性的特征。以此,他把理性和人性作为国际法存在的根源,把自然法精神视为国际法背后的推动力量。
  1922年吴经熊又前往德国柏林大学,投师于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施塔姆勒(R. Stammler)门下继续从事哲学和法理学研究。在那里,他详细地分析和比较了施塔姆勒与霍姆斯二人在法学思想与法学方法论上的差异,并通过1923年3月《密西根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文《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学》(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Justice Holmes)和依据此文稍加修改并以德文发表的《法律哲学中的认识问题》(Das Erkenntnisproblem in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24),努力对霍姆斯与施塔姆勒的"知觉与概念、转变的和已形成的、内容与形式、利益学说与正义理论、经验与理性"这两种成分加以协调。这篇德文论文的发表,引起了施塔姆勒和德国另一位法学家欧根(Eucken)好意的反应。施塔姆勒针对此文写了一篇《关于法哲学的问题和方法》(The Question and Method of Justice Philosophy),同样发表在《密西根法律评论》上。他认为,吴经熊在这篇论文中所讨论的问题,抓住了法哲学方法问题的根本,并表明了他与吴经熊一致的看法。欧根教授则给吴经熊的信中说,"你对那些思想领域有着如此广博的认识和独立的思考方式,以致于令我乐于深入到你的思路当中。我感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你与康德的思维方式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而另一方面,又努力经由康德更加向前迈进,因此,所有重要的概念都被赋予了某些异乎寻常的含意。"
  1923年秋,吴经熊得到了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个法律研究项目,重返美国。当时,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庞德教授在美国法学界的影响正盛,而他所竭力倡导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很快就吸引住了思维敏锐的吴经熊,并促使他开始关注法律发展的社会心理因素。在1924年《伊利诺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庞德的法哲学》(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者篇文章中,吴经熊坦率地表露出了他对庞德法律思想积极支持的态度。他把庞德着意关注的法律的社会功能的问题,即"重点从以法律条文本身为中心,转移到社会对法律条文效果的要求"这一思想,比作是在法律思想领域中的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而他在评价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时又说,"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以及作为司法判决的准则,我不知道还有哪个理论能像社会利益学说同样的精致、广博和可靠。"这一称赞,丝毫不逊色于帕特森(E. Patterson)对庞德是说所作的评价--帕特森推崇说: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