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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工资带来的风险

 plmok999 2014-05-29

  2014年1月5日《北京青年报》刊登一篇名为《为避税擅改工资标准被辞退方知维权无门》的文章,文中描述,公司高管蒋某与公司约定将每月13000元的工资“自降”成3000元,其他收入用发票套现;蒋某离职时要求按每月13000元工资索要解职赔偿金11万余元时,公司只认可蒋某工资为每月3000元。蒋某起诉后,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种“阴阳”工资的做法在不少民营企业都存在,企业为了“帮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意少发现金工资,员工也乐得其成,殊不知这样做,为自己的利益埋下重大隐患。

  “阴阳”工资真能避税吗?答案当然是不能。不但对个人无益,对企业也无益。

  对个人来说,报销形式取得是收入同样须缴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发票套现工资不是避税,而是逃税。

  对企业来说,合法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很多企业不只为一名员工套现工资,那么多的发票从哪里来?不排除员工为了套现购买假发票,而企业以假发票税前扣除涉嫌偷税。即使是真发票,假设蒋某每月以一张10000元的“办公用品”真发票报销,试想一个企业会每个月都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吗,如果买了那些办公用品在哪里,是否有入库记录,是否有物品采购明细。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不能税前扣除。其实,发票套现工资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发放现金工资企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而发票就会带来种种风险。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年打击印制、销售、使用虚假发票,因此企业莫为了拉拢员工,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阴阳”工资不仅会损害员工利益,还会为企业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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