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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机构

 老樟xy67896789 2014-05-30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市、市辖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之规定,我市及当时所属四区均设立了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审议和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指导市属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依法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等;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大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现设法制、内务司法、财经三个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选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三个专门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17名,其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5名。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开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服务,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按照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最初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有:
    办公厅,办公厅下设办公室、调研室、法制组、代表联络组。
    1984年3月1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决定》,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机构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是: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下设:秘书科、人事代表联络科、行政科。
    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工农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及对应的四个处,四个处既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四个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1986年9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89年2月2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及其人事代表处。撤销办公厅人事任免和代表联络两科,办公厅增设信访科。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
    1、办公厅。办公厅下设秘书科、行政科、信访科。
    2、研究室。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4、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5、农村工作委员会。
    6、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7、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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