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8-04 12:16: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2014年11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9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调整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调整。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题询问的重大工作。 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协助。 第七条 在专题询问会进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也可以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公开征集民意等活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开展活动的情况,提出相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专题询问会方案应当包括询问的问题、询问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询问会的人员、询问人和被询问单位建议名单等内容。 第八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 在专题询问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先听取被询问单位的相关工作报告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第九条 专题询问会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会需要,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专题询问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可以补充询问。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 被询问单位应当全面、如实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第十一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汇总专题询问文字实录,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交由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 被询问单位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被询问单位的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监督情况的报告,并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依法采取质询等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直播或者录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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