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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5年8月27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庸庸学馆 2015-09-17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5年8月27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南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四)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

  (七)市本级财政决算;

  (八)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确立市徽、市树、市花,设立或变更本市地方性节庆日、纪念日等;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八)住房、医保、就业、养老、物价、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段水源地及干渠周边环境保护和整治情况;

  (十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情况;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十三)大气、土壤和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十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工作的情况;

  (十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二十)与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三)、(四)、(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名称变更;

  (三)行政、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 提请、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可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提议案人、报告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审议,审查批准或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未审查批准或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查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讨论通过的年度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议案人、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作说明,回答询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决议等,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部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也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或者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直至撤销有关责任人职务。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0日南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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