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彭崧故意杀人案

 心雨室 2014-05-31

【文书标题】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2007.02.28 
【案件分类】故意杀人罪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全文】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0。2005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阮某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2。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0犯故意杀人罪,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阮召森的父亲阮某1、母亲李某2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0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204室内,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的胸部,阮召森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阮召森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日21时许,彭某0主动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投案自首。彭某0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李庆玲(被害人阮召森的女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和阮召森及被告人彭某0一起回到暂住处,阮召森对彭某0的女友余巧梅说:“彭某0吃了摇头丸,人很不清醒。”彭某0回到房间后,无故打了余巧梅两巴掌,余巧梅就离开了。她看到彭某0躺在床上,眼看天花板,神情呆滞。阮召森拿水给他喝,他也不喝。后彭某0到厨房拿一把水果刀对着阮召森比划,阮召森劝他,他笑了笑,转身走向大厅。阮召森和她准备离开时,彭某0双手持刀朝阮召森心窝处捅了一刀,拔出来后刀上有血。阮召森受伤后就往楼下跑。她因害怕躲进厨房,彭某0跟进来,她哀求彭某0不要杀她,彭某0停了下来,对她笑了笑转身出门去追阮召森。阮召森与彭某0是好朋友,因此才让彭某0和他女友搬过来一起住,至案发时已经同住十几天。阮召森从没有吃过摇头丸,听余巧梅说彭某0经常吃摇头丸。
  2.证人余巧梅的证言,证明2005年5月5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彭某0由被害人阮召森扶着回来,脸色发黑,看上去有点恐怖。后彭某0无故打了她,她就走了。后阮召森的女友李庆玲打电话告诉她彭某0用刀把阮召森捅了,于是她赶回暂住的北江里新村,看到彭某0被他几个朋友按在那里。这时李庆玲从楼上下来,她就和李庆玲一起去找阮召森,到北江里新村门口时,一个的士司机说他把阮召森送到省立医院了,两人就坐车赶到省立医院。她和彭某0从2000年开始恋爱,彭某0告诉过她自己吃摇头丸的事,她劝彭某0不要再吃。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没有看到彭某0吃摇头丸。案发后,她和李庆玲坐车一起到省立医院的路上,听李庆玲说案发前彭某0吃了摇头丸。
  3.证人余志远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凌晨3时许,他听到住在隔壁的被害人阮召森和被告人彭某0回来了。不一会儿,听阮召森在客厅说“大家都是兄弟,别这样子”,接着就听到开铁门的声音。他起床后看见阮召森已经到了门口正往楼下跑,彭某0左手持一把水果刀,刀刃上有血,跟着也下楼了。听阮召森的女友李庆玲对阮召森的朋友“峰弟”说:“彭某0人疯了,用刀捅了阮召森。现在两人都跑到楼下去,我怕彭某0还在门口,现在不敢出去,你过来看看彭某0现在是否还在楼下。”后来听李庆玲说彭某0药吃傻了,疯了。李庆玲说的药就是指摇头丸。
  4.证人阮某1的证言,证明其子即被害人阮召森的女朋友到他住处,告诉他阮召森被被告人彭某0用刀捅伤后送到医院抢救的事实。
  5.被告人彭某0的供述,供称2005年 5月5日凌晨1时许,他与朋友吃宵夜时喝了两瓶啤酒,2时许在福州银联夜总会玩时,吃了一粒摇头丸,后觉得视线模糊,眼前出现了好多五颜六色的波浪形条纹,觉得每个人都在说他的坏话,看他的眼光都很鄙视。他很想发泄,把身边的朋友“峰弟”按倒在地。被害人阮召森把他送回暂住的北江里新村6号204室后,他感觉女友余巧梅也说他的坏话,于是打了她两耳光,余巧梅就离开了。当时他觉得朋友们在合伙整他,心想“你们合伙搞我,我也没有什么好怕的,大不了一条命,你们想要打我,我得去找一把刀防身”,就到厨房里找到一把长2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阮召森让他喝水时,他举起刀冲着阮召森比划,又觉得没有必要捅阮召森,于是又把刀放下来。阮召森立即跑到门边,阮召森的女友也跑到厨房里。他认为房间里的门离厨房很近,如果阮召森从厨房里拿把刀,对他就太危险了,他就会被阮召森杀死。于是想先下手,就右手持刀捅了阮召森胸腹部,阮召森“哎哟”叫了一声转身跑出去,他跟着也跑下楼。案发后他到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供认以前吸食过摇头丸七、八次,吸食后也产生过类似的幻想。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 204室,被告人彭某0指认了作案现场。
  7.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阮召森系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8.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0主动投案自首的经过。
  被告人彭某0及其辩护人辩称:彭某0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某0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作案,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负刑事责任;2.即使彭某0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彭某0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阮某1、李某2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彭某0赔偿被害人阮召森的抢救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81 787.6元、丧葬费780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 608.8元,并赔偿误工费1282.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 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297 480.1元。同时提供了户籍证明、医疗费发票、车票等相关证据。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0因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204室内,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胸部捅刺,致阮召森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阮召森系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晚9时许,彭某0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