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结果 (一) 父母离异对子女影响的基本描述 父母婚变对孩子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恶化,其中有5成分居父母未承担抚养费(或目前未给付),即使承担的也大多仅限于基本生活费且数额普遍较低,如每月给付200元以上的仅占12.4%,月平均105元,而且孩子越大所获得的抚养费越少(1~4年级平均116元,5~6年级104元,初中仅98元);有24.2%的监护人自述生活水平下降,而子女认为父母离婚后自己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达43.5%(初中生更多些,达49.8%,见表1)。 表1.子女自述父母离婚的影响程度(%) | 生活 | 学习 | 情绪 | 初小 | 高小 | 初中 | 初小 | 高小 | 初中 | 初小 | 高小 | 初中 | 影响较大 | 3.5 | 9.0 | 8.0 | 2.8 | 10.4 | 7.0 | 4.2 | 8.3 | 6.6 | 有一些影响 | 28.9 | 36.1 | 41.8 | 31.0 | 36.8 | 43.7 | 38.0 | 44.4 | 47.9 | 无影响 | 67.6 | 54.9 | 50.2 | 66.2 | 52.8 | 49.3 | 57.7 | 47.2 | 45.5 | 合计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N(样本数) | 142 | 144 | 213 | 142 | 144 | 213 | 142 | 144 | 213 | Gamma系数 | | -.215** | | | -.203** | | | -.142* | |
* p<0.05,** p<0.01,*** P<0.001,下同。 由于一些当事人离婚时孩子尚小,因此,子女述说父母分手对自己的学习或情绪无影响的分别高达55.1%和49.5%,其中高年级学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些(见表1)。但班主任认为这些父母离异学生的学习成绩较差或很差的达41.8%,而且,他们对其心理缺陷各项指标的认同率都明显高于家长(测量刻度:1、严重,2、有一些,3、无)。在对孩子有无任性、自私或欺骗等不良品性作判别时,班主任的打分平均值也都显著低于家长(见表2)。 表2.班主任和家长对父母离异学生心理发展的评价差异(分) | 自卑 | 脆弱 | 孤僻 | 冷漠 | 过于敏感 | 任性 | 自私 | 欺骗 | 班主任 | 平均值 | 2.43 | 2.49 | 2.52 | 2.55 | 2.47 | 2.34 | 2.45 | 2.38 | 标准差 | 0.62 | 0.62 | 0.61 | 0.60 | 0.60 | 0.71 | 0.66 | 0.69 | 家长 | 平均值 | 2.68 | 2.64 | 2.70 | 2.87 | 2.64 | 2.43 | 2.74 | 2.74 | 标准差 | 0.53 | 0.56 | 0.55 | 0.36 | 0.60 | 0.68 | 0.51 | 0.51 | Z检验 | -7.02*** | -4.22*** | -5.22*** | -9.46*** | -4.54*** | -2.28* | -7.57*** | -9.63*** |
由于离婚常常伴随着严重冲突的过程,也使相当一部分子女深受其害。子女所耳濡目染父母经常争吵的占29.8%,有时争吵的达31.0%;经常打架的占5.4%,偶尔动手的为28.2%(其中父打母占39.2%,母打父为8.2%,双方互殴的达52.5%)。36.8%的父母在子女面前诋毁对方(其中父亲为25.5%,母亲占27.7%,双方互相拆台的达46.7%)。因此,有28.6%的孩子认为父母的严重冲突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诸如吵架后一走了之或无心持家,使孩子挨饿、外买或到亲戚处“混饭”、借宿、捱日子以及半夜纷争吵醒孩子影响睡眠等事例不胜枚举;38.8%的学龄少儿埋怨家长的争斗搅乱了自己的情绪,紧张、害怕、浑身发抖、大哭不止、心烦意乱、感觉丢脸等是常见的不良症状;29.2%的子女述说双亲的吵架影响了自己的学习,使之上课走神、做作业分心、刚思考出的解题方法被吓得忘掉乃至成绩一落千丈等。 然而,统计结果同时显示,尽管有31.0%的家长述说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但只有17.0%认为目前孩子的生活安排较差(其中虽有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或确实不负责任者,也有因工作性质关系如个体经营、海员、出租车司机、营销员等工作繁忙或经常出差以及因病残等难以尽职者);无论是家长还是班主任,认为孩子自卑、孤僻、冷漠等心理缺陷严重的仅在1~7%,任性、自私、欺骗行为较严重的占3~14%;班主任认为该离异家庭孩子与同学关系欠佳的仅为15.8%,家长首肯亲子关系欠佳(打1~2分)的只占1.2%,而90%认为子女与自己的关系很好或较好(打4~5分)。 68.4%的监护人首肯“子女教育的关键在于家长的素质而不是家庭的类型”,大多数家长在婚姻解体后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尽快消除孩子的消极影响,如有42.2%的家长着力谋职或加班加点或自己省吃俭用以尽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54.0%的监护人设法让孩子参加各种课外学习和活动,或请家教等努力扩大孩子的知识面和增进其学业进步,23.2%的父母即使工作、家务再忙,休息天、节假日也要陪伴孩子去游乐、参观(女性达30.2%,显著高于男性的18.1%),相当一部分家长则采取不在孩子面前贬低前夫(妻)以及为前夫(妻)与孩子的积极互动创造条件。这些都为及时治愈孩子的身心创伤作了铺垫。 此外,父母婚变的经历也对不少孩子的成长具有积极意义并出现一些正向性的改变。班主任在回答“您认为该父母离异学生与同班父母双全的普通学生相比,有哪些差异?如有,请具体描述”的询问时,首肯比一般学生差或更消极的占28.4%,既有积极、好的又有消极、差的方面的为26.8%,无明显差异的占32.4%,另有12.4%父母离异少儿则具有比一般学生更积极、成熟或好的品格性情。该开放性问题所具体描述的积极、正向的品性有311人次(每人最多可择三项),主要集中在“集体观念强,乐于助人,同学关系好”(占14.8%)、“爱劳动,特别肯干,动手能力强”(14.1%)、“体贴长辈,尊敬师长,对人有礼貌”(占12.9%)、“生活自理能力强”(占11.9%)、“上进心强,严格要求自己,学习刻苦”(10.3%)、“有爱心,待人诚实善良”(8.0%)方面。一些学生被老师赞为“全面发展”、“成绩、品德全班第一”、“各方面都很优秀”的佼佼者。而同居家长例举子女一项或多项比父母双全孩子更积极、成熟的品性的更高达77.2%(993人次),其中最多的是“自理能力强”(占40.4%)、“更体贴父母”(34.2%)和“较节俭”(30.6%,见表3)。 表3.监护人自述子女有更积极、成熟的方面(多选,%) 项 目 | 合计 | 监护人性别 | 子女性别 | 男 | 女 | X2检验 | 男 | 女 | X2检验 | 无 | 22.8 | 24.3 | 20.8 | 0.875 | | 26.1 | 18.6 | 3.869 | * | 自理能力强 | 40.4 | 41.0 | 39.6 | 0.092 | | 33.6 | 49.1 | 12.324 | *** | 更体贴父母 | 34.2 | 28.5 | 42.0 | 9.903 | ** | 31.4 | 37.7 | 2.172 | | 较节俭 | 30.6 | 29.2 | 32.5 | 0.657 | | 28.6 | 33.2 | 1.233 | | 适应性强 | 30.0 | 29.9 | 31.1 | 0.093 | | 30.4 | 30.5 | 0.001 | | 富于同情心 | 29.6 | 26.0 | 34.4 | 4.127 | * | 27.1 | 32.7 | 1.844 | | 心理承受能力强 | 19.0 | 17.7 | 21.2 | 0.974 | | 19.3 | 19.1 | 0.003 | | 能奋发向上 | 13.9 | 13.9 | 14.2 | 0.007 | | 10.0 | 19.1 | 8.457 | ** |
(二)子女身心健康的多维量表测定 为了测定孩子身心健康诸多变量间的结构矩阵和进行归纳、复合,从总体上把握该指标体系的共同因素序列,并根据其内在的数量关系计算出合成总分,以便估计离婚对孩子的多因素影响,我们采用因素分析法来进行简化、合成。鉴于国外有研究表明监护人往往会低估孩子的负面影响,而教师则未必夸大离异家庭孩子的问题;我们的研究也显示家长对孩子的评价明显高于班主任,加上不少孩子由于年龄限制往往对相关的心理测量指标难以准确理解,因此,本研究将以教师回答的资料来测定学龄少儿身心发展的量表。 表4.子女身心发展量表的因素分析结果 项 目 | 因素1 | 因素2 | 因素3 | 因素4 | 明辨是非 | .551 | .522 | .422 | .047 | 同情心 | .725 | .311 | .296 | .092 | 有礼貌 | .704 | .261 | .267 | .106 | 爱劳动 | .809 | .134 | .135 | .101 | 自理能力 | .715 | .271 | .096 | .048 | 与同学关系 | .682 | .260 | .260 | .209 | 上进心 | .438 | .704 | .364 | .031 | 智力 | .241 | .763 | -.187 | .190 | 用功 | .343 | .724 | .439 | .022 | 学习成绩 | .283 | .843 | .221 | .102 | 诚实 | .398 | .386 | .647 | .111 | 自私 | .382 | .047 | .631 | .254 | 欺骗 | .164 | .299 | .751 | .142 | 任性 | .181 | -.003 | .714 | .194 | 自卑 | .004 | .324 | .143 | .740 | 脆弱 | .007 | .059 | .056 | .738 | 孤僻 | .268 | .055 | -.025 | .761 | 冷漠 | .338 | .091 | .253 | .575 | 过于敏感 | -.023 | -.115 | .314 | .669 | 特征值 | 3.96 | 3.28 | 2.92 | 2.71 | 因素解释量 | 20.82 | 17.27 | 15.37 | 14.27 | 信度 | 0.89 | 0.89 | 0.79 | 0.78 | 新因素命名 | 社会适应 | 学业 | 品行 | 心理发展 |
因素分析结果表明,19个变量简化、复合为“社会适应”、“学业”、“品行”和“心理发展”4个新因子,其特征值分别为3.96、3.28、2.92和2.71,总解释量为67.72%,信度均大于0.7(见表4)。这4个侧面合成子女身心健康的多维组合量表。我们将分别估计这4个子量表的多元影响因素。同时,由于各自变量对不同侧面的影响性质和强度可能不同,我们还将以每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计算4个因子得分估计值的合成分数即孩子身心健康状况总值(最高值为13.336,最低值仅-19.304,平均值为-0.039,标准差为6.499)。 为了排除自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对回归模型拟合度的影响,我们还对各自变量间的相关程度进行测定。由于“婚姻延续时间”变量与“离婚至今的时间”等有较强的相关,将不纳入回归模型。Correlations相关矩阵显示,监护人的性别、教育程度和是否尽职,孩子的性别,老师和同学的态度以及离婚后家庭生活水平的升降与孩子的身心健康水平呈显著相关,但由于简单的相关分析未排除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其结果可能存在虚假相关,因此,我们还将通过对其他因素的控制来分别估计各解释变量的影响性质和强度。 (三) 离婚对子女影响程度的多元回归估计 根据我们的假设,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大小还取决于一系列其它因素。下面将借用多元回归方法来估计所选择的决定因素的影响作用。表5的第1列是以所计算出的离异家庭孩子身心健康总值作因变量的回归模型,我们把它称之为综合模型;后4列是对孩子身心健康4个子量表的多元影响因素的回归估计,我们称之为多维模型。 综合回归模型基本证实了我们的理论假设并具有较好的拟合度,R2高达40.8%。分析结果表明:(1)监护人是否尽心尽职与孩子身心发展的关系最为显著,Beta值高达0.461;(2)父母离婚对女孩及年幼孩子的影响相对较小;(3)学校环境对离异少儿身心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师对他们的态度和行为;(4)家长的职业与孩子的身心健康呈弱相关,父母无业或为商业、服务人员,其孩子身心健康水平较差的概率更大些;(5)家庭结构与孩子的影响未呈现显著性,母亲监护与父亲监护的孩子无显著差异,有无继父母以及与继父母的关系也与孩子成长无显著相关;(6)正如我们所预测的那样,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未必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消极影响;(7)婚姻冲突以及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对孩子的负效应未得到证实。 表5.离婚对子女影响的多因素回归分析结果(Beta值) 影 响 变 量 | 总值 | 社会适应 | 学业 | 品行 | 心理发展 | 一、子女特征 | | | | | | | | | | | 性别(女为1) | .209 | *** | .214 | *** | .055 | | .194 | *** | -.088 | | 年龄 | -.222 | *** | -.095 | * | -.078 | | -.087 | | -.204 | *** | 二、家庭结构 | | | | | | | | | | | 监护人性别(女为1) | -.052 | | -.035 | | -.071 | | -.017 | | .031 | | 离婚距今时间 | -0.52 | | 0.20 | | -0.13 | | -.036 | | -.072 | | 有无继父母(有为1) | -.015 | | -.020 | | -.042 | | -.007 | | .010 | | 三、家庭经济资源 | | | | | | | | | | | 监护人职业(以无业为参照) | | | | | | | | | | | 工人 | .145 | * | .033 | | .035 | | .126 | | .121 | | 商业、服务人员 | .123 | | .110 | | -.008 | | .086 | | .051 |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104 | * | .028 | | .027 | | .082 | | .087 | | 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 | .012 | | .022 | | -.014 | | -.017 | | -.002 | | 目前抚养费数 | .044 | | .004 | | .042 | | .040 | | -.006 | | 四、父母素质 | | | | | | | | | | | 监护人教育程度 | .052 | | -.072 | | .140 | ** | -.018 | | .080 | | 离婚前冲突(以不吵或子女小为参照) | | | | | | | | | | | 争吵但避开子女 | -.022 | | -.019 | | .024 | | .031 | | -.030 | | 争吵不避子女 | .038 | | -.015 | | .052 | | .009 | | .039 | | 认同子女教育的关键是家长素质 | .101 | ** | .093 | * | .004 | | .046 | | .053 | | 监护人尽职 | .462 | *** | .277 | *** | .314 | *** | .242 | *** | .061 | | 五、社会环境 | | | | | | | | | | | 学校老师关照到位 | .099 | ** | .148 | ** | .043 | | -.018 | | -.011 | | 同学有歧视、嘲笑行为 | -.032 | | -.087 | * | -.036 | | .014 | | .079 | | R2 | 40.3 | 21.8 | 15.8 | 13.2 | .080 | F | 19.136*** | 7.902*** | 5.333*** | 4.296*** | 2.474** |
多维模型的分析结果除了证实监护人较尽职的孩子身心健康状况更佳外,还显示了如下发现:(1)教师的关照到位、同学无歧视等行为的学校环境,有利于离异家庭孩子的社会适应;(2)监护人教育程度较高,孩子有更大的概率在学业方面较出色;(3)女孩在品行、社会适应方面优于男孩,在学业方面与男孩相比无明显优势,心理发展逊于男孩,但显著性程度略差(Beta=-0.088,Sig.=0.054);(4)孩子的年龄仅与其社会适应、心理发展有一定关联,但与学业、品行无显著相关。 四、对研究结果的分析和讨论 本研究对离异家庭孩子、家长及其教师问卷调查的描述性分析结果基本支持了“有限影响”的理论,即父母的婚变确实对学龄少儿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具有不可忽略的消极影响,但负效应并非如一些学者所推测或传媒所渲染的那么严重。不少孩子在家庭变故的挫折经历中成长、成熟。我们所设的一些促进孩子正向性改变指标的统计结果,提供了离异家庭孩子在逆境中成长的定量研究报告。其中家长自述子女的生活安排较差或心理缺陷严重或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比重都不高,首肯亲子关系欠佳的更为少见,而首肯孩子自理能力比一般孩子强、更体贴父母、较节俭、适应性较强及富于同情心的则分别占30~40%。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除了支持监护人的尽心尽职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外,还显示了几个值得注意的发现,其中有的与前人的研究结果吻合,有的则不符;有的与原先的假设一致,有的则有差距。下面我们分别对上述估计结果加以解释和讨论。 1、关于家庭生活水平 自美国学者韦茨曼在她的《离婚革命》一书中揭示了离婚后妇女与孩子的生活水平平均下降了73%而丈夫平均提高了42%等事实后(Weitzman, 1985),该研究成果被广泛引用并因此成为抨击“无过错离婚法”的重要依据,生活水平也被用作度量单亲家庭儿童福利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本研究的描述性统计也显示,相当一部分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生活质量确实降低。但我们同时认为,收入减少或生活水平下降只是孩子身心健康的一个影响因素而并非是其度量指标,这不仅是因为贫困也可能成为磨练孩子意志、激励其奋发向上或培养其节俭、体谅长辈等品性的驱动力,而且在于中国的单亲家庭与西方许多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1)家长并非绝大多数为女性,据我们已完成的对8省、自治区、直辖市离婚案以及本研究的统计结果均显示,监护人为男性的多于女性(尤其是农村);(2)女性由于大多在婚后仍连续就业,因此在薪金收入和劳保福利等方面与男子的差距相对较小,离婚后因经济实力较强的丈夫的离开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对较少,而其中一些女性因与赌博、酗酒、吸毒、游手好闲等不尽义务的丈夫分手后,经济困扰反而有所缓解;(3)对于不给付抚养费的职工,有关单位依据法律运用行政手段协助法院执行,在维护子女经济利益方面具有独特良效和经验,也曾为国外一些学者或司法界所推崇;(4)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后得到父母、兄弟姐妹的物质援手,有的甚至完全依赖亲属系统的支持,也减少了其经济困扰。当然,不少单亲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现实仍客观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给付标准在目前已难以满足孩子随年龄增长所需的起码生活、教育费用;经济转型、职业流动的频繁和单位保障制的弱化,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年父母下岗、待业、失业者递增,一些经济效益欠佳或外资、私营等企业难以或不愿协助法院强行要求本单位职工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也加剧了一些单亲家庭的困境。因此,尽管回归分析结果未显示生活水平下降对孩子身心发展有消极影响,但监护人无业与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呈弱相关,也支持了家庭经济资源的匮乏对孩子具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假设(监护人无业与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关系数为.220)。 2、关于家庭结构 尽管简单的相关分析结果表明,由母亲监护的孩子较多地显示更体贴长辈、富于同情心等正向性改变(见表3),子女身心发展状况指数也优于由父亲监护的孩子,但回归分析结果未显示女性为户主的或有继父母(或与继父母关系融洽)的家庭结构与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正相关的推测。由于“父母是否尽职”变量对孩子身心发展的影响更具解释力,因此,监护人性别的作用也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女性监护人更为尽职的客观情况也确实存在(Correlations=0.307),一些男性持家能力较差,因工作忙、再婚等将孩子托付给父母亲属了事,或依然沉湎于酒色、麻将、舞厅等而懈怠了对子女义务的情况也比女性多。此外,男性监护人较快、更多地再婚但继母与孩子关系紧张的概率更高些也是事实,孩子与同居父亲关系欠佳的也多于与同居母亲(F=14.42,Sig.=0.000)。 此外,尽管相关分析显示有继父母的家庭生活水平上升的较多些(Correlations=0.215,Sig.=0.000),同时,考虑到虽有继父母但与继子女关系欠佳者可能对孩子更为不利,我们还把凡有继子女的家庭分为关系好(占50.8%)、关系一般或欠佳(分别为45.2%和4%)两类,分别纳入模型测试,但对孩子的影响均未呈现显著相关。其实许多监护人未再婚或推迟再婚也是为了孩子,而孩子也未必在心理上接受继父母,如有64.9%的学龄少儿出于对继父母是否喜欢自己的担忧或不想让陌生人进家或期望父母复婚等原因,不希望有继父母(即使在与继父母关系融洽的孩子中也占21.9%),故有无继父母及其关系结构无显著作用。 3、关于孩子的年龄 父母离异对低年级学生的不良影响较小,或许与他们较少经历双亲的敌对和冲突过程有关。众多被访家长和低年级学生都述说当年关系紧张时子女还年幼不懂事,因此,父母吵架和离婚对他们的危害相对较小。此外,年长孩子的父母年龄较大,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初小学生家长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的占72.3%,初中学生家长仅为56.4%),其中曾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也较多,职业层次相对较低,因单位效益差、再就业困难或工作紧张的较多以及经济压力较大(如前所述,孩子越大所获得的抚养费反而越少)等,他们无论在对孩子的学习辅导、假日陪伴或满足孩子物质需求方面都常常力不从心。描述性分析结果也显示,9岁以下孩子称平时的学习由同居父母或继父母辅导的占59.8%而13岁以上者仅为21.4%;前者的家长在节假日携带他们去文化娱乐场所的达30.8%而后者仅占17.9%;9岁以下孩子的生活安排较差的只占9.3%而13岁以上者有18.9%(均具有统计显著性)。因此,年龄较大孩子除了更多地受父母争斗、对抗的不良刺激外,或许也与社会、政治和经济转型对中年人婚姻生活的负面影响更大有关。 4、关于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 无论将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作为连续变量还是定类变量(如分为2年以内、3年以上或5年以内、6年以上或其他各种分类)均未显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显著影响。这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以往的研究大多用简单相关分析而未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研究对象也各不相同,故有的得出两年以内的影响最大、有的则显示有长期影响等不同结果;另一方面父母离婚距今的时间变量与子女年龄呈正相关(Correlations=0.335,Sig.=0.000),由于子女年龄与孩子成长的相关性更显著,因此,该变量未呈现显著意义。 5、关于子女性别 父母离异对女孩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曾为以往的文献所记录,一些研究解释说由同性别的家长监护往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而单亲家长大多为母亲,自然对女孩有利。加上母亲抚养女孩的更多些,她们一般较少再婚,因此也对孩子投入更多的精力(傅安球等,1993)。本研究也显示,女孩不仅在品行、社会适应方面而且从身心健康的总分看都优于男孩,这或许与女孩由母亲抚养较多有关,同时也与女孩在少儿阶段的心理发展较男孩略显成熟有关,如中小学女生往往较守纪律、有礼貌、学习用功、听老师的话和成绩更良好,父母离异的女孩与男孩相比可能 也存在以上优势,而我们所使用的孩子身心健康指标由教师评定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6、关于婚姻冲突 分析结果未支持夫妻离婚前的严重冲突以及出于监护人的道德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对孩子具有负效应的假设,主要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冲突起因复杂、程度不同、处理方式各异,加上受住房条件、亲属介入、周围环境以及孩子性别、年龄和理解、承受能力等交互影响,此外,离异后监护人自己的经济、社会和心理适应,他们的个人资源和素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法是否得当等,都将对孩子的福利及身心健康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婚姻冲突的影响因素如何量化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难题。 7、关于学校环境 尽管离异家庭的孩子首肯同学对自己态度一般的占65.6%,有歧视、嘲笑行为的占2.8%;而感受到老师的特别关怀的达65.8%,态度一般的占33.0%,有歧视、嘲笑行为的仅为1.2%。但回归分析结果则显示,学校环境对离异少儿身心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师对他们的态度和行为上,这显然是因为同学的态度往往取决于老师的言传身教。从本研究的调查统计看,87.2%的班主任认为应对单亲家庭的学生予以特别的关爱,76.0%的家长首肯老师对孩子的关照到位(即打4~5分),不少学生也非常感激班主任的体恤和理解。但一些教师对离婚及其单亲家庭子女的偏见和歧视也对当事人酿成心理伤害,如有的班主任把学生学业欠佳的责任都归咎于父母离婚,在家长会上武断地下结论说:“成绩不好的学生都是单亲家庭的子女”,令家长和学生都抬不起头;也有老师在课堂上让父母离异的学生都站起来“示众”,使他们的家庭隐私公开化;还有教师在单亲家庭学生顽皮不听话时,奚落其“你父母不是好东西,你也好不了”,或不仅自己动手打还指使全班20多个学生齐上阵,个别学生由此而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联想到某地个别民办幼儿园拒收单亲家庭子女入学,并要求家长签订一承诺不得离婚否则幼儿必须退学的荒谬协议,以及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曾增添一专门针对离婚当事人的“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条款(在征求意见后被否定)等具有歧视、株连和惩戒实质的所谓新法则,无疑都与以往学界和媒体夸大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负面影响的偏颇思路和过度渲染不无关系,而不应仅归因于教师的素质。随着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和单亲家庭的日增(一些班级的学生父母有婚变史的已达三分之一)。社会应更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更平和地看待多元化的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不应延续以往的“残缺家庭”、“问题儿童”和“异常教育”的偏见。而要进一步改善学校对不同家庭结构少儿教育的社会环境,需要学界和媒体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家庭变故对子女的实际影响并分析其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缘由。 本研究引入了“正向性改变”的概念,在描述和评价父母婚变与学龄少儿身心健康的关系时支持了西方学者的“有限影响说”,建构模型的分析结果则发现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是否尽职最具解释力,女孩及年幼孩子受父母婚变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建立无歧视性的学校社会环境等也将明显地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尽管研究结果对相关的理论构架以及对社会改变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成见有所裨益,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的设计仍存在不足,如仅限于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对父母离异孩子的研究,而中国的地区差异相当大,此外,缺乏健全家庭少儿样本的参照研究。因此,深入的研究还需在不同家庭结构和区域的比较上以及对少儿长期影响的估计上再作努力。 (参考文献略)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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