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式警服足以表明身份
时间:2014-05-22 17:49
来源: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A+
A-
骑车闯灯被罚诉交警未示证件 2013年10月21日,张某骑电动车行驶时因闯红灯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张某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
骑车闯灯被罚诉交警未示证件 2013年10月21日,张某骑电动车行驶时因闯红灯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张某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院终审认定,执法民警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 析 “人民警察出示证件是表明执法身份的一种方式,但非唯一的方式,制式服装等警用标志也足以标明执法者身份,因此未出示证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可以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马超刘羽梅王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