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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强制执行吗

 侗乡人1961 2014-06-01

住房公积金能强制执行吗

时间:2013-01-11 11:04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住房公积金】导读住房公积金能强制执行吗?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草拟相关办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主要是针对单位不为员工补缴公积金,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员工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去年以来公积金中心就接到了不少职工的投诉和举报,反映单位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督促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去年初开始公积金中心就加大了查处力度,发出开户通知书1000多份,要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广州大部分单位目前都能遵守公积金缴存制度,但仍有部分企业不按规定,不为职工缴存,也有单位为了“省事”等原因,不按职工的上一年实际月均收入作为基数为其缴存公积金。

  据悉,去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个工作重点就是扩大缴存覆盖面,对在广州市的单位信息分批逐步排查,对至今仍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寄发《关于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不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寄发责令。同时,中心在企业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核实每个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及实际支付工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维护职工权益,营造和谐劳资关系。此次《规定》的草拟和计划出台,就是近期又一新的举措。

  没有参与缴存的单位主要有两种情况:

  1、整个单位的职工都没有参与缴存;

  2、单位仅仅为部分职工开设了缴存账户。

  虽然广州近年加大了催缴力度,但是仍然有少数企业不按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像全市近4万房地产一线中介经纪,即使每天都与房子打交道,所在的中介公司就大多数都没有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广州也有对公积金缴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章制度,公积金中心可以先劝说单位主动开设缴存账户,如果无效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责令整改。而根据目前的罚款办法,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拟按单位成立年限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从1.5万元起。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最高可处以4.5万元罚款。

  而对于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其中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一般也拟处以4.5万元罚款。在部分情况下,处罚标准可适当下调或上浮,调整标准以1000元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也重申,职工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大部分。在此基数上,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知识拓展:

  住房公积金查询办法:

  按照我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5]。为方便市民查询,目前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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