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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铁路道口摔伤管理部门担责六成

 杨凯杰 2014-06-03

路人铁路道口摔伤管理部门担责六成

 
  本报6月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丽艳 胡科刚) 路人骑摩托车在铁路道口摔成八级伤残,将铁路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铁路管理处担责六成,赔偿路人12万余元。
  2012年5月20日,日照市岚山区某铁路管理处对某段铁路道口所属线路进行起道捣固养护作业。当晚7点左右,46岁的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横穿该道口时摔倒,为此李某因创伤性视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等,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住院费2.7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铁路管理处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近21万元。
  铁路管理处认为,李某系违章超速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摔倒受伤,事发当天,该道口的施工已经结束,现场无遗留任何施工工具或施工材料。当晚李某超速行驶横穿该道口受伤,李某应负全部责任。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管理处施工的铁路道口存在瑕疵,道板与路面、道板与道板之间存在的落差,该落差足以造成交通工具撞击后倾覆,铁路管理处作为该铁路道口养护作业的施工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予以警示,造成他人损害,铁路管理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铁路管理处施工完毕,其也有对工程瑕疵进行警示的安全管理义务。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有过错。于是判决李某担责四成,铁路管理处担责六成,赔偿李某12万余元。后铁路管理处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7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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