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时,当法官问及双方离婚原因时,朱先生犹豫了一会,最后冒出了“夫妻生活”四个字。“我从认识她到现在,我们就没有发生过任何夫妻关系,结婚前不发生是因为她保守,可是结婚后试了很多次都无法发生夫妻关系。我觉得我们感情破裂了,我要求离婚。” “没有夫妻生活,不是我的问题,他自己有问题。”坐在被告席上的毛女士一下情绪激动了起来。 庭审中,朱先生认为毛女士生理有缺陷,毛女士又认为朱先生生理有缺陷,但是双方却均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06年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相识并恋爱多年,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并在婚后生活中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对于双方不能正常进行夫妻生活,都应正视这个问题,积极采取态度共同查找原因、共同解决问题,而非归咎于另一方。考虑到双方多年的良好感情基础以及感情现状,法院认为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遂作出了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一段婚姻能否继续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肯过夫妻生活,是因为有这方面的疾病,那么法院会充分考虑。而夫妻双方应该相互理解、相互扶持,一旦发生问题,应该首先共同查找原因,而非一味归咎对方,想着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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