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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设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受害人遇车祸政府可先垫“救命钱”

 杨凯杰 2014-06-04

潍坊设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受害人遇车祸政府可先垫“救命钱”

 
  本报6月3日讯(记者 韩杰杰)3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潍坊首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近日正式发放,分别对寿光、高密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47093.1元和21188.3元,这标志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这一惠民政策在潍坊正式启动实施。
  据悉,《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3日。所谓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凡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中,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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