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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春晚:“春晚”难道是作品?

 wangdong_9216 2014-06-05

不知为什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要主办“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讨论“春晚”本身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什么权利?该怎样保护?

 

这难道还有什么高深的东西在里面吗?

 

春节联欢晚会不是作品,而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表演,是央视组织的一台文艺表演,央视作为“演出组织单位”对春晚可以享有享有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也可以是演出单位)的权利。这就是对央视组织、编排这台晚会的著作权奖赏。

 

央视组织这个表演,应该首先取得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录音录像、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还需要同演员们订立表演合同(取得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录音录像、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要知道,不是央视在创作,而是作者们和表演者们在创作。

 

春晚被录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央视可以享有录制者的权利,禁止他人翻录、发行、出租、广播(电视)和网络传播。我不认为这个录制好的东西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为这只是对春晚表演的机械录制,而不是摄制电影。

 

央视对春晚现场直播的节目信号以及后来重播播出的节目信号,都享有广播组织权,可以禁止他人转播、录制、翻录。

 

央视已经有这么多权利了,央视已经从春晚的播出、音像制品的出版中赚得够多了吧,她还想要什么呢?

 

附:

《法制日报》文章:<保护“春晚”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已经够用>,作者姚芃,

 

“春晚”本身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什么权利?该怎样保护?这些问题目前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仍存在分歧。

 

有人提出,“春晚”不是一个作品,因为“春晚”全部由完全独立的作品构成,缺乏自己应有的独立表达。央视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钱、时间,需要也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但仅是对央视表演组织者权的保护。

 

于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

 

北京大学教授张平认为:从权利归属角度来说,春晚是一个法人作品。从作品的性质上看,春晚应属于汇编作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则认为,春晚不是汇编作品,而是原创作品,它就是中央电视台的作品。

 

清华大学冯术杰博士认为,春节晚会的制作方式与电影的制作方式在技术和性质上是相同的。比如法国的法律就将这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央视主办的春晚的现场晚会,即以活表演形式存在的晚会,可以构成一个汇编作品。现场所摄制的春节晚会,体现了电视晚会制作者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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