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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向员工收取押金

 法务799 2014-06-05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法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职工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国家曾经一度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很多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但是,仍有些企业采取变相的手段向员工收取抵押金。如采用每月扣工资,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企业不但要立即全部返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政府也做了一些例外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在企业与劳动者就抵押金问题发生争议时,企业负有举证证明劳动者自愿的义务。因此企业在收取风险抵押金时,一定要另外签订民事合同,在合同中就劳动者的自愿状态有充分的表述,并且特别明确、详细地约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内涵,包括数额、用途、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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