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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审判程序

 无不利 2014-06-05
                                德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是指法院在收到案件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进行审查并立案的程序。内容包括对地点、事实类型上进行管辖权的审查,并审查诉讼费用的交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无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等。之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提供有关诉讼文件,法官视文件提供的情况,决定是否与当事人进行会谈,如果法官决定与当事人会谈,当事人双方应该明白地将自己的观点向法官表达出来,法官据此再审查是否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之间的口头表述、书面文件的往来都对法官进行判决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以检察官提起诉讼开始的。事务员将检察院移送的材料输入电脑。在这之前由检察官和警察共同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足够的证据,若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就要写出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由刑事法官审查该院是否有管辖权。法官在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谈话后,根据情况可向检察院提出补充证据的要求。之后,法官裁判是否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程序。在作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裁判后,犯罪嫌疑人成为被告人。在我国,公、检、法机关在移交案件的同时,都有对被告人换押这一程序。而在德国没有这个程序。被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有一条通道与刑事法院相连接,由司法部管理。他们认为这是司法行政管理的范围。

  汉堡初级法院的法庭设置很简单。法庭通常只有二三十平方米,法官与当事人双方相对而坐,他们之间的间隔只有审判桌长短的距离。法官身后有一扇门,里面是一较小的房间,它不是法官的更衣间,而是用于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想就某一个争议问题进行磋商的密室。

  对于一般的简易案件,只有一个法官主持庭审,由录音机代替书记员记录的工作,事后由书记员听录音打出文字,形成庭审记录内容。如果是必须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庭审记录要由书记员和法官签字,寄给原、被告阅看并提出意见。如果当事人在庭上达成口头协议,先由法官口头重复一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再由双方辩护人重复协议内容,之后由书记员打印出来,由书记员和法官签字即可,不用另行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了。法官签字的庭审记录,效力相等于判决书、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义务了,另一方当事人可凭法官签字的庭审记录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复杂一些的案件则由三位法官共同审理,书记员在场记录。

  德国法律上没有关于案件审限的规定。在基层法院,审结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3至4个月。州法院结案的时间一般得在半年以上。法官什么时候结案,不受他人约束。德国司法界认为,法官享有独立的地位并且只服从法律,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接受任何部门或其他人的指令,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审限,何时结案就是法官独立行使的权利,他人无权过问与约束。

  在德国,案件的上诉期限,民事案件为接到判决书的一个月之内;刑事案件为接到判决书的一周之内。上诉法院只对上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适用法律、法官的逻辑方法等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上诉案件的事实构成。德国法律界认为,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律师、法官推理的过程,法官不进行推理或推理违反逻辑规律是不可想象的,且推理出现矛盾必然会产生案件被改判的结果。民事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刑事案件的口头表述则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是证人的发言更是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对判决结果起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德国没有我国诉讼程序上的申诉程序。

  据介绍,与英美法院不同,德国的法官没有固定的法官助手,所有的法官助手都由独立的法官助手工作室管理。法官助手处理发放通知书等行政事务的工作。法官判案查法条、写判决书等都是由法官自己来完成的。

  在德国,律师若违背三项原则(即独立原则、沉默原则、不允许同时代理不同利益当事人原则)情节严重的,比如律师扣留标的额的行为,检察机关就可向律师法庭提出诉讼。律师法庭也像其他法庭一样有审级之分。律师法庭的一些法官是律师身份,但有法官的权利。州级律师法庭,由5人组成,其中3人为律师,另外2人是法官。在联邦法院,律师法庭也是这样组成。在律师法庭上,被诉律师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请其他律师代理。责任的承担一般适用补偿原则。判决制裁方式有处以罚金、一段时间的停业、吊销执照等。律师若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就终生不能再做律师了。聪明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会主动放弃执照。若主动放弃执照,将来还有机会做律师,但要经过8年以后才可重新申请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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