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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不得不知的10个秘密

 法苑泛舟 2023-02-25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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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多年,跟形形色色的对手律师交锋,发现一个问题,好的律师是相似的,不好的律师却各有各的不好。

一、好律师,好在习惯和品格。

01

U盘随身带,提交电子版法律文书

经常出庭的律师,想必都知道,开庭时,都会提前准备好以下法律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证据清单、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等等。

我自实习、执业以来,就养成这样一个习惯,即所有准备好的电子版法律文书,都会当庭提交给书记员一份。书记员只需要复制粘贴,再根庭审具体情况,针对律师的发言进行适当调整、增加。一般情况下,书记员接过U盘,都会非常感激,拷贝完还不忘说一声谢谢,因为律师的这个操作,极大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量,提高庭审效率。提交电子版,一个很小的举动,不仅方便书记员全盘记录,也方便法官写判决时,从庭审笔录中提炼律师代理意见。如果代理意见没有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单独提交,法官看不看,可就不一定了。

实践中,我见过60%左右的律师,和我一样,都会提前准备好电子版,双方律师都如此的话,庭审其实真的可以很高效地进行。另外40%的律师,是不会提交电子版的,庭审现场,书记员就得一个字一个字地敲,遇上速录效率高的书记员,其记录速度可以媲美语音自动识别,但是遇上不会速录且打字速度慢的书记员,这场庭审简直就是“灾难”,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会坐如针毡。

所以,我给年轻律师一个真诚的建议,一定要养成提交电子版法律文书的习惯。有的律师会认为,我才不给法院惯毛病,我就不提交,我讲什么,他们就得记录,这是他们的工作。大可不必有这样的想法,一个称职的律师,这些法律文书早在开庭前都会准备好,你所要做的,无非就是一个拷贝的动作,能花几秒钟的时间呢?给法官留个好印象倒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法官和双方律师共同在为同一个案件工作,查明案件事实,得出正确判决结果,不是各方的共同目标吗?为了这个目标,我们适当配合,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效率,是一件共赢的事情。

02

重视发问环节

我发现,在中国庭审中,基本上没有原被告律师互相发问的环节,法庭调查,主要还是法官在主导发问。对于有些举证困难的案件,法官的发问对查明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大部分当事人在法庭上一般不敢做虚假陈述(当然不排除一小部分当事人为了利益做虚假陈述,相信我,这样做,一定会有代价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你不尊重法律权威,法律自会教你做人)。当事人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事实。但问题在于,有些法官可能因为年轻、经验不足、案件了解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法官不能精准发问,无法得出有效答案。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认定一方必然败诉,根本就不会再去发问,无法挖掘事实真相。如此,作为律师,就要挑起大梁,通过发问,得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在我我代理的两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大连某区法院两个法官的风格截然不同。我国不实行强制亲子鉴定,被告拒绝鉴定时,依赖于原告举证。第一个法官,对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是否同居、为何有子女亲密照片、为何给钱、父母子女各自血型等问题进行了仔细询问,导致子女是否亲生这个问题,不攻自破。第二个法官,在原告提交了亲密照片、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孩子爸爸”称呼、每个月按时打抚养费等等一系列证据之下,仅仅进行了简单询问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对方律师模糊回答“不清楚”就糊弄过去了,法官也没有传唤被告本人出庭,在法官没有查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完全忽略原告的证据,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两个法官,高下立判。

律师千万不要忽略发问这个环节,虽然中国庭审是法官纠问制,但是完全把希望寄托在法官发问上,不完全靠谱。

律师如何发问,提问几个问题,每个问题想证明什么,想得到什么答案,问题之间如何罗列,才能让对方不攻自破,都是律师必须思考的问题。如果提问大纲设计不好,对方的回答出人意料地对自己有利,那么律师的提问,反倒是帮了对方的忙。

通过发问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将问题放大,提示法庭注意,因此发问也是向法官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且这种信息传递的效果甚至要好于开庭陈述、举证甚至辩论。我们通常预设5个左右的问题,然后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使用,若法官已经就设问清单里的问题发问后,就不宜重复发问。[1]

0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给的证据,律师得有个基本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证据的可能,如果明显是伪造的,应直截了当跟当事人说清楚法律后果并且拒绝提交。

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相信司法公正。很多律师输了官司,就会一股脑把责任推给法官,给法官形象抹黑,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干净,这样是不负责任的。虽然公检法律师各有分工,但是毕竟是法律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大家都在法治建设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努力让每个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没有证据,凭空猜测,官司赢了就是自己水平高,官司输了就是“对方找人了”,这会让当事人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此不相信法律,对法治建设并无益处。诚然,确有个别害群之马,为了利益,亵渎司法公正,但是大多数时候,正直的法律人居多。

很多当事人找律师,都会问律师你有关系吗?那种拍胸脯说自己后台硬,或者让当事人准备好钱的律师,就不要请了。

律师自己都不相信法律,当事人还敢相信这律师?法律都没有用了,打官司有何用?

04

对方律师眼里好对手,才是好律师

我确实遇到过一些特别厉害的律师,专业、有深度、谈吐优雅、细致耐心。主要表现有:

第一,法庭上激烈交锋,但有礼有力有节,不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第二,开庭材料准备齐全,还会给我备好一份,法官敲锤前和我交换一下证据,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第三,不会随意打断对方律师讲话,法律观点清晰,表达准确,不啰嗦反复,质证、辩论话不多,但一针见血,直接我方薄弱点。

我是很佩服这种律师的,有的律师讲完,我甚至要担心我会不会输掉官司,开完庭还得绞尽脑汁再补充一篇代理词交给法院才放心。

还有一种律师,案件事实本身决定了他们必定败诉,比如金融借款合同、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这类律师,如果力图寻找对其当事人有利的地方,进行最后一博,倒是会让人感同身受,钦佩之情油然而生。

二、不好的律师,各有各的不好。

05

专业功底堪忧

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发表对其当事人有利的意见,这完全正确,但是,完全罔顾事实,瞎讲一气,会招致法官反感。

06

不应具备最起码的应变能力

律师是个很考验临场应变能力的职业。开庭时,原告方补充部分证据、被告方当庭提交证据都在所难免。如果是很复杂的案子,面对对手新提交的证据,当然可以依法要求答辩期和举证期。如果是个法律关系极其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当庭就可以案结事了,就没有必要申请延期审理。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极其简单的案子,因为律师不具备应变能力,就让法院安排两次庭审,涉及多方联动,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律师多开一次庭,就有多开一次庭的成本和费用,除非律师自愿承担,这都是当事人买单。有时候,律师也应该适当为当事人考虑一下,权衡利弊,节约诉讼成本。

07

开庭迟到

一个律师,所有的工作环节当中,最为重要的是:开庭。

律师的一切准备工作,都是为了那一场庭审。所以,不要让迟到毁了律师前期所有的努力。

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某某律师仅仅迟到几分钟,被法院按撤诉处理。我们觉得很不公平,法院有点过分了。法院过不过分另说,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律师,守时是第一要务。这世上所有的职业都可以迟到,迟到都可以被原谅,只有律师不行。

我记得上大学时,学校请了一个律师来做讲座,负责开教室门的老师迟到了,结果被那个律师当着全教室同学的面,一顿指桑骂槐的痛骂,一点不留情面。那位律师给我上了人生第一课:做律师,绝不能迟到。他说他不管做什么事情,开庭还是讲课,都会提前到,早到了可以整理思绪,熟悉环境,做一些准备工作,实在无聊就去绕周边溜达两圈。

做了律师以后,我也总是习惯在开庭时提前到,提前到的好处的确很多,熟悉环境,在客场有了主场的感觉,看着那些迟到的律师和当事人慌乱地向法官道歉,会心一笑。接下来的工作,也一定会顺风顺水,而迟到的那一方,则各种卡壳,问题层出不穷。线上开庭也一样。我总是喜欢早早地打开摄像头,一切准备就绪,只等法官和对方。

法官可以迟到,但是律师绝对不可以。没有法官,案子审不了。没有律师,案子可以按撤诉、按缺席处理,律师前期的一切努力都会化为灰烬。更不用说开庭职责未尽到,退还律师费、赔偿当事人损失等一系列麻烦。

如果律师迟到,给法官的印象就是,不专业、不守时、不重视当事人利益。

08

不注重开庭环境

线下开庭一般都比较正式,网络庭审也应保持其严肃性。最好能找个单独的会议室开庭,如果确实没有,只能在办公室角落开庭,那也尽量提前让同事离开的摄像头,保持安静。

有一次线上开庭,对方律师也进入庭审室后,传来各种嘈杂的声音。能看出对方是在律所的格子间一个角落开庭,后面闲杂人等走来走去。开庭时,这位律师还不时跟其他律师交头接耳,代理律师反应不过来的地方,全靠对方指点。可是对方当事人只委托了一位律师。于是我方提出异议,法官责令对方无关人员回避。

09

忽略个人仪表

俗话说,人靠衣装马靠鞍。律师需要了解一定的着装礼仪,专业而富有气质的着装,在一定程度上能从侧面反映律师的专业性。

有一次线上开庭,对方律师头上戴着一个软绵绵的卡通发箍,穿着也很随意。我的第一感觉,这律师有点无视法庭的威严。一般来说,大律所培养大律师,小律所培养小律师,律师身上自带痕迹。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大概率不会错。个人仪表是最直观的体现。

10

情商低

案例一:

有一次,我遇到一位年纪比较大的律师。在调解环节,我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如果和解,必须当庭给付,这本来是稀松平常的一件事,同意就调,不同意就出判决,对方突然大声质问:“我这一把年纪了,你怎么跟我说话呢?”年龄大,对方调解时就得让步吗?

案例二:

还有一次,案子调解差不多了,调解员在出调解笔录,对方律师恨不得让所有人听见,说“你们先写着,我去找院长还有点事儿”,就像要去找自己的朋友一样。然后他就走了。我估计是去上卫生间了,溜达一圈又回来了。这位律师年纪也不轻,说不懂人情世故那是假的。律师的意图,无非就是让自己的当事人觉得自己有关系,后台硬,让对方律师和当事人觉得,他“上面有人”,说白了,无非就是表演加炫耀。如果真的存在所谓勾兑、利益交换,那一定是在你看不见的地方。阳光底下无罪恶。谁有关系会赤裸裸地说出来?

案例三:

调解现场,对方律师跟我方当事人说“也不知道你咨询的哪个缺心眼的律师,起诉状这么写”。在这位律师眼里,起诉状必然是我写的。我的当事人“人狠话不多”,倒是狠狠将了对方一军,说“我问的法院法官说这么写啊”。案件是当事人自己立案,开庭才找的律师。当事人指的是立案庭法官,可能起诉状写得不是很规范,立案庭法官纠正过,对方律师马上就蔫了。律师,不要自带流氓气质,你是去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尊严,不是去打架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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