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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侗乡人1961 2014-06-07

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住房公积金改革系列谈之三

分类:学术 | 标签: 住房公积金 
2009-08-11 09:42 阅读(4729)评论(27)

  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住房公积金改革系列谈之三

     陈杰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住房公积金的产权界定,这是当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研究中另外一个很棘手的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最初是作为房改的配套措施而被提出,其制度设计带有很多特殊的时代背景,虽然后来几经修订,仍然有很强烈的时代局限性。如1994年《暂行规定》第二条中,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这里对住房公积金全部归于个人,显然是为了推进货币化房改的方便,为把之前一向是单位与政府负担起来的住房消费责任转移给个人提供前提。这样的做法,虽然出于当前特殊的历史背景是适宜的,但为后来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留下了隐患。如2002年《条例》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这两者就产生了冲突。

如张泓铭等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在当前条件下,这部分增值收益也只能属于全体储户共同所有”。因而,他们认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很不合理。在2009年初建设部提出用沉淀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甚至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之后,更在社会上出现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包括增值收益分配到底谁有权动用的激烈争论。有很多人提出,既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服务的目标群体就应当只能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包括增值收益也只有缴存人才有资格动用。住房保障是社会公益事业,理应由政府财政出资,不应该染指具有私有属性的住房公积金。

这个问题如果回答不清楚,住房公积金为住房保障服务的任务就很难推进。

我们的看法是,住房公积金有“半公共品”性质。其中“公”的成分来之国家对1:1配套的强制力和对于帐户归纳资金的免税优惠,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国家是有权利征调借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保障性公共住房的建设与运营。也就是说,虽然缴存人是原始出资人,但公共部门对资金池的形成所起到的贡献与作用绝不可忽视,也要得到体现。然而毕竟“私”的成分更为根本,这就要求有稳健的安全性和一定的投资回报性。

所以我们主张,政府或公共住房部门可以通过借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但必须是有偿方式的形式。有关公共部门不仅要还本,也要付利息。利率应该至少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以廉价贷款的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建设,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公共利益做出的最好贡献。同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也应该要做到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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