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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改革路在何方?【2】

 太极水 2018-06-30

能否用作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试点目标原则、职工权益保障、资金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2010年,国务院确定了第一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设于28个城市试点。

2012年7月,由住建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委相关人士组成的检查小组在平顶山、淄博、营口、淮南、咸阳、潍坊等城市检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意见指出,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然而,这种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援保障房建设的做法,却遭到了专家的批评。陈杰认为,住房公积金用作保障房建设的做法不合理,住房公积金不能视同于国家财政资金,将这部分资金无偿划拨到保障房建设中,其做法是用全体缴存人的钱解决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只有住上保障房的人受益,损害了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汪利娜认为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高法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增值收益来源于公积金存贷利差收入、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和存放银行的利息收入,应归属于公积金所有者的共有财产。将增值收益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是符合法理逻辑的,但将其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是缺少法理依据的。因为廉租房是政府为最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房,是一种纯公共品,其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公共财政。但一些政府部门无视《条例》的权威性,将公积金视为“政府财政收入”,要求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这不仅有政府行政权大于立法权之嫌,还有公权侵犯私权和“小公”变“大公”之嫌。尽管公积金是由政府发起设立的,并享有政府的税收减免,但这并不改变公积金私人互助储金的属性。如国外许多国家为国民购房每年以税式支出方式提供上千亿美元的税收减免,但并不改变住房的私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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