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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住房公积金

 侗乡人1961 2014-07-09
理性看待住房公积金


2014-03-04 16:32:50     陈建国


 


住房公积金走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它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发展壮大,也在社会舆论批评的压力下负重前行。时有媒体批评公积金是“影子财产”、“劫贫济富”、“分配不公”、“效率低下”,有的舆论甚至加以全盘否定,提出取消这项制度。各种批评之声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产生的叠加效应使很多人对公积金抱有误解偏见,公积金似乎走到了可有可无、何去何从的紧要关头,令人忧虑。因此,有必要加强公积金的研究,正确认识公积金的性质与作用,客观分析公积金推行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开展批评交流,为公积金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城镇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城镇住房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背景下,由上海创建,逐步向全国推广的。推行的主要目的,一是以货币化分配方式,增加职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现职工个人住房储金的长期积累,增强住房消费能力。二是用制度搭建融资平台,通过广泛融资建立住房金融制度,为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提供贷款支持。三是发挥住房金融对经济的“催化”功能,将筹集的资金集中投放住宅市场,循环周转,拉动住房消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2002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较好地贯彻了这些主张。条例就公积金的性质作用、适用范围、缴存使用、管理体制、运作方式、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成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框架。条例在维护缴存人权益方面,提出了具体原则和要求:一、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人享有合理支配的权利,制度为缴存人使用公积金提供了公平的机会。二、公积金缴存不是职工个人行为,是职工所在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维护职工的居住权益。三、公积金月缴额度,是基于收入分配制度作出的安排,单位只要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都是合理的。四、公积金“专款专用”,缴存入提取个人帐户余额和申请贷款,必须接受合规性审查,不能说提必提,说贷必贷。五、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设区城市研究制定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应积极响应广大职工的住房诉求。六、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资金运作的价值取向,是尽可能方便缴存人使用,支持他们改善住房条件。制度推行以来,全国上亿的城镇职工实现了个人住房储金积累,提高了住房消费能力,有的实现了住有所居、有的拥有了自住住房,普遍得到了实惠。公积金贷款发展为国家住房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育住房金融市场,拉动住房消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从改善民生,还是从服务经济建设的角度来看,公积金产生的效益都是明显的。


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制度的保障作用只覆盖缴存人群,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度增加职工家庭收入,二是为职工购建住房提供融资渠道。由于公积金权益属个人,形成购买力后,所购住房成为职工个人不可分割的私有财产,因此,公积金本身不具备兜底功能和再分配功能,不能无偿调剂使用,只能互助融通。由此看来,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对缴存人而言,制度只能提供一些帮助,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主要通过个人努力才能实现。



公积金遭到舆论的反复批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制度没有对未来住房需求发展变化作出超前安排,本身存在缺陷。比如对单位履行缴存义务缺乏刚性要求,导致非公经济领域很多职工难以进入覆盖范围,不能享受住房保障。公积金使用规定过于抽象,范围狭窄,缴存人一些合理的住房诉求被拒之门外。公积金缴存没有统一标准,缴交比例设置了一个区间,导致部门、行业之间职工月缴额差异悬殊,损害了制度的公平性。公积金增值收益体外循环,制度的互助作用异化为公共住房保障,损害了广大缴存人利益。制度的这些缺陷削弱了公积金的作用,导致舆论的批评与质疑。二是社会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近1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人口急骤膨胀,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住房供求矛盾更加突出,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住房需求,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都迫切希望通过公积金的实施得到满足,当有些需求难以实现时,就难免产生不满情绪。三是受管理水平的制约。某些城市公积金决策、运作机构.思想跟不上形势,政策执行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不强,影响公积金的效能和社会信誉。如有的城市,公积金贷款推行多年,目前贷存比仍然很低,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有的城市,公积金提取、贷款办理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工作效率不高。有的城市不严格执行“限高”政策,导致某些单位为职工超标准缴纳公积金。有的城市监管流于形式,出现违规挪用公积金现象。凡此种种,引起社会公众的批评与质问。四是社会环境的影响。公积金的推行,需要适应的外部环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认识程度、部门配合力度、居民消费观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程度等,都与制度推行密切相关。哪一方面的条件欠缺,都制约公积金作用的充分发挥。如2007年广东省某县发文,规定某些单位可暂不缴存公积金的做法,就对制度的推广普及设置了政策障碍,招致舆论的尖锐批评。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完善公积金制度,强化公积金功能,需要汇聚社会多方面能量。一是加快制度创新步伐,使公积金制度体系适应社会住房需求的发展变化;二是需要扩大社会共识,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与支持;三是加强各城市决策、运作机构效能建设,提高公积金的管理服务水平;四是不断优化公积金的外部环境,形成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社会舆论对公积金的批评监督,应多一些理性分析.不宜把所有问题都归罪于制度设计,更不宜把个别现象泛化成普遍现象,误导公众贬低公积金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以建设性心态,多进行正面宣传,多提合理化建议,多推介公积金管理的新成果、新进展,引导公众澄清模糊认识,消除误解偏见,共同呵护公积金成长。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生政策,毫无疑问地要与时俱进,通过制度创新适应社会住房需求的增长变化。在这个重大问题上,不少有识之士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公积金设计改革蓝图和发展思路,最高管理层正在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本文不展开讨论。只想用事实说明一个道理,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没有消极对待舆论的批评监督,而是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接受舆论的批评,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和办法措施,弥补制度缺陷,强化制度作用。早在2005年,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抑制分配不公问题,提出了“限高保低”的要求。为扩大受益群体,将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农民纳入缴交范围。2009年,又针对不少城市公积金闲置的突出问题,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开展试点工作,拓宽了资金使用渠道。住建部还多次颁布行业规章,就扩大公积金覆盖面、规范发展业务、放大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和改进服务等闻题,提出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促进了公积金的顺利实施。


多数城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探索放大公积金效益的新途径。许多城市致力于提高公积金的覆盖率,上海、南京、长沙等城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出台过硬措施.加快公积金在非公经济领域的推广与普及。不少城市放宽提取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的刚性需求,对购买小户型的首套住房提供八成贷款。兰州、银川规定职工购房可使用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湖州、株洲对低收入职工贷款购房实行贴息。多个城市遵循住房金融规律,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支持职工贷款购房,上海、天津、杭州、南京、合肥、扬州、益阳及许多东部中小城市,公积金的营运率都超过了80%,高的接近100%。贷款质量普遍高于商业银行。不少城市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打造服务平台,简化业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天津中心办理个人贷款由政策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8个工作目。益阳中心打破柜台的专业化分工,在各营业网点推行综合柜员制,满足缴存人的服务需求。各城市先进的管理经验,有效的办法措施,在行业内部广泛深入交流,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成为公积金管理发展趋势,既优化了管理服务,强化了制度的保障作用,也为制度创新和理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成果,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总之,公积金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阶段性产物,只能在推行的实践中通过改革创新和自我修复逐步完善。我们应用历史的观点看待它的缺陷与不足,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出现的问题,探索解决的方法与途径。只有这样,公积金才能步入科学发展轨道,适应国情,顺乎民意,成就广大城镇职工的住房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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