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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风险及其防范(二)

 gjzxgjzk 2014-06-08

住房公积金风险及其防范(二)

文/徐昭华 高远刚 

 

    按:此文写成于2005年6月,先后被《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刊用。在当今十分严峻的经济形势下,特别是有些地方不顾一切地对住房公积金开闸放水,自造“次贷”,自我加套,作为住房公积金人,深感忧虑!现将旧文新发,以期引起业内同仁关注!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风险

    住房公积金存在多种风险,从目前情况看,这些风险都主要集中在归集风险、贷款风险和国债风险上。这三种风险恰恰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特别防范的。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风险

住房公积金归集风险又称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在缴存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带来的资金和利益损失的趋势和可能后果。《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作出了规定:一般由单位代扣后,采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代收、单位直接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门服务等三种缴存方式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代收模式在住房公积金规模较大的大中城市比较普遍,对中小城市而言主要是以后两种方式为主、银行代收为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门服务、直接归集的模式对县级市比较适用。在这三种缴存模式和汇缴程序中,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表现为代扣代缴风险、委托收款风险和个人帐户管理风险三种类型。

1、代扣代缴风险

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风险是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这一缴存行为,会出现住房公积金扣与缴的不一致,即代扣代缴风险、具体表现有:一是本月扣下月缴。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部分代扣,跨月将代扣代缴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这虽与《条例》精神不符,但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认可。被视为“正常缴存”,因而比较普遍,比重较大。它的危害是一旦单位发生财务危机,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缴。单位在代扣职工个人部分后,不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单位自行管理或交其他部门管理,甚至随意处理。它的危害是违反了《条例》规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单位发生财务危机,更有可能被挪用。如2002年-2004年,宜宾市江安县的江安中学、江安县自来水公司、江安怡乐镇政府、江安公路养护段、江安县委宣传部、江安县迎安小学等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在单位帐户,由单位使用,数额高达78.6万元。南溪县信用联社扣了不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达30多万元。河南洛阳曾发生财政挪用住房公积金事件。三是少扣少缴或多扣少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缴存基数和比例二者之积确定。部分单位不按照规定额度足额代扣,擅自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如有的缴存基数只限于岗位工资、津贴之和,没按统计局统计口径核定劳动报酬。有的单位足额扣取后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其危害是直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宜宾市丝丽雅集团公司,按照规定单位平均每月要为职工缴存近100元,而该公司只缴不到40元。四是只缴不扣,即只缴单位补助部分,不扣职工个人部分。这一般发生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五是只扣不缴。这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助部分没纳入财政预算,使单位补助部分不能到位,只扣取了职工个人部分缴存。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在缴存单位没有专门机构,经办人员是兼职,经办人员所从事的业务较多,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第二,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将本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私存。第三,单位疏于管理,不及时检查和督促经办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地方政府、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认识不足,没有从法制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检查,造成单位愿意缴就缴、职工欢喜扣就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任自流的局面。

2、委托收款风险

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在委托收款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目前,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是委托银行或税务等相关部门代收住房公积金,从而使代收部门成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主体,代收部门受以种种因素的影响,将代收住房公积金不及时或跨月、跨年度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此就形成委托收款风险。之所以产生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收款风险,主要原因有:(1)代收部门缺乏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操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代收住房公积金只是相关部门的附属业务,它不可能利用更多的资源,配备足够的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代收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缴存工作好坏没有与工作人员工资、资金待遇挂钩。(3)受托银行受自身利益驱动,为了保存款余额,压票、不及时进入住房公积金专户。(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代收部门业务联系不紧密,不及时与代收部门对帐,无法及时了解、发现缴存中的问题,导致资金被挪用。

3、个人帐户管理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管理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在计入个人帐户时所发生的风险。特规定单位在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时,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单位将职工个人和单位补助部分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会发生该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没有计入个人帐户事迟计入个人帐户。目前,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有两种模式:大中城市一般由受托银行计入帐,中小城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计入帐。这两种方式可能产生个人帐户管理风险;(1)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机,迟记入职工个人帐户;(2)职工个人帐户信息丢失,无法记入个人帐户;(3)操作人员随意篡改个人帐户信息;(4)操作人员工作疏忽或操作失误,上错、少上或“张冠李戴”,使个人帐户信息与缴存清册不一致。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操作人员责任心不缲、操作技能不娴熟、工作业绩没有与工资和政治待遇挂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以下简称“贷款风险”),主要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收不回来的可能。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银行贷款风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相同之处在于:风险发生后都将造成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的损失;不同之处在于:贷款所造成损失的终极所有权不同,银行贷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即放贷人,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住房公积金缴交人。 

目前,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表现为如下一些形式:(1)直接贷款和超标贷款。其主要表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实际贷款金额超过规定的贷款标准金额;或者实际提供的保证标的物价值低于贷款总额。如宜宾市南溪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2002年以前,由当时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300多万元,至今还有200多万元不能收回。(2)重复贷款。其主要表现为同一个贷款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系统之间不联网、各系统之间信息不共享等漏洞,多次贷款的行为。如翠屏区招商局职工杨光明2000年9月在原翠屏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4万元,至今未还本金和利息,该贷款存在抵押物与另一职工王伦富的4万元贷款申请表中所填抵押物系同一套房屋,实则杨光明的贷款根本无抵押物。(3)双方贷款。其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分别以各自的名义从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贷款。(4)“无保”贷款。其主要表现为贷出款项没有保证手续或保证手续不完整。如宜宾市翠屏区在2003年担保贷款人数达607人,余额1681.04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5.31%;其中逾期贷款人数204人,金额363.6万元,占逾期贷款余额的96.92%。(5)坏帐贷款。其主要表现为贷款已到期,贷款人也能够找到并且也承认贷款事项,但贷款人却没有偿还能力。此种现象较多表现在特困企业、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下岗职工中,其中尤其以生活比较困难的少数民族职工居多。例如宜宾长宁县旺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5万元,期限3年,1995年贷款到期,该厂由于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已于2003年破产,至今还有39万元本金没有收回。(6)“无主”贷款。其主要表观为贷款已经到期,但却找不到借款人,当然贷款时的“保证标的物”也无从变卖。(7)“挪用”贷款。其主要表现为以购房、建房、大修房屋等名义取得贷款后,却将所贷之款挪作他用,如投资、炒股、转放高息贷款等。如前例的宜宾长宁县旺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是以修建职工住房名义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55万元,实际用于技术改造和修建库房、车间综合楼。(8)无效抵押贷款。其主要表现为抵押物权属不明、抵押物的法律执行程度低、抵押物价值高估等,一旦贷款出现风险,使依法拍卖抵押物成为一纸空文。(9)逾期贷款。其主要表现为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迟迟不还款或不按规定额度还款,从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全额收回。如宜宾市2004年底贷款逾期率达15.6‰,数额高达1000多万元。

    上述任何一种现象出现后,其共同的结果都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放出的贷款不能如期如数收回,使得广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户的利益被少数人非法占用甚至据为己有。

      造成上述贷款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可概括为如下几种: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疏漏。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失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失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给个别贷款人可乘之机等。二是委托贷款银行把关不严。一般情况下,委托贷款银行为了争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本存款开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提供的出具给贷款人的各项批准贷款手续往往不做深入调查和严格把关,久而久之,养成了见单就贷的习惯,从而使得银行监控的职能形同虚设。三是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指导不力。2002年之前,大多数是省级房改部门代行全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与指导工作,由于其自身的双重职能所限,使得监管与指导工作往往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对公积金贷款中所出现的各类风险研究不多,对贷款中各种风险的指导性防范办法制定的不多,对贷款中所发生的各种风险的实质性解决更少。2002年以后,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省设立了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但由于各监管部门人力所限,加之刚刚设立,具体的贷款监管办法及明确的指导措施尚在建设或完善之中,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应当起到的监管和指导职能还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四是借款人对还款能力估计失误。有不少借款人在贷款时,由于对个人未来可能取得的经济收入估计过高,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及其对个人收入减少的程度估计不足,从而导致还款期已到却无力还款。五是借款人有意骗贷。少数借款人取得贷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建房购房,而是为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利息较低的贷款挪作他用。这些人不惜伪造有关贷款文件或找关系托人情取得贷款,然后将所贷之款用于其它高风险项目如贸易、股票甚至转手高息放贷等,从而导致贷款到期后因其它项目投资发生损失而无力偿还的结局。六是借款人与所在单位联手“诈贷”。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为了提升自身的凝聚力和社会形象,一味追求员工住房面积的扩大和档次的提高,进而协助本单位职工共同造假,鼓励并配合本单位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超标准的贷款,从而为贷款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七是政策、法规不健全,配套处罚的执行缺乏依据由于对种种逾期不还贷款人的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由于为了避免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追缴逾期贷款的措施形同虚设,从而形成了纵容各种贷款风险发生的客观环境。

(三)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

国债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国债是最高信用级别的债券本身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因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不是批国债本身的偿还和付息风险,而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记帐式国债,交予券商托管后被券商挪用质押,使得以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不能按时兑现所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如河北保定3亿住房公积金失踪案、新疆昌吉2亿住房公积金深陷德隆案、湖南衡阳2.53亿公积金国债被质押案和四川成都、内江、资阳等市公积金国债被质押案就属于住房公积金的国债风险。造成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缺乏国债方面的知识。国债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但大都停留在以前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的经验上。如今,国债的品种非常丰富,买卖方式也很多,有凭证式(又有电子记帐式)国债和记帐式国债,有国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国债可到银行买,也可到证券市场上买,买国债的时间也不一定非得等到财政部发行国债时,是随时都可以购买,而且国债的价格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国债本身没风险,但是买卖国债却会出现失误,发生风险。对买卖国债认识不足、准备不足,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策失误、操作失误,从而形成买卖国债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是少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思想素养差。这几年,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机构,对国债需求都非常旺盛,很难在银行直接买到刚发行的国债,于是不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转向证券市场。这几年证券市场步入“熊”市,证券机构资金缺口很大,于是一些证券机构铤而走险,动起了住房公积金的歪脑筋。有的假借代理购买国债的名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资,甚至以10%-15%的高额回报率,并暗中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许以好处来吸纳资金。少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思想素质差,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与证券公司联手作案,带来国债风险。保定3亿住房公积金失踪案、衡阳2.53亿公积金国债被质押案的发生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关。

三是监督机制的缺失。《条例》规定,公积金购买国债需经管委会批准。在实际中,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的决策,只停留在购买数量上,至于买什么品种的国债、购买方式如何,管委会也难以明确,通常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再具体操作。有决策、有运作,唯独没有监督,这就是目前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现状。没有监督或监督形同虚设,完全依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道德自律,全国有344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谁又能保证不出问题?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风险才得以规避。(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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