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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当前住房公积金十二大风险形态

 超越梦想之上 2013-10-17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最有效、最直接、最显著的独特作用,得到了广大干职工的认同和支持。但在新的形势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住房公积金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日渐积累和凸显,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既是广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和应对的新课题,也是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关键措施,更是推进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什么是风险?简单地说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或损失。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这就是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必须首先认识、了解、研究、把握当前住房公积金面临的十二大风险形态。

1、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的变动影响资金的市场价格而带来的损失。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并且都造成了实质性的利率风险损失。一次是1996年5月—1999年6月,我国进入降息周期,3年内央行连续8次下调利率,创下建国以来最低利率水平,住房公积金的存付利率出现倒挂,许多管理中心增值收益减少形成亏损。第二次是2006年8月—2007年12月,我国进入加息周期,央行连续6次上调利率,计付职工公积金利率由1.71%上升到3.3%,住房公积金又一次面临倒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值收益大大减少。2008年9月到10月央行三次降息,计付职工公积金利率由3.33%下调到2.88%。这些影响都是政策性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措施,但由此在下调和加息阶段给管理中心带来的利益损失政府又不能补偿,形成了住房公积金潜在的、长期的风险和实质风险损失。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增强对利率调整的预测,科学合理确定资产负债,优化存款结构,尽可能减少损失。

2、国债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28条规定和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对该条款的释义,管理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购买国家发行的国债或者二级市场的国债”。据此,全国许多地方的管理中心都相继在证券市场购买了上1000亿元的国债,但由于资本市场国家政策不完善,没有在银行、券商、客户三者之间建立起“独立存管”机制,加上管理中心业务不熟悉进行不规范购买,造成了动辄上亿元的公积金国债被证券公司挪用和违规质押,如“德隆系”中的国债损失,破产清算后上1000万的公积金国债变成了几十万甚至几万元,如辽宁省直、天津大港、河北保定、四川成都等地方国债损失惊人。到2004年前后,全国各地才相继出台文件,暂停在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可是从2006年起随着央行加息,银行间国债收益水平下降,因此,是选择短期国债,还是中长期国债,是选择浮息国债,还是固定利率国债就需慎重考虑了。因为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如果不优选国债,投资国债就面临了风险。

3、体制改革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缴存了公积金的干职工,在建房、购房、大修房屋时可申请贷款。管理中心据此放贷后,不少国有企业因政策原因被改组、改制和破产,职工被买断和解除劳动关系,贷款人因单位体制突变,身份改变,工作下岗,造成贷出去的住房公积金收不回、还不了,形成风险。

4、缴存风险。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工资的5%。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少扣少缴,只扣不缴或逃避不扣不缴,使应缴存的没有缴存,应按标准缴存的没有缴存到位,再加上缴存过程中可能出现金遗失、盗抢、人为短收、个人挪用、银行压票、公款私存等等现象,形成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违反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停止还款或提前还款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这其中有理性违约和被迫违约,有的是因为贷款人家中遭受变故,如离婚、生病等,一时无支付能力还款,造成停止还贷或延期还款;也有的是因为个人信用低下,故意违约;还有的是因为对利率调整敏感,为使自己少付利息提前还款,这都对抵押贷款合同所约定的收益和成本带来了不确定性,甚至损失。

6、行政干预风险。地方政府按理应对住房公积金起到监督和保障其健康发展的作用。但由于少数地方财力有限,个别领导认识不高,存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有的采取召开会议集体拍板动用公积金,或者利用行政权力指定和要求向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发放项目贷款。此外,与住房公积金密切相关的财政、审计、司法等职能部门和管理中心负责人也或多或少存在干预的行为,这些“非信用”的行为,过来已经给住房公积金造成了不小的风险。今后仍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7、操作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操作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是计算机系统风险。包括计算机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以及系统崩溃,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和信息混乱。这主要是由于维护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或雷电短路损毁,病毒侵袭以及使用不规范介质,还有可能是人为故意所致,甚至地震和特大冰灾等等,此类风险有时候是致命性的,一些业务依赖于委托银行的管理中心同样容易发生此类风险。

②内控流程风险。它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流程风险,主要是公积金流程设计不合理,有些管理中心建立和设计的制度不配套、不健全或职责不清造成风险,也有些是有关政策信息没有及时传达,或传达偏差以及操作人员不能正确领会造成损失。二是合规风险,主要是流程执行不严格。有的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制度操作,可能有受到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的风险。如财政、审计的处罚,纪检检查中的处分等等。三是内部控制不到位,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内部稽查走过场,都可能引发损失。

③人员操作风险。主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出现操作失误、对帐不符,造成多登、漏登、少登、错登,相关凭证和会计资料丢失或乱操作甚至违规操作的业务风险,发生负责人和经办人内外勾结、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业务依赖于委托银行的,人员操作风险就可能更大。

8、资金断裂风险。就是指管理中心可能因资金问题无法保障正常的支付而带来的风险。比如,一些管理中心负责人缺乏全局、长远观念和平衡观念,不能处理好静态沉淀资金和动态活期资金,没有贯彻好“存、贷挂钩”原则,有的多存多贷,有的随意支取,造成住房公积金净流出,致使该放的贷款无款可放,该支取的推迟支取,一些地方出现的贷款排队放号就是资金断裂风险的信号。当然,还有的是因为违法犯罪造成资金巨大损失引发的。这类风险容易引发社会不信任住房公积金风险,使一些平时缴存正常的单位也加入到抵制汇缴的行列,形成信任危机。

9、贷款担保(抵押)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采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如果我们对以上三种担保形式把握不好的话,极有可能存在担保无效的风险。在保证担保实践中,过来,一些管理中心把《担保法》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其实,这是无效保证。还有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必须严格把握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对公司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否则,也存在无效保证的可能。在抵押担保上,现在一般以住房作为抵押物,如果把不具合法性和完全处分权的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很可能遭受损失。比如将只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夫妻约定了处分权的共有住房、公告列入了拆迁范围的房产、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就属于抵押高危风险,同时,还有在处置个贷违约案时,由于个贷人享有公民居住权,被抵押房产的拍卖因难以强制执行带来的风险。对质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存单、人寿保险单、国债质押的基本没有开展,但过来也曾发生过委托银行质押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0、欺诈风险。住房公积金的欺诈风险主要发生在贷款和支取上。①在贷款方面表现为:申请人冒名贷款或虚构申请人骗取贷款,或贷款后潜逃;申请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能力,采取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未将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任意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为争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②在支取方面表现为:提交虚假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代替他人支取公积金;伪造退休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前支取公积金;虚构建房、大修房屋手续,支取公积金。此类情况一旦发生,追缴公积金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1、法律风险。住房公积金法律风险这里只谈“有效诉讼”和“无效诉讼”。“有效诉讼”有三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汇缴,拒绝接受合规贷款申请及破产改制补缴工作中,这就是管理中心对少缴、停缴、欠缴、不开户缴的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催建,置之不理,放任自流,形成工作中的“不作为”,那么缴存人有权依法要求管理中心承担因行政“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和损失。“无效诉讼”则主要发生在贷款追缴方面,管理中心因为错过法定期间或诉讼时效,导致诉讼无效,丧失追索权,形成损失。如管理中心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被执行方为公民的法定期间是一年,被执行方为法人或组织的,法定期间为6个月,超过了,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官司等于白打。逾期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超过2年后进行诉讼就是无效诉讼,只能进行协议协商;还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效是保证期间,一旦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就会免除保证责任。此外,有权处置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本身存在的时间,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满未处置抵押物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因此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必须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指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两年以后抵押权就失效了,如果对法定的时效、权力把握不好,就很容易形成法律风险。

12、信贷管理风险

贷款工作包括资信审查、贷款发放、计息收贷、帐务处理、档案管理、房产抵押、银行诸多部门的协调配合等等,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业务素质能力要求相对较高的综合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的脱节失误都可能使辛辛苦苦归集起来的公积金,因使用环节抓得不紧而收不回来形成公积金风险,主要表现在:(一)发放贷款前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工作中对贷款人收入、信用、贷款用途及保证人资格审查不细,对抵押房产权属价值认定不准,从而造成风险的产生。(二)发放贷款时,不认真核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身份证件,一旦代签成功,贷款发放便成无效担保和无效抵押,给日后贷款的逾期回收埋下“地雷”,致使公积金受损。(三)贷款在委托银行发放后,委托银行因计算机系统程序问题和经办人对还款管理不到位,容易发生有钱没有扣,扣了没到还贷帐户的现象,人为形成大量逾期贷款。(四)对贷款后期管理不严,有漏洞,对逾期贷款清理、催收不及时或中心工作人员与借款人相互串通故意不还,造成贷款风险产生。

以上十二大住房公积金风险形态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安全,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直接关系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形象。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有义务重视、研究住房公积金风险,进而规避、防范和控制住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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