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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实中的法律已经堕化到尘埃之中时,谁还会去仰望法治的星空?

 孤独行者书庐 2014-06-12

司法以法律为基石和信仰,法律的地位决定司法的地位,而社会整体对待法律的态度则决定了法律的地位。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将法律作为最本位的秩序和最值得依赖的力量,则规则理性必然内化到每个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内心,司法也必然会归位到居中裁判、复平正义的崇高角色上去,司法机制也会畅通无阻。

但如果法律本身就只是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存在,则司法注定逃脱不了为一方利益服务的命运。不幸的是,许多机构和个人并不信仰法律,社会大众也不认为法律是可以依赖的力量,底层民众更是觉得法律是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进行压制的手段。可以说社会从总体上并无尊重和依赖法律的意识,尤其是各级管理者更多时候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控制手段来使用,当然也就认识不到司法独立和公平裁决的意义,更无法体会司法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当现实中的法律已经堕化到尘埃之中时,谁还会去仰望法治的星空?

 

摘自

人半弓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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