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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市场将迎创新潮

 旺仔嚯嚯 2014-06-14

  

    实现与基础运营商和其他虚拟运营商的差异化,是虚拟运营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文│本刊记者 姚 尧

  进入5月份,已经有一批与移动、电信、联通相似的通信品牌面世,虚拟运营商们渐渐浮出水面。工信部称虚拟运营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企业在基础电信运营商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后,按照市场定位重新包装,并销售给自己的用户。

  据了解,2013年我国电信业务收入已经达到11689.1亿元人民币,体量庞大。截至2014年5月,工信部已经发放了19张虚拟运营牌照。随着牌照的发放,虚拟运营商也蓄势待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规划设计研究所市场研究部主任许立东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在越来越多人拿到牌照后,通信市场的创新竞争必将随之上演。”

  许立东认为,三大基础运营商与虚拟运营商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也有互补性。单就竞争而言,虚拟运营商最紧要的就是创新。大致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资费计划、流量服务的差异化;二是业务捆绑、交叉补贴的差异化;三是跨界融合、资源整合的差异化。

  围绕“资费”做文章

  一直以来,基础运营商流量清零、套餐繁复等问题早已受到广泛关注,虚拟运营商正在资费上寻求突破。

  “京东通信”是京东的虚拟运营商品牌。3月,其发布了品牌形象和SIM样卡。京东移动转售业务部总监苏祥龙对外表示,京东的重点是对用户提供简单、透明的通信产品,并将竭力打造一个全天候的营业厅。

  另一家虚拟运营商——蜗牛移动不仅承诺两年内流量不清零,而且也打破了“月套餐”概念。据称,购买蜗牛移动卡的用户可以在半年内免费拨打全国电话,并享有3G流量,预售价仅399元。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虚拟运营商品牌阿里通信总经理基甸表示其具体资费将很快公布,“我们希望能像打车一样,根据月使用量,为用户提供更实惠的解决方案。”据悉,阿里通信已经自建了业务运营的支撑系统。不久的将来,阿里集团还将基于已经掌握的大量用户数据,电子商务生态和互联网服务链条,以及云OS手机操作系统,通过大数据计算分析,推出各种创新服务。

  此外,话机世界与苏宁互联等相对传统的商家也试图在套餐上找到突破口,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选择空间。

  许立东说:“对虚拟运营商而言,资费计划和流量服务方面的创新,其实是一种‘微创新’;与移动互联网业务捆绑,与移动信息化方案捆绑,发挥企业既有资源优势,捆绑销售、交叉补贴,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创新,而且,这种创新形成的竞争优势,影响更大。”

  “商业模式”求创新

  在资费套餐上寻求创新的同时,虚拟运营商们也试图从商业模式上找到突破口。

  分享通信执行总裁康志斌表示,其更重视通信业务与固有业务的结合,其即将推出的“绿”“集”“享”“尚”等产品,将针对学生市场、企业集团、公众客户等。据了解,作为分享在线的虚拟运营商品牌,分享通信凭借其在在线教育、金融行业等的资源,正在打造一款名为“家校通”的产品,将为学生用户提供绿色上网、安全交友、名师资源等服务。

  同样作为虚拟运营商,巴士在线则试图打公交牌,他们计划将移动通信业务与车载WiFi、移动传媒结合,构建公交上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巴士在线副总裁袁博对媒体说,巴士在线覆盖全国22个省份、30个省会城市,使用巴士在线电话卡的用户不仅能免费用WiFi,还能与移动电视媒体形成互动推送。

  许立东对这些现象表示肯定,他认为:“虚拟运营商的差异化发展,与自有移动互联网业务捆绑服务个人客户,或者是用移动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行业客户,这种建立在企业自有资源基础上的创新,竞争对手很难模仿。”

  面对虚拟运营商们的逼宫,三大运营商自恃已有庞大客户群,就是致胜的法宝。关键的问题是,虚拟运营商的底价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据了解,广东联通已经与十几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定向流量的合作,准备迎接虚拟运营商的冲击。

   

  瓶颈有待突破

  虽然,虚拟运营商们都已经行动了起来,也都表示信心满满,但要想真正打破垄断,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基础运营商与虚拟运营商在很多核心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现在虚拟运营商已经开始逐步放号,基础运营商也已经为虚拟运营商打通了170号段电话,网络和通话、业务订购等服务都已进入最后测试阶段。但最关键的问题却是如何保证基础运营商能公平定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研究部主任李海英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试点方案对批发价格水平进行了原则规定,同时,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虽然是一个原则规定,但在争议解决中,移动转售企业如能举例证明批发价格高于“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则可能得到有利的裁决结果。

  对于虚拟运营商主体地位的确定也至关重要。时下,以号码资源为例, “1705”“1700”“1709”分别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转售号码标识,虚拟运营商是在这个基础上重新分配号码资源,并普遍表示在分配号源时需要连续,才能提高品牌的识别度。

  李海英解释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提供商属于《电信条例》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在电信市场运营的主体地位。同时,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因此,移动通信转售商作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者,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与基础运营商是不同的,在监管要求上也不相同。

  此外,在客服系统的网络使用费、计费系统的改造费等问题上,基础运营商也与虚拟运营商存在分歧。许立东认为,基础运营商为了把批发业务做大,应该提供多种选择。这样,虚拟运营商即使选择租赁,租赁费一定是虚拟运营商认为合理的,如果不合理,虚拟运营商就该选择自建。

  商业模式创新是首要的,许立东分析认为,实现与基础运营商和其他虚拟运营商的差异化,是虚拟运营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构建电信级的客户服务能力,达到《电信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以及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流程制度和技术手段,落实实名制及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才能保障企业平稳健康运营。“如果不重视基础性工作,企业在未来可能会吃苦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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