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 (一)总说明 1.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2.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4.凡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工程,其混凝土输送使用量达到建筑物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量40%以上时,其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0.95。 5.“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 6.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重庆市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5.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6..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1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三)土石方工程 1.挖沟槽、基坑的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如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放坡系数计算:
注:(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原槽基础垫层,放坡应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2.挖地槽、地坑支挡土板,按图示槽、坑底宽尺寸,单面支挡土板加100mm,双面支挡土板加200mm,以槽、坑垂直的支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如一侧支撑挡土板时,按一侧的支撑面积计算工程量。支挡板工程量和放坡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3.石方爆破允许超挖量,按被开挖坡面面积乘以180mm以立方米计算。 4.石方光面爆破工程量,按光面爆破坡面面积乘以1000mm(厚)以立方米计算。 5.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蓝色标记行为计算规则与说明分界线) 6.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7.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图示坑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0m2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8.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9.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
注:深度在6m以上时,在原有深6m以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6.01工日/100m3,石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7.08工日/100m3;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 10.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11.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项目未考虑边排水边施工的工效损失,如遇边排水边施工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石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12.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5。 13.人工挖基坑、沟槽土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深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40;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6。 14.人工剔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人工凿较硬岩子目乘以系数1.8执行。 15.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执行本章时均不作调整。 16.机械运输淤泥、流砂时,按相应机械运输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4。 17.机械打眼爆破沟槽、基坑石方项目是按深度2m编制的,深度在4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3,深度在6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5,深度在8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6,深度超过8m时人工乘以系数1.8。 18.机械挖沟槽(坑)土方、石方项目是按深度4m内综合编制的。 超过4m时,另编补充定额。 (四)挡墙、护坡工程 1.混凝土挡土墙、块(片)石混凝土挡土墙、薄壁混凝土挡墙单面支模时,其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厚度增加50mm计算,混凝土挡墙模板乘以系数0.6。 2.砌体定额中未包括勾缝,如需勾缝时,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勾缝项目均为加浆勾缝,如为原浆勾缝,人工乘以系数0.5,材料和机械不计算。(原浆勾缝就是利用在砌墙时砖缝里挤出来的灰进行勾缝,原浆勾缝只能在砌墙时同步进行,加浆勾缝则是在墙砌好后,再进行勾缝,由于砌墙时的砂浆已经硬化,所以必须另外配制砂浆,因此叫加浆勾缝) 3.混凝土墙体厚度在300mm以内时,执行薄壁混凝土挡墙项目。 4.钻孔锚杆(索)的单位工程量小于50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5.钻孔锚杆(索)单孔深度大于20m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深度大于30m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6.预应力锚杆套用锚具安装子目时,应扣除导向帽、承压板、压板的消耗量。 (五)基础工程 1.混凝土护壁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周边增加20mm,以立方米计算。 2.人工挖孔灌注桩桩芯混凝土:无护壁的工程量按单根设计桩长另加250mm乘设计断面积(周边增加20mm)以立方米计算;有护壁的工程量按单根设计桩长另加250mm乘设计断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凿桩不另行计算。 3.钻机钻孔时,若出现跨塌、流砂、钢筋混凝土块无法成孔等施工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4.桩基础项目中未包括泥浆池的工料,发生时按实计算。 5.基础混凝土厚度在300mm以内的执行基础垫层项目,厚度在300mm以上的按相应的基础项目执行。 6.基础梁适用于无底模的基础梁,有底模的基础梁执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梁项目。 7.基础桩外露部分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柱模板子目乘以系数0.85。 8.高度在3.6m以上的天棚装饰,按满堂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3计算脚手架摊销费,人工不变。 9.砌砖工程高度在1.35~3.6m以内者,按里脚手架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外脚手架计算。独立砖柱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柱外围周长乘实砌高度按里脚手架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实砌高度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10.砌石(包括砌块)工程高度超过1m时,按外脚手架计算。独立石柱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柱外围周长乘实砌高度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实砌高度计算。 11.满堂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的面积。满堂脚手架高度以设计层高计算,高度在3.6m至5.2m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在5.2m以上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增加高度在0.6m以内时舍去不计。 12.满堂基础和3.6m以上的天棚装饰、幕墙脚手架按规定单独计算。 13.檐口高度在48m以上时,综合脚手架是按高层提升外架和其他单项脚手架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14.屋面上现浇混凝土排架和其他现浇混凝土构架的综合脚手架面积应按以下规则计算: 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排架和其他现浇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0m以上时,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2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其面积小于整个屋面面积1/3者,按其排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5%计算。 15.建筑物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子目是按8个月施工期(自搭设之日起至拆除日期)编制的。超过8个月施工期的工程,子目中的材料应乘下表系数,其他不变。
(六)砌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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