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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家谱凡例的对比研究

 学习快乐 2014-06-17
作者:邵凤丽
  凡例又称序例、例言等,是说明图书内容及编纂体例的文字,并对全书的编纂起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凡例”一词最早出于唐代杜预的《春秋左传序》,作者云:“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可见,所谓凡例即发凡起例之意。“发凡”即阐明全书编纂的宗旨和目的;而“起例”是对编纂的原则、体例、格局、排版样式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同样,家谱凡例既阐明了家谱纂修的宗旨与目的,同时也详细的规定了家谱纂修的原则、体例、印刷排版等问题,因此,家谱凡例对于整部家谱的纂修起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在家谱纂修之前一定要确定科学合理的纂修凡例,这样才能保证修谱工作的顺利进行。
  凡例对于修谱的重要意义很早之前已被人们发现,并且得到了重视。从现存明清两代家谱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家谱都具备完整的凡例,少则十几条,多则数十条,内容涉及家谱纂修的各个方面。凡例从本质属性看是由家谱的纂修者们制定出来以便更好的指导家谱纂修工作的写作规定,因此它体现了修谱者纂修家谱的宗旨与原则,同时这也为今天我们研究家谱的社会功能及文化内涵提供了有效材料。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家谱凡例的内容、功能都在发生着变化。总体看来,家谱凡例最显著的变化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多次变革,当代人虽然在继续纂修家谱,但是新修家谱的宗旨已经与传统家谱的宗旨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传统宗族组织的消失,新家谱的社会功能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本文试从新旧家谱凡例所体现出的修谱宗旨和对家谱功能的规范的角度的变化观察民间社会意识的变迁。
一 尊祖敬宗与传承家族传统:家谱凡例反映出家谱纂修宗旨的时代差异
  家谱是受到宗族高度重视的族史文献,也是宗族组织进行“谱法劝惩”的教化文本,每次纂修都要确定明晰、规范的纂修宗旨作为指导,因此,修谱宗旨可以看作是宗族思想、灵魂的折射。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家谱纂修宗旨必然具有强烈的时代特点。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虽然严格意义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末年已经开始瓦解,但是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家族制度以及“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生活方式却沿传了下来。其中,家族制度是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而家族制度的维系往往依赖于祠堂、家谱和族田三个主要要素。家谱作为家族的档案、经典和法规,详细的记载了家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家谱往往得到宗族组织的高度重视,“家谱与国史无异,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也”。一个宗族若想记载其发展历程,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功能就必须不断的纂修、续修家谱。
  确定纂修宗旨是家谱纂修活动的第一步,家谱能否起到凝聚人心、控制族人、维系宗族制度的作用,关键在于它遵循什么样的纂修宗旨去纂修。由于家谱的纂修要受社会环境、宗族自身发展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宗族组织的纂修宗旨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制社会,人们具有强烈的宗族观念,因而家谱纂修活动以宗族为核心,强调尊祖敬宗、加强宗族团结、强化宗族观念。因此,传统家谱的纂修宗旨可以概括为“尊祖、敬宗、收族”。例如清乾隆三十九年《汪氏宗谱》凡例在表述其修谱宗旨时说“谱牒之修者,考其本,稽其源,尊祖、敬宗、收族之所思也,而谱书之所作,使□者以萃之,离者而合之,远者近之,疎者亲之。谱图于族,岂不重哉”。可以看出,汪氏家族秉承了“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旨进行家谱的纂修活动。又如清光绪二十年《梧川汪氏宗谱》凡例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作者曰:“人生一本,方其始相维相系,情谊未尝不笃,逮世愈远则谊愈疎,迁愈繁则情愈隔,然溯其初犹是一人之身也。故谱以维之,使知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一本之意,每念不忘,人人兴起其仁孝友恭而已”。作者认为家谱纂修的作用是使族人知道自己的来历,这样即使时间流逝,世系繁衍,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疏远了,但是思想上却不能因此而丧失“一本之意”,应该追溯共同的祖先,这样就会使族人能够获得同族意识,从而强化宗族观念,使之凝聚成一个团结统一的宗族共同体。在传统社会里,宗族往往作为一个以维护宗族利益为核心的宗族共同体出现在村落生活当中,与其他宗族组织或官府机构发生关系,因此宗族内部的团结对于共同体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时宗族是否团结能够直接影响一个宗族对社会地位的占有。而“……族谱是家族的历史文献,也是家族现实利益的依据与家族行动的规范。有了族谱就可明白世袭源流,就能团聚家族成员,从而保证家族组织的稳定发展”。宗族组织为了使族人强化宗族整体意识,加强宗族内部团结,同时也为了提高宗族共同体的外部社会竞争力,宗族组织必须按时纂修家谱。同时,家谱纂修活动的最终完成,也意味着以宗族观念为核心的宗族价值观念的实现。
  20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随着社会环境的转变,一些地区民间修谱活动逐渐得到恢复并形成一种社会风气。从中国谱牒史上看,这段时间所纂修的家谱在传承传统家谱思想、内容的同时也进行了大胆的革新。其中,家谱纂修的宗旨、文化价值观念方面的变化异常显著。许多家族在慎终追远的传统家谱思想之外,开始从新家族文化的角度入手重新定位家谱的社会地位与价值取向,并赋予家谱多种新的社会功能。
  传统家谱凡例规定家谱以记载家族血缘发展脉络为主,其纂修宗旨是使族人尊重祖先,和睦族人,这样有利于团结族人,壮大宗族共同体的力量。与之相对,新时期家谱纂修的价值取向在传统家谱思想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开拓,开始朝向更加开放的现代思想发展。例如《龙溪冠阳应氏志·凡例》第一条指出“本届修谱的宗旨:反映时代风貌,顺应社会潮流,保存氏族文献,弥补国史不足,上述祖德,中联宗亲,下启子孙”。可以看出,应氏家族纂修家谱的目的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维系宗族血缘。世系血缘思想是传统家谱的主要思想,也是新家谱的重要思想之一,因为血缘关系是宗族共同体认同和团结的基础。同时,传统家谱对家族血缘发展历史的记录的目的是获得宗族认同,促使族人紧密团结在宗族共同体周围,加强宗族的整体凝聚力和竞争力,但这并非新家谱对于血缘关系认同的目的。当代家谱重视世系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人们溯本追源的心情,同时也增强族人间的亲情感,使家谱的纂修起到沟通宗族亲人感情的作用,例如《漳浦与台湾陈氏综合族谱·凡例》指出纂修陈氏家谱“旨在沟通海内外亲人感情,适应寻根认祖的需要,以发扬光大中华民族文化,增进联谊,加强团结”。可以看出,陈氏家族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纂修家谱,但赋予它增进宗亲联谊的新功能。沟通亲人情感、寻根认祖所依赖的都是共同的血缘关系,因此可以说血缘纽带仍然当代宗族共同体认同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仍然是人们重要的社会关系。
  不同历史时期,人们都重视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但是传统家谱重视血缘关系的目的是强调族人要团结在宗族组织的旗帜下,形成纵向的宗族共同体,族人按照各自位置整齐排列。我们可以认为在传统宗法思想的影响下,“……社会结构以宗族为基本单位,每个社会成员依据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确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对于一般家族成员来说,他们很少有个人的权利,他们的个性几乎全部淹没在血缘宗族中……”。而新家谱重视血缘关系的目的既有对自己祖先的尊崇,同时更要沟通现实族人之间的感情,突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友好的、平等的团结互助关系,提倡建立新型的现代宗族伦理思想,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当代人对于宗族血缘关系的认同,传统文化因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当代人也在试图开发血缘亲情关系新的社会功能。宗亲间的相互交往,除了建立在共同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情感交流之外,有时也可以在经济、信息等方面相互沟通帮助,“宗族、宗亲是一种社会资源,人们可以因各种需要而加以利用”,例如《龙溪冠阳应氏志·凡例》第四条指出“弘扬精神文明,……凡我族人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宜念同理连枝,血缘一体,患难相扶,济危解困,荣辱与共”。经济交往是宗亲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种交往建立在血缘认同基础之上,并且以加强宗亲感情联系为目标,与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们不妨将经济交往看作是情感交流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其次,新时期家谱纂修也体现了新时代宗族思想的发展,开始从新的文化意义上定位家谱,这是传统家谱所不具有社会功能。对于新家谱的文化作用,《桐城三安汪氏宗谱·凡例》进行了解释,“为进一步保存、利用、发展我宗族谱牒文化遗产,为弘扬我宗族先哲的伦理道德,进一步推动我宗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有关资料,特续编此谱”。作者认为家谱是宗族的历史文化遗产,纂修家谱有利于弘扬宗族伦理道德,并且能为当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因此纂修家谱是进行家族文化建设的需要。当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试图寻找精神文化依托,此时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宗族文化自然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开始利用家谱进行宗族文化建设,这是传统家谱功能的扩展与演进,体现了新时代人们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
  经过对中国宗族社会的一定程度的研究后,钱杭指出现在部分农村修谱,“有一些颇具时代特点的新目标和新的胸怀”,“许多新族谱和传统的宗族文献的文化取向已有差异,与社会历史潮流基本走向相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背景,要求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宗族文化,同时,随着传统宗族组织的消失,当代宗族势必放弃传统的宗族思想,放弃宗族组织以往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对族人的控制,重新开始从文化角度关注宗族的发展与建设,并将家谱的纂修过程看作是宗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契机,从而大力提倡。
  家谱纂修宗旨引导着整个纂修活动的发展方向,是宗族组织纂修家谱的精神凝聚力之所在,也是宗族思想文化高度凝练的表述,并成为支撑整个家谱结构的灵魂。从传统社会发展到当代社会,家谱纂修宗旨的发展过程中既体现了传承性的一面,同时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这与家谱的社会功能的转变紧密相连。一方面,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传统宗族组织的消失,传统家谱纂修过程中以宗族为核心的宗族集体观念开始上升为社会、国家集体观念。家谱的纂修开始注重其社会作用,强调以社会的团结、和谐为重点,以建设新型社会伦理、增强爱族、爱国的社会意识为目标,使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社会、国家集体观念的指导下,原本只限于宗族内部的家族谱牒开始朝向更加广阔的社会空间发展。另一方面,纂修宗旨的改变也体现了个人地位的上升。个人逐渐从宗族组织的束缚下走了出来,开始以更加独立的姿态看待世界、发展自我,而家谱也逐渐演变为一般家族文化记录与新型家族关系的纽带。新家谱的纂修是新时期家族文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它以建设新时代社会伦理为己任,服务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并且仍在不断地发掘、扩展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社会功能。
二 宗族控制与血缘认同:家谱凡例反映家谱社会功能的差异
  家谱的社会功能一向为家谱的纂修者所重视,也是家谱纂修活动的重要动力因素,并且通过对纂修原则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纂修原则是家谱纂修宗旨的具体化,是家谱纂修活动的行动指南。纂修原则详细的规定了家谱内容的编写原则与具体方法,其中主要包括家族世系的记载方法、家族男性成员的上谱标准、家族妇女的上谱条件以及族女的上谱问题四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这些具体纂修原则的历时性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不同时期家谱的社会功能以及民间社会意识的变迁方向与特点。
(一)序长幼、别尊卑:世系记载的传承与发展
  世系作为家谱的核心内容,在家谱发展过程中,从未间断。世系思想是家谱中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是传统血缘观念的外在体现,也是宗法观念与儒家伦理纲常结合的基础。长期生活于传统农业宗法社会的人们内心中沉淀了对血缘宗法的高度认同。在传统社会中,界定宗族范围、区分长幼尊卑及权力与义务的唯一依据就是血缘世系关系。因此,对准确的血缘发展脉络的记载,不仅可以明确族人之间的血缘世系关系,同时可以确定族人的宗族地位与尊卑、长幼、亲疏关系,进而将个人纳入明确的宗族血缘体系之中,将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融合到宗族共同体当中,最终形成以血缘为纽带的坚实的宗族组织系统。
  传统家谱对于世系的记载方法主要采用“欧苏法式”。所谓“欧苏法式”包括“欧阳修创立五世一提的谱图法,分阶段图列宗族世系的变迁,强调不同辈分之间的亲疏之别和承传关系;苏洵创立了‘大宗谱法’,谱记以世代为主线,直系、旁系有别。”所谓“五世一提”的谱法图,是指欧阳修倡导创立的小宗谱法图。谱图从第一代(高祖)至第五代(玄孙)依次分行编写为一张完整的世系图,之后第五世重提至第九世再成第二张世系图,依次传递下去,并且每世按照长幼顺序记其子数,其他如官爵、丧葬、娶妻等情况则在后面另行记述。从这种谱图的构思设计上,不仅可以贯通性的记载家族历史,而且可以使家族亲疏关系较为清晰的表现出来。另外,苏洵的“大宗谱法”指从始祖开始依次记载家族世系,即一世、二世、三世,直至无穷,并且在世系记录过程中区分嫡庶。每一世世系首先记录嫡长子,之后记录各庶子,这样记录的世代、嫡庶的关系都比较明了。从时间看,欧阳修与苏洵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创立了各自的家谱范式,双方并未受到彼此的影响,但是两种范式却在无形中彼此相通。两种谱法范式都强调宗族的血缘发展脉络,重视辈分高低的区别。另外,由于二人都十分重视族谱的尊祖、敬宗的教化功能,所以两种法式在后世的发展中逐渐融合,并倍受后人称道,成为后世修谱的范式。从宋代以后,直至当代,家谱纂修活动中世系的记载方法多采用这种传统而又方便、实用的谱法范式。
  在传统家谱的编写中,这两种法式都得到了广泛使用,许多宗族纂修家谱都采用这两种基本范式。如清光绪六年《汪氏小宗谱·凡例》说“徽有宏村旧谱,杭有迁杭支谱,详载分明,数典者考谱了然,兹曰小宗谱,仿宋苏明允氏族谱之法也”。该谱以苏式谱法范式为例进行纂修;又如明成化二十三年《城北汪氏族谱·凡例》记载该谱使用欧式谱法,“世世相承曰系,五世一图,大书其名,盖法欧谱也”。世系记载法式除了分别利用两种谱法之外,后世家谱中常有的世系表,实际上多是融合了欧苏两种法式而形成的,例如清同治十二年《桐林汪氏支谱·凡例》中记载“编次图式仿欧苏之遗制,前有世系,备列总图,后有世纪,详其生殁,有圈、有线,直下者,父子相承,横列者,兄弟相并。由始祖以及元孙,五世一提,十世再提,后皆仿此”。又如民国十九年《汪氏宗谱·凡例》也记载“谱法,欧阳永叔用方图,苏明允用吊图,兹明世系,合二图为一,兼法欧苏”。由此可以看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对欧式和苏式谱法进行了重新组合,形成了一种更加方便、实用的世系记载法式。
  二十世纪下半叶,经过多次社会变革,当代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家谱的纂修思想、功能都发生了变化。社会环境的重大变革要求人们在世系记载方法上有所创新。在新家谱的纂修过程中人们在延续传统的“欧苏法式”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革新,例如2006年《义乌倍磊陈氏宗谱·凡例说明》规定“世系:即欧式……,虽经数百年,派衍多处,子孙千亿,按图而稽,渊源依旧可溯”。陈氏家谱的世系记载方法仍然沿用传统的欧式记载法,目的是父子相承,以致无穷,但由于当代文化环境的改变,不得不在书写上略有变动,“本次修谱,编排体系方面做适当的整改,以适应新时代修谱特色。……自文字改革后,改用横排本用简体字,考虑现代人书写习惯,故兄弟次序改为从左向右,即左为兄、右为次弟,依次类推。在世系中竖线为父子传承,横线为兄弟、姐妹,同行为同辈,上行为父辈、下行为子辈”。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代人的书写习惯,新家谱在世系编排方面改变了传统的从上至下,由右至左的书写形式,而是采取简体汉字,从左向右横向书写。与之相似,2005年《桐城三安汪氏宗谱·凡例》也对新家谱世系的记录方式做了部分调整,“本谱世系承接,采用五世一提、先画简图后述文字的形式。简图前阿拉伯数字表示总世系,中文数字表示迁桐后世系”。在沿用传统“五世一提”的世系记载方式的同时,为了更精确的记录世系,也为了方便今人阅读、查询,新世系体系增加了阿拉伯数字进行导航,使得新家谱世系更加简洁明了,易于查阅。但是从总体上看,“欧苏法式”凭借其尊祖、敬宗的核心思想,并以宗族的血缘发展脉络为依托,突出血缘传承、辈分高低的区别,从而满足了不同时代人们的情感需求,因此能够得到长时间的延续使用。
  家谱从记载世系开创其源头,亦终以世系为记载核心贯穿于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实现了维护和保持宗族内部长幼、尊卑、亲疏等级关系的稳定发展,同时也发挥了伦理道德教育的作用。人们出于对血缘宗法的认同而世代传承这种家族血缘历史的记载方式,同时也根据时代的变化、人们思想的变迁而赋予它新的形式与意义。但无论时代如何变迁,诞生于农业宗法社会的血缘亲情意识都深刻的根植在人们的心灵底处,并逐渐演变成集体无意识的社会伦理思想,深化到日常民俗生活当中。在当代中国,人们对于血缘的期盼不在于它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功能,而主要是对几千年来积淀的血缘宗族文化的认同。庄孔韶认为:“中国人的自我实现与宗族集体的认同精神(集体意志之实现)需要互相依赖……没有理由把功能性要素放在宗族研究的决定地位上。”又说:“(如今)宗族组织虽然消失了,但其共同体认同仍然存在。它表现为一遇挫折就变通其宗族存在的形式(组织的、自组织的和非组织的),一有机会便寻求其发展的强族的思想,寻求个体、家族、房和宗族群体的自我实现”。虽然在当代社会传统的宗族组织已经瓦解,以往控制人们的宗族统治力量也已经消失,人们获得了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自由权利,但是源于农业宗法社会的宗族血缘认同意识却深深的根治于人们的意识深处,传统的宗族集体记忆也依然留在人们的心里,并悄然地融进人们的日常民俗生活当中,支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
(二)控制血缘与顾念亲情:男子上谱标准变迁
  在传统宗法血缘观念的影响下,传统家谱通常以家族男性血缘系统作为记载的核心,是典型的父系制的家族记录方式。在传统家谱记载的家族成员中,家族男性成员无疑会被记录在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男性成员才不予记录。家谱是宗族的历史、宗族的典章,代代相传,以示后人,因此家谱内容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任何有损祖先、宗族的事情都不能记录,“谱书与史无异,史录一国之事,善恶俱有。谱录一家之事,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为亲者讳原则是传统家谱纂修的重要原则,家谱纂修过程中隐讳先人的不良事迹,主要是为了不影响宗族共同体的荣誉,以益于教化后人。在传统社会里,宗族是以整体的形式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因此族人要时刻以宗族利益为主,不能因为个人原因给宗族共同体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同时,宗族组织拥有对族人的多方面控制权利,如何族人做出任何违反宗族组织要求的事,轻则接受一定的经济惩罚、体罚等,情况严重则要从家谱中削名,以示最高惩戒。这种处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传统宗族组织当中,族人附属于宗族共同体,较少的拥有独立权、自主权,而宗族组织拥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特权,并且要求族人无条件遵从。
  通常情况下,宗族组织通过家谱这一文字载体教化、约束族人,以保证族内控制的顺利实现。其中,削名出族是宗族组织利用家谱进行族内控制的最严厉的手段和方法。无论对于宗族成员还是宗族组织而言削名出族都是一件大事,它意味着宗族成员将脱离自己固有的宗族血缘系统,宗族组织也不再承认他的族人身份,两者将进行彻底的分割,因此家谱中对于削名出族的规定更加精准、严格。首先,信仰不符合宗族要求的宗教是削名出族的重要原因,“子孙或为僧道,只于其父序内书从释、从道,不得入系,以彼自外其伦也”。传统宗族思想认为,进入宗教组织就意味着抛弃了自己的祖先家族,因而不再属于宗族团体,必须在家谱中除名。另外,从事不符合家族规范的职业同样也将被削名,“不肖至为奴隶,倡优者,黜其名而不系不表者,示不齿也”。从事不良职业有辱宗族,所以必须加以排除,以维护宗族共同体的整体荣誉。再次,如果族人违反家训、叛逆祖宗,情况严重者也要削名出族,“各支子孙,无间穷达有乱伦纪者,有悖礼弃义者,有毁弃手泽、蔑视先祠者,皆削而不书”。归纳起来,族人被削名出族往往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男子为乐艺僧道、义男奸盗,过恶并侵犯祖茔,盗卖坟地及嫁娶不计良贱者,并削其名不书”,“凡男女婚娶,人伦之首,不可不慎,若贪财而娶卑微,婪富而嫁下贱,有辱门楣,有玷家乘,不录”。因此,族人要时刻遵守宗族组织的规定,在职业选择、个人品行、伦理道德、婚姻选择等多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能违反宗族组织的规定,否则将接受严厉的惩罚。有时,一些宗族因顾念血缘之情,仍为犯错的族人留下悔过的机会,“如悔悟归宗,仍收入谱,盖圣门矜改过,君子笃伦常也”。或者只对犯罪的族人实施惩戒,而不牵连其后人,“若悖逆灭伦,获罪祖先,贻羞宗族者,法当黜之,今且于其名下书黜,而不削其支,示罚弗及嗣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对于某个家庭成员加入了另一个群体,从原来的家庭中分离出去这种情况,家庭也能够应付自如:或是等待浪子回头,或是试图忘掉他” 。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通过制定上谱标准从而规范和限制宗族成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宗族共同体整体利益的目的。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生活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的人们不再拘泥于传统思想,而是以一种更为宽广的心态看待事物,同时,人们的宗教观念、职业观念等逐渐摆脱了传统宗族思想的束缚,朝着自由、开放的方向发展。新家谱凡例更加凸显个人自由,强调尊重个人选择,“奴隶与英雄共存,宗教信仰自由,职业不分贵贱,凡从事社会正当行业职业(包括僧尼、理发……)均一视同仁”。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事何种职业和信仰,都不影响其在家谱中的位置。另一方面,传统的宗族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家族法规,对于违反家规者宗族拥有惩治权利,严重者将被削名出族,以示警戒,最终达到控制族人、维护宗族共同体利益的目的。但是当代社会崇尚法律,家法族规往往是引导、劝诫族人向善的工具,而不能对族人施以实际的惩罚,因此不具备了实施家法的基础。20世纪以来,经过多次社会变革,传统宗族组织的外在形态已经消亡,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诸种特权也已经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人完全摒弃了传统宗族社会的各种观念、想法。虽然传统宗族组织消失了,但是人们对于祖先的尊崇之心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逐渐演化为个人道德的一部分。尊敬祖宗、清明祭祖仍然是受到当代人重视的一项民俗活动。虽然没有了宗族组织的强制约束,但是长期生活于农业宗法社会形成的血缘观念仍然深藏于人们内心当中,并为当代人所传承。因此,当代家谱凡例也随之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逐渐淡化对削名出族等家法方面规定,开始重视个人道德意识的培养,注重从精神层面加强管理。
  在宗族男性成员中,继子是身份非常特殊的一类人。在传统社会里,人们受农业宗法思想的影响认为族人必须有男性子嗣延续祖先血脉、继承家产。当一些家庭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可以通过过继的方法得到继子来传承祖先血脉、继承家产。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受血缘观念的制约,人们往往更加容易接受同一宗族内的过继行为,“乏嗣立继,必立本宗昭穆同派之子为嗣……”。与之相似,在当代社会中,虽然传统宗族组织已经消失,但是一部分人思想中仍然保留了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因此,在当代社会中,也有人采用同宗过继的方法来延续香火,“同姓同宗过继者:遇辈份不同者,以继入户排行以编辈份”,并且宗族允许其进入家谱,“过继的,过出和过入均记载,支脉图上按过入的记载,世系录上按过出的记载”。但是若过继异姓子弟,或抚养异姓子女作为传人,传统社会中的许多宗族往往不予承认,“至乞养异姓,拔取义男为嗣者,因非我族类,气脉不相感通,祖宗不歆祀享,俱削去,不容入谱”。这样做主要是以血缘相同作为准则,尊崇祖宗一本,防止乱宗。事实上,禁止异姓继承客观上也可以保证家族财产不外流。但是在当代社会中,人们的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代人在继子问题上开始逐渐淡化血缘观念,而逐渐重视现实人情,“抚养异姓子女为后的仍可入谱,在支脉图和世系录上均记载,但本人拒绝入谱的除外”。虽然异姓子女与父母没有血缘上的关系,但是长期的共同生活会产生浓烈的亲情感,所以具备了亲子关系的情感基础,因此只要将姓氏更改一致就可以成为家庭的一员,因而,当代的许多宗族从体恤人情的角度出发,允许异姓成员上谱。
  家谱凡例对男性成员上谱标准的规定的变化,充分说明家谱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社会中,男性成员凭借先天的血缘关系得到了宗族组织的认可,获得了合法的宗族身份。血缘关系既为他们提供了宗族身份,但同时血缘关系也使得他们不得不遵从于宗族组织的管制,失去一定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宗族组织通过纂修家谱可以达到对宗族成员进行人身控制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看,家谱成为宗族组织控制和管理族人的手段和工具。当宗族组织消失以后,族人开始获得属于自己的自由与权利,不再受宗族组织、家谱的限制与约束,所以家谱的纂修原则也随之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其中受家谱固有性质和功能的限制,当代人纂修家谱时依然重视男性成员的血缘关系,坚持传承宗法血缘观念,但是开始向多元化方面发展,血缘关系与亲情关系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多方控制与个人自由:妇女家谱身份变迁
  随着家谱功能的进一步转变,家谱凡例在记载因婚姻关系而成为家庭成员的女性配偶时原则发生了重大转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制度,因而造成妇女家族身份的诸多差异,从而影响了她们在家谱中的地位。在传统社会观念中,家族的妇女的上谱资格取决于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贞节状况等条件。家谱是家族的档案,是垂训后人的典范,这些重要功能都决定了其必须对妇女上谱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限制。首先是嫡庶之间的区别。“嫡妻故,虽无子女者,亦书”。嫡妻因为占有了正妻的地位,所以在家谱中首先得到了认同。而其他庶妻、妾室等女性配偶因为没有获得正妻的家族身份,出于传统尊卑观念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只有为夫家留下后人才有可能进入家谱,“嫡妻早卒,无子女者,书之以崇祀,但妾无子女者则不书,所以正尊卑贵贱之分也。”。传宗接代是宗族的大事,也是宗族接受异姓族人的重要原因,所以庶妻、妾室往往因为给家族带来了继承人,才能“母凭子贵”,取得上谱的资格,获得族人的认可和后人的崇祀。
  此外,传统社会的妇女一旦取得了夫家身份认同后,就必须按照身份要求生活。如果违反宗族要求,往往会被赶出宗族。其中,妇女的贞节问题在传统社会中备受重视,成为对妇女评价的重要标准之一。“妇人义宜从一而终,有夫亡再醮,有故被出者,虽有子亦不书,夫妻之义尽矣”。妇人再嫁,从宗法讲,已经与宗族没有了关系,因此自然不能上谱,但若顾念孝子之心,有些宗族略作变通,“妇人者,……若有子再醮者,夫传中不书,以义与庙祀绝也,只于子传中书母某氏,以子不得绝母也……”。妇人因为违背了“从一而终”的传统伦理思想的要求,所以失去了入谱的资格,但同时,庶妻、妾室等本没有资格上谱的妇人可以因为节行而获得入谱的资格,“妾无子女而有节亦载,重节也”。对于家族女性而言,“节”意味着贞节、节孝和节烈。生活在传统宗族社会中的家族妇女只有按照这种传统伦理思想行事,为家族增光,获得族人的赞扬,才可能取得上谱的资格。因此可以说,传宗接代、节妇烈女的思想是传统宗族组织评价一个妇女的重要标准,“女性以及极少数的男性因为婚姻方面的伦理观念,出现能否上谱及如何书写的问题,各个家族的处理方面有相同、基本相同、不甚相同的差别,然而在观念上则是一致的”。家谱也是通过对这些标准的强化达到控制和管理族人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制度的变革,宗族组织试图通过家谱控制和管理妇女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新时期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从根本上消除了家族妇女在家谱中不同地位的现象。而且当代女性在婚姻方面拥有了较多的自主权力,其他家族成员无权干涉其生活。“男女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婚姻,凡改嫁续娶,亲族不得干预,其行业和产业归属自行确定,如遇争议不决,走法律之路,宗族无权干涉”。因此,在当代家谱纂修凡例中,往往会提倡“公正平等:为顺应历史潮流,拥护国家宪法,本届修谱强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地位、男女贵贱一律平等。……嫁入女性姓名载入昭穆,有学历、职务、社会活动经历者,均与男性同样记载”。在公正平等观念的引导下,家族妇女取得了与男性成员一样的上谱资格,逐渐挣脱了传统思想的束缚。同时,新家谱凡例中也逐渐放宽了对是否有继承人的要求,家谱的纂修者无权对族人是否有继承人的问题提出异议,是否生育子女成为小家庭的内部问题,不再受家族组织的控制,传宗接代的思想也逐渐退出了当代家谱纂修的管辖范畴。
  虽然新家谱已经不再具有管理和控制家族妇女的功能,但是新家谱纂修过程中仍然要对女子改嫁事宜进行必要的记述,“离异、改嫁的女子,如有子女可以在其夫下记名,记载说明原系夫妻关系,按旧例。……女子离异、改嫁不书卒”。虽然在女子改嫁问题上传统家谱和新家谱都进行了记载,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传统宗族组织认为改嫁的妇女影响了宗族名誉,是不光彩的事情,因而应该给与削名出谱的严厉惩罚。当代家谱编写采用此种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家族成员的身份,尊重个人婚姻自由权。离异或改嫁的妇女从法律上已经不属于该家族,所以必须在家谱中进行标示,以防影响以后的正常生活。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看出,当代家谱的编写更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个人选择,而除去了道德评价和人身控制的含义。
  凡例对家族妇女上谱标准和方式的规定的转变,进一步说明家谱功能的新转化。在传统宗族组织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在宗族身份、日常生活、行为举止等多方面都受到宗族组织的管理和控制,所以作为家族典章的家谱自然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随着宗族组织的消失,妇女在婚姻、生育以及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都获得了自由权利,不再受制于传统宗族组织的控制,所以家谱也失去了控制和评价的功能。
(四)扩展宗亲范围:族女家谱地位获取
  中国传统家谱是父系制的家族历史,它的记载多以家族男性成员为主,辅以其配偶。作为家族的女性子嗣,多数家族认为“女则以夫为家者也” ,而且出嫁后姓氏也要更改,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出嫁后的女儿不再属于自己的家族,所以不同于作为家族血脉传承人的男性,因而不必记录到家谱中。一些家谱凡例中甚至明确规定“无子而有女者则书无嗣” ,女儿被宗族组织、社会观念剥夺了继承家族血脉的权利。虽然宗族组织名义上声称女性成员属于夫家,但事实上,传统民众女性上谱观念的形成受到传统伦理思想中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意识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家谱延续男性家族血脉的本质和功能。
  一般宗族纂修家谱虽然不记载女儿,但是只要女儿婚嫁后行为良好,获得了节妇烈女的称号,那么该家族家谱通常会加以记载,并可能撰写小传以表记其节烈作风。如清道光元年《皖桐西乡汪氏家谱》凡例规定“女子……有守节待旌者,另立外传,亦春秋录共姬纪叔姬之义”。“妇人莫大于节,能守节至死,则众共表之以励风俗”。在传统家族观念中,女性成员不具备上谱的资格,但族女有了特殊的表现,为家族增了光,家族组织便以此为荣,并想借用女儿节烈作风以光宗耀祖,提高宗族的声望,于是给以“树碑立传”的优待。因此,女儿是否具有上谱,并得到立传的资格,关键在于贞节与否。从本质上看,这与家谱的社会功能紧密相关。在传统社会,家谱纂修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垂训、教化后人,因此只有符合宗族思想、对宗族未来发展有益的行为才能够得到褒奖和激励,其中妇女的节烈思想正是世家大族所重视和提倡的。
  在当代家谱纂修凡例中,依然规定以血缘关系为依托,重视记载血缘的发展脉络,但是与传统家谱地记载方式不同,当代家谱纂修中出现了男女并书的现象。男女并书是指新家谱在延传家族男性成员上谱的基础上,同时允许家族女性成员上谱,“未出嫁女人与男性一样编行第、排序号”,“凡已出嫁女性,载入昭穆,注明出嫁何地何人”。在当代家谱纂修过程中,部分家谱除了记载家族女性外,可以进一步记载其丈夫、子女的情况,“男、女均是家庭的重要成员,男孩女孩都是家族的组成部份和血缘基因的延续,故将女、婿、外孙入谱”。如果有赘婿进入该家族,那么也可以进入家谱,例如2005年湖北省宜昌市玛瑙河流域东岳庙《陈氏族谱·凡例》规定“成年女姓,在家招赘的,照成年男姓上谱”。同时由于社会观念的变化,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开始寻求新的修谱标准。一些家族认为,家谱是一个姓氏家族的全记录,因此姓氏应该是上谱的重要标准。家谱中除了因婚姻关系而引入的外姓配偶外,其他人员的姓氏应该是统一的。并且,其他外姓人员因为某种关系的原因如果愿意更改姓氏,同样可以进入家谱。例如2005年湖北省宜昌市玛瑙河流域东岳庙《陈氏族谱?凡例》规定“若陈姓男子亡故,其配偶在家招夫,子女又姓陈的,按本族人员入谱”。可以看出,当代家谱反映人们的血缘观念的同时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宗族男女成员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宗姓关系都可以成为上谱的标准,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父系家谱的内容与规范,开始朝向更加宽泛、包容的方向发展。
  族女上谱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人们思想观念本身发生了变化,开始接受女儿也是家族传人的观念;另一方面是由家谱的社会功能的变化而带来的必然结果。当代家谱纂修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扩展宗亲范围,加强宗亲交往,从而进一步扩展作为社会资源的宗亲构成范畴,这既有利于家族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因此,在人们已经认识和重视宗亲交往的重要意义的前提下,家谱凡例的制定过程中必然突出对族女上谱问题的重视,以保证其社会功能的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家谱凡例既体现了家谱纂修的宗旨,同时也通过对具体纂修原则的规定实现了对家谱功能的掌控。家谱纂修宗旨、原则与功能之间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宗旨、原则服务于功能的需要,功能适应时势的变化。家谱的纂修宗旨从传统社会尊祖、敬宗、收族发展到当代社会溯本追源、发扬宗族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宗族组织新的思想文化价值取向。同时,家谱功能的变化体现了家族组织在当代社会的适应性调整。在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在政治权力、经济利益、思想文化等多个方面支配、控制族人的生活,族人往往附属于宗族组织,较少拥有个人权利与自由,但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宗族组织的消失,其曾经拥有的种种特权也随之消失,当代人已经脱离了传统宗族组织的束缚,获得了更多的自我权利与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当代人对于宗族的认识只集中体现在对于血缘、宗姓的认同上,这也成为当代家谱纂修的重要情感基础。
参考文献:
  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北京:中华书局,2996。
  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998。
  董晓萍《说话的文化——民俗传统与现代生活》,北京:中华书局,2002。
  萧放《岁时——传统中国民众的时间生活》,北京:中华书局,2002。
  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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