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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寒江读舟 2014-06-17

  (一)加快健康水产品养殖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撑。质量安全的水产品不应当是通过检测检验逼出来的,而应当是通过渔业生产者遵循科学规律养殖出来的。要扶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突破健康养殖关键技术并加以推广,鼓励养殖业者积极探索新的健康养殖形式。要帮助养殖业者转变落后的生产观念,改变代代相传的过时生产工艺、方式,用现代科学指导生产。深入开展兽药残留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研究,加快高残留、高毒兽药替代品的研发推广。

  (二)加大投入,完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检验检测等技术作支撑。借鉴发达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经验,基于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社会公益性质,应由公共财政投资,对水产品质量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尽快建立起以省级综合质检中心为核心,设区的市和重点县检测站为主干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服务养殖生产,为各级主管部门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鉴于水产品质量检测所需费用较高,限制了许多生产者、经营者的检测要求,现阶段检测费用应当采取由国家承担的办法,今后逐步向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共担转化。同时引导资助水产品批发市场、养殖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自己的水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三)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渔业管理人员和水产养殖、经营从业人员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系统教育渔业管理人员,使他们成为熟练掌握水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者。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养殖、经营从业人员宣传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一个负责任的生产者、经营者才是有希望的,才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企业的兴衰系于质量安全,行业的兴旺在于质量安全,变要我提高质量为我要提高质量,自觉依法生产,提供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水产品。

  (四)加快立法进度,完善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体系。国家已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需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省级立法的任务仍然很重。例如,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产品质量法》规定,加工品是其调整范围,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初级产品”,包括不改变物质物理属性的简单加工品;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近1.3万项,但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效力范围等有冲突,再加上从国外引进的标准逐渐增多,标准比较乱,不仅制约着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而且使生产者无所适从。要结合各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尽快出台《渔业增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明确管理事项和管理单位,健全水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水产品包装标志制度,使生产和管理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快标准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的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五)加快渔业产业化进程,提高渔业的组织化程度。现代渔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传统的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要解决好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必须按照生态高效品牌渔业的理念,通过实施产业化、标准化、外向化战略,优化优势水产品布局,培育扩张龙头企业,扶持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龙头企业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基地和农户的生产组织形式。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检疫、统一用药、统一饲料、统一标签、统一包装,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保障人民吃上放心水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了渔业部门执法权,要探索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发挥渔业部门人才优势,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渔业管理、科研、执法人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划定一个区域,明确责任人。

  广大渔业管理者要走出去,手把手教养殖户建立生产日志,督促养殖从业人员按时记录并妥善保管,不允许事后造假。要指导其依法生产,对于违法使用违禁药品的,依法查处。对于限制使用的药物,要监督其遵守停药、休药的规定。

  要教育养殖户从正规渠道购进渔药、饲料,建立渔药、饲料取样备查制度。对于水产品批发市场,要督促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杜绝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水产品入市,保障消费者安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渔业信用体系。成立政府扶持、监管的诚信服务机构,设立覆盖涉及养殖渔业的苗种、饲料、兽药、生产、加工、流通的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研究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为诚实守信的生产者、经营者寻求合作伙伴以及选择交易对象提供服务。教育生产者、经营者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相互监督,减少违法生产现象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

  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去年年底,上海市场上的多宝鱼被检出禁用药硝基呋喃、内陆供港淡水鱼检出含有“孔雀石绿”。养殖水产品从一些大的超市下架,有的城市对个别品种实行市场禁入。一时间谈鱼色变,消费者对出现问题的水产品避之唯恐不及,广大渔业养殖户更是忧心如焚,一向被国人视为高档消费品的水产品,却处于“愁嫁”的尴尬境地。水产品到底怎么了?

  长期以来,水产品是人们生活中的高档消费品,水产品长期供不应求,在需大于供的巨大压力下,个别生产者和经营者动了歪脑筋,不是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而是使用低劣投入品,在降低成本上下功夫。在吃鱼难没有解决以前,人们不可能更多地关心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否,政府工作的重心在解决供应不足上。随着老百姓由无鱼可吃到想吃则吃消费形势的嬗变,传统的食品质量意识和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水产品短缺的时代,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组织发展生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过去的生产指挥者转向水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者,一方面承担着传统的指导发展生产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按照新要求监督水产品质量安全,角色要求不同,工作重点不同,有时难免顾此失彼。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技术水平要求很高的执法活动,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操作规程,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应新的角色需要时间。

  法律规定的健康养殖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许多养殖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对国家水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养殖日志、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法律制度没有实行。作为向社会提供质量信息数据的中介组织监测队伍远不适应水产品点多面广的特点。生产者、经营者水产品质量检测手段缺乏,无法对养殖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监控。生态健康养殖方式的推广力度不够。有的养殖户养殖方式30年一贯制,落后的技术生产出的水产品的质量就可想而知了。养殖户诚信意识不强。对使用禁用药物、限制用药物,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但自身倾家荡产,往往殃及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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