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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被争论不休的理论

 小记历史馆 2014-06-18

    亨廷顿认为,世界冲突的模式经历了“君主的冲突”、“民族国家的冲突”、“意识形态的冲突”和“文明的冲突”。有人以“利益论”反驳亨廷顿,指出利益才是冲突的根源,而不是什么文明/文化。这种指责其实是没有完全理解亨廷顿,因为,根据亨廷顿的看法,利益也是一种被建构出来的东西,这种建构的过程深受文化/文明的影响。另外,利益不只是物质上的,还有非物质的元素,权力、信仰、社会地位、尊严、威望、文化享受等等,都随文明的发展而成为“利益”的组成部分。

    如果仅仅将亨廷顿的理论理解成是一种国际关系理论,那是很片面的。同样重要的是,亨氏的理论也是一种社会理论,对于理解民族-国家-社会内部的问题同样有启发意义。亨廷顿早年是现代化学派的重要人物,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之后,亨氏又下很大功夫完成了《我们是谁?》这样一部巨著,问题直指美国社会内部,其理论脉络清晰可见。在亚洲、欧洲、美国的校园和社区里,时时发生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并非涉及直接的物质利益,而完全就是围绕宗教观念、宗教传统、习俗(比如丧葬)甚至饮食等小小的细节,有的时候,因为一件与宗教或文化毫无关系的事情,却会引发长久累积的误解和文化宿怨,进而强化不同文明团体的对立与冲突,这种偶然发生的对立与冲突,有的时候会因为长期的累积而固化下来,并在特定时候被放大和引爆。无视或故意忽视文明/文化的冲突不仅仅是无知的,而且是对社会的毫无责任感,若出于政治正确或意识形态的需要而故意粉饰太平,这种做法更是于事无补。

    无论奥巴马是否能够改变美国与穆斯林世界的关系,他上台后针对穆斯林的一系列缓解姿态,并不能被想当然地当作反驳亨廷顿的论据,说什么文明/文化之间不一定会发生冲突,而是有走向和谐的趋势。相反,奥巴马的姿态恰恰已被亨廷顿所言中,因为亨廷顿早就指出,要在承认文明/文化可能导致冲突的基础上,务实地处理好可能引发冲突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避免文明/文化的冲突。亨廷顿的理论旨在规避文明冲突:“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的保保障。”为了避免发生文明的冲突,亨廷顿提出了三个原则,“避免原则--'在即将到来的时代,要避免文明间的大战,各核心国家就应避免干涉其他文明的冲突',这'是在多文明、多极世界中维持和平的首要条件';共同调解原则--主张的则是核心国家要通过相互谈判,来遏制或制止不同文明的国家间或集团间的断层线战争;共同性原则--在多文明的世界里维护和平,'各文明的人民应寻求和扩大与其他文明共有的价值观、制度和实践'。”奥巴马其实正是深感文明冲突对美国之影响,开罗演说的新姿态正是要践行亨廷顿的忠告。奥巴马此举体现的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理性原则。

    三、认识伊斯兰模式

    30年前在伊朗发生的那场革命,根本上说是一场“伊斯兰式”的革命。伊朗革命领袖宣称,既要反对左,又要反对右,因为,无论是左还是右,都只是“无孔不入的异教敌人”。伊朗输出伊斯兰革命的种种做法,恰恰是其以伊斯兰文明为标准重塑国家认同的努力。按照著名学者艾森斯塔特的观点,如果承认现代性是一种不同的文明,那么,对亨廷顿文明冲突论或许可以进行一点修正,那就是,伊朗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之间的冲突,其实部分地体现了伊斯兰文明与现代性文明之间的冲突。当然,文明差异、民族冲突和国家间矛盾三种不同形式的矛盾是相互交错的,在不同的层面上,有的表现强,有的表现弱,不能简单地说谁是决定性的。

    在每一个穆斯林国家,伊斯兰文明与现代性文明之间的关系与纠葛,或多或少地规定了这些国家的发展模式。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一个社会中完全彻底地实行伊斯兰教法已经不可能。因为,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内容远远无法涵盖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复杂性,尤其是考虑到与世界交往的需要,伊斯兰国家仍需要遵循相应的全球性普遍规则。就是沙特、伊朗这些伊斯兰国家也无法隔绝于世界之外。毛杜迪和霍梅尼等人想重建原初的伊斯兰教模式,但为了迎合现实需要,他们也愿意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变通,因此,他们所欲建立的模式只能被称为“现代的伊斯兰模式”。对于政治参与等问题,他们的态度是模棱两可的:一方面,如果统治者是优秀且虔诚的穆斯林,并认真执行伊斯兰教法,他们将乐于接受他;另一方面,如果全体穆斯林赞同实行选举制,他们也不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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