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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办出口退税

 杨凯杰 2014-06-20
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办出口退税
2014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山东国税“春风送税政”  系列专栏之亶 

  问: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问:购买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认证,发现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我公司在银行做业务,发生的利息、手续费、开证费、承兑费等,我公司取得了由银行盖章的收费凭证,我们这些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因此,只要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
 (主持人 胡景波 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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