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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改革的瓶颈如何破?

 水针智客 2014-06-20
公积金改革的瓶颈如何破?

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0多年路程。最近几年,因其缴存覆盖面、提取门槛等问题,民众要求修改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多地公积金提现政策放松的同时,日前武汉出台放松公积金取现新政,规定从7月1日起,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直接提取公积金。再次激荡起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期许。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就是专款专用于居民住房的需求。
    据报道,2011年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到了2012年6月,这一工作并未完成;随后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再次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可到了2013年底,情况则是再次“爽约”。相关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
    对高收入者不补贴、对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对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设立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就是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然而,现行的公积金状况已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住建部的2011年调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相比,民营企业职工这部分的低收入者,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的惠顾,致使住房公积金带有了拉大贫富和收入差距之情况。
    事实上,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帮助公众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实现住房需求的保障制度,且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而实际上公积金贷款并不容易批到贷款,其限制条件和要求也很多,比如说缴纳公积金的年限和金额,决定可以贷款的总额,也就是工作单位好、缴纳基数更高的群体,在公积金的起跑线上明显占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甚至“劫贫济富”——越是富有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躺在账户里。
    可见,住房公积金因其“沉睡”着庞大的金额,亦被公众指为“劫贫济富”的工具。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至60%之间,大量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如果不买房,很多人的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后才能领取。公积金在银行里沉睡,产生的利息,是一笔糊涂账,不仅是公众的利益遭到损害,还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就住房公积金的新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挪用、挤占、贪污”这些词。网友说,这几年公积金腐败丑闻不再频繁出现,但部门利益的掣肘仍是缘由之一,想想看,那么大一笔资金,光是增值收益就非常可观,如果内控和监督机制不完备,腐败空间恐怕不小。
    诚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一个“瓶颈期”,现行的管理法规亟待进行修订完善。2014年,住建部在部署今年系统主要工作时,《条例》的修改被再次列入。据了解,此次修改涉及多个方面,除国务院已经批准试点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外,还包括“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完善提取制度”等方面的探讨。
    显然,公积金条例修改是深化改革的一个具体体现,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在住房公积金发展到今天,积累的问题不仅是提取难、贷款难这些浅层次的问题,而是牵扯到分配不公的深层次问题。那么,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不是公积金改革的破题处?至少它触碰的是没有利益博弈的地方。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力度破除公积金制度滞后的深层阻力,让公积金真正回归职工“利益共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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