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国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回顾与思考

 zilixy 2014-06-21

我国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回顾与思考

 《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5期   李梦卿 张碧竹
http://www./web/articleview.aspx?id=20120113144901552&cata_id=N183 
 
      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校企合作教育”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各国关于校企合作的名称各不相同,如美国称为合作教育,德国称为双元制教育,英国称为三明治制度,日本称为产学合作等。虽然在称谓上各不相同,但从实质来看,各国开展校企合作的根本原因在于适应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对新兴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发展至今,合作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对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研究我国校企合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总结经验与教训,有助于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我国校企合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百废待兴,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日益增加。在此背景下,毛泽东确定以“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党的教育方针。1957年11月8日,刘少奇等中央领导阅读了《参考资料》所载《美国大学生有三分之二半工半读》一文后提出:“此件送团中央一阅,中国是否可以个别试办?请你们研究。”三个月后,毛泽东在《工作方法》一文中,正式提出“一切中等技术学校,凡是可能的,一律试办工厂或农场,进行生产,做到自给或半自给,学生实行半工半读。”1958年5月27日,全国第一所厂办半工半读学校——天津市国棉一厂半工半读学校开学。1958年5月30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我国应有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讲话,并提出:“我们国家应该有两种主要的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同时并行:一种是全日制的学校制度,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学校制度;一种是8小时的劳动制度,一种是4小时工作的劳动制度。两种制度相辅而行。”“半工半读”教育形式是新中国成立后校企合作教育的经典模式,是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尝试。此后,全国各地半工半读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得到了蓬勃发展,全国大多数省市区都试办了半工半读学校。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今后半工半读学校将与全日制学校、业余学校同为我国三类主要学校。
      大跃进运动初期,对半工半读教育制度造成了很大影响,学校停课,半工半读教育制度时断时续。1964年天津仍坚持试办半工半读学校的企业仅剩7家。1964年8月1日、22日,刘少奇接连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党内报告会上发表《半工半读,亦工亦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会议上发表《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的讲话。他说,“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的学校可以办,以后可以多办”,“将来要使它成为我们的主要的教育制度和学校制度”。然而随之而来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给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带来了灭顶之灾,由于批判刘少奇倡导的“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全国半工半读职业学校几乎全部停办,校舍被占用。职业中学和农业中学所剩无几,各类职业学校被破掉、撤销或改为普通中学,校企合作制度的推行处于由蓬勃发展到停滞进而全面倒退的境地,数十年建立起的职业教育政策制度一时间被摧毁殆尽。
      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制度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加快了校企合作制度化进程。1980年,国家先后颁发《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校企合作,但都强调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以校企联合办学、校办企业等为纽带,加强校企合作政策建设。198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发《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强调企业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对口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同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中科院明确提出了“产学研”联合的主张。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解决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基地。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再次强调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以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试验中心。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06年3月颁布的《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提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是当前职业教育具有方向性的关键问题。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转变,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2006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校企合作的培养制度,实现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二、各地教育部门为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采取的措施
 
      为加强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校企合作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积极推进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良性健康发展,做到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宁波市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2009年3月1日,宁波市正式施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是地方立法保护和促进校企合作的开端,对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姻”起着积极的示范作用。
近年来,校企合作受到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广泛重视,但是,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三方主体在权利、义务上存在较大分歧和矛盾,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宁波成为第一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城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解决校企合作中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有利于调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提供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保证。第一,明确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第二,强调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三,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条例》指出,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或优先支持。强调了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引导、鼓励作用,有利于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此外,《条例》还对学生意外伤害、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保护商业秘密等做了规定,力求为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二)泸州市颁布校企合作实施意见
      2010年4月,四川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针对合作办学目标、合作内容和方式以及保障措施与政策等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各职业院校的合作目标是利用企业资源,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为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及教师能力提升等提供保证,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服务社会。各企业则要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共同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开发与建设、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等工作,为提升企业人才素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奠定基础。
      从校企合作内容看,《意见》分别明确了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制定了具体详细的学生到企业生产实习制度,明确企业支付报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优先就业的义务。职业院校要建立有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定期到企业实习锻炼制度化建设提出要求,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合作完成学生及教师实习实践的任务。《意见》还在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实训基地及共同开发技术等方面对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政府为此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加强政府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扶持力度,落实有关财政优惠政策措施,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意见》的颁布明确了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为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深圳宝安区校企合作一揽子政策文件
      2008年,深圳宝安区政府出台了《宝安区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等专门扶持校企合作的一揽子政策文件,其中规定:“中职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每人每月享受650元的生活补贴;对接纳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实训补贴。”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宝安职校先后与德昌机电(世界500强企业)、中海物流(世界500强企业)、奋达集团、高新奇科技、汇科盛科技、利华动画、英大证券等知名企业共建了10个“企业校区”。
      宝安区以政府的主导性和积极的行政作为支持了职业学校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发展。职业院校一方面加强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力度,求得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创建和改变教育管理模式、教学实习模式、合作办学模式等,让企业真正看到学校办学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是与合作企业共同开发课程体系,促进了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以及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企业校区中直接开展“订单式”培养,实现了学生零学费入读和零距离就业,为企业储备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三是有效安排三年级学生整体顶岗实习,切实保障学生实习质量,保障学生各方面的利益和安全;四是学校依托企业校区培训教师,保障了专业教师每年至少一个月参加企业生产实践,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空间;五是依托企业校区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员工技能素养。目前,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了“高新奇”、“汇科盛”、“花样年”等三个大型企业校区,共容纳学生近2000人,实现了校企深度合作。
 
      三、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对策
 
      积极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形成政府、企业和学校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目标。
      (一)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加强校企合作的法律及制度建设
      建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国家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是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有利保障。完善有效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该满足四个基本要求:一是校企合作概念的界定要清晰,合作内容涵盖要全面,不留死角或盲点;二是责任主体要明确,当校企合作开展不力时,参与者应承担什么责任,都应该有明确规定;三是权利与义务要对等,既要明确参与者的义务,也能保障参与者的权利,以利于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四是规定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毕竟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强制性法律,只强调义务,不强调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很难发挥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或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以有效约束校企合作各方的行为。
      (二)从促进发展的角度加强地方政府建立校企合作激励与监督机制
      推行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主体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有责任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系统设计校企合作政策框架,制定校企合作相关法规条例等。如建立《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条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使校企合作常态化、制度化。二是明确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出台规范化的校企合作文件,同时制约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制定严密、规范的校企合作文本,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三是鼓励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义务。四是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实践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安全义务,企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职业院校要为参与实习实践的教师和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通过监管和指导,使校企合作更多地从企业实际出发,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多方面与企业需要接轨,强化企业和学校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包括成立校企合作组织委员会,行业企业协会负责人与职业院校共同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分析企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力资源需求,提出本行业人才培养的知识和能力要求,提出专业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编写专业课教材;评价和指导专业教学工作;制定行业准入资格;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和技能大赛;推动校企合作真正走向深入。政府应加大激励力度,出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三)从育人角度促进学校完善校企合作办学规章制度建设
      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校企合作规模越大、关系越密切,效益越突出。各职业院校要加强与定点合作企业的联系,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尤其是对订单班、冠名班的教学管理,一定要与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紧密相连,随着企业的经营环境、技术更新等的发展而变化,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学校和企业可共同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如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的制定。各教学单位要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校企合作工作抓细抓实。要进一步落实人才需求预测、专业调整与设置、人才目标定位、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实习实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实训基地管理、“双师型”教师考核奖励及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等规章制度,确保校企合作工作的有序高效。在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以及员工培训等方面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深化课程改革。建立校企合作效果评价机制。向企业开展毕业生满意度调查和考评,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同时,向学校及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效果调查和评价,对企业提供的实践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在招生方面,一是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招生、培训、就业计划,对学生开展培训,使其达到企业生产基本要求,实现就业;二是学校面向企业接收在职职工,针对工作岗位发展变化的要求,开展短期培训,满足受训职工技能提升、岗位转换等方面的需要。在学生管理方面,由校企共同实施对学生的操行考评。
      各职业院校结合校企合作需要,自行制定以及与企业共同制定相关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上,要积极制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保证学校培养的人才符合企业需要。在课程建设上,制定《校企合作教材建设与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与企业共同制定《企业讲师选拔、聘用考核管理办法》、《鼓励教师参加企业锻炼的有关规定》等制度,通过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实训基地管理上,校企双方制定《校企合作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对合作双方的实习实训基地共同管理,进行基地考评与奖励工作。在顶岗实习管理上,通过制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顶岗实习考评办法》、《顶岗实习教师工作指南》、《顶岗实习发生意外处理办法》等,将顶岗实习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学生与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从提升人力资源素质角度引导企业积极构建校企合作制度的配套机制
      校企合作的最大受益者是企业,企业也要完善校企合作相关制度的建设,结合生产需求,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第一,要完善企业员工培训制度。企业应把职业院校看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以及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不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第二,要贯彻落实校企合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一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0条对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教育的规定。二是执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教育经费提取规定。三是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接纳工作,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劳动报酬。四是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等工作。五是根据企业需要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承担社会责任。
      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三方共同努力。政府推动是校企合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建立健全政策、法律法规为校企合作铺平道路,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实现职业院校与企业无缝对接的重要基础,企业和学校都要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深化校企合作层面与层次,找准合作契合点,巩固校企合作关系,加快合作进程。职业院校加快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是提升校企合作质量的关键因素。而法制建设是校企合作的根本保证,是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制度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应有之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