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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的道德标准

 指间飞歌 2014-06-21
“好法官”的道德标准
2014年06月11日 09:29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6期 作者:王 申

  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官违纪违法案件,似乎在向我们叙说:本应被社会公认为最具道德示范的群体,如今却成为道德上不满意的群体之一。司法伦理与道德在法官面前悄然退隐和缺场的现实,证明了它们对法官似乎已经难以产生影响。在通往司法伦理与道德保卫战的道路上,为维护法官职业的伦理实体性和道德聚合力,我们提出,通过司法向广大民众展示“好法官”的道德标准,在当下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法官要成为“真正的卫士”,那就应当能够理解广大民众对法官道德要求的善良意愿,毕竟司法服务的对象是本国民众。

  “好法官”展示了司法固有的内涵

  法官道德,其实就是法官“应当如何生活”以及“为什么这样生活”问题的系统性理解。司法伦理建设的目的是使法官变得善、变得有德性。而法官要变得有德性,便离不开法律。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法官制度,就必须对“什么是法官美德”进行理论上的论证。我们通过对法官道德基础的理论论证,通过对法官美德“有意义”和“令人满意的选择”的要求,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司法道德观构建一个可以依赖的价值观基础。

  司法伦理突出地表达法官道德的正当性、公正性特质。我们提出做一名好法官,为的是要在司法伦理的规范构建中,既要把“好”确认为法官的道德追求,又要把公正确定为司法道德建设的重点。好法官本身蕴涵着司法的道德性及其伦理价值。能否正确地认识司法伦理或法官道德的基础与本质,是关涉我国法官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有人提出,为什么法官除了遵守法律之外,还需要设立一整套职业伦理道德系统来规范自己?法官最重要的能力是准确地适用法律而不是树立道德楷模。尽管一个熟谙法律但道德败坏的法官令人厌恶,但是一个道德高尚但系超级法盲的法官也令人绝望。那些精通法律但道德水平一般的法官往往被认为是称职的,因为法律不过是最低而非最高限度的道德。但我认为,这种观点犯了“非此即彼”的逻辑错误。对于同样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反过来说,一个熟知法律,但品德恶劣的法官,危害更大,甚至会危害整个司法制度。因此,那些认为法官道德品质无所谓的人,显然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司法具有维护法治的重大使命,而所谓使命,必须是法官通过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所以,司法职业伦理既以法律为基础,同时又超越了法律。法官道德标准必须是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标准,这样才能完成法治使命。司法的和谐与有序不仅在于制度的完善,更在于司法主体的道德完善。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关于“好法官”的完美解说

  在我们每个人的心底已有一个关于法官人格的完美具象(如中国人心目中的“清官”)。好法官的“好”不仅是我们想象为“善”的东西,还符合我们心目中为自己所建立起的“人格模型”。好法官的道德形态是我们司法伦理观、道德信念的集中体现。其核心是对法官职业伦理关系以及相互关系的认同与建构。一名“好”法官所应具备的业务素质主要体现在:能否独立地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和力量,包括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方法),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政策和利益之间,在手段与目的、规律性与目的性、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平衡与权衡。

  每隔几年,我国法院系统都会开展评选人民好法官的活动:提出一个概念上完美的好法官要求,然后激励和要求法官去实践这个完美的概念。做法官就要做一个好法官,这是法官的一种内在道德的满足。而司法伦理在标志那些值得向往的法官道德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好法官拥有他的职业所需要的所有美德:忠于法律、保持独立、知识渊博。好法官都有一种强烈的愿望:要伸张正义,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公平判案。好法官为广大人民所企盼,他不仅要遵守正确的规范,而且还要熟悉国情,了解社情民意。好法官还具有高尚品格,良善美德在其精神素养中占有核心地位。当我们把好法官作为人生目标来追求,其实就是法官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司法伦理对于法官道德的意义,并最终把握住了司法所需要的法官最高的善。

  当然,法官的德性超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官道德伦理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在各种社会压力下,司法如何能够让社会更稳定?法官的道德确定性是建立在稳定的社会基础之上,或者说,社会稳定是法官自身繁荣的条件,也是法官最高的善的目标。因此,如果我们说,超越自我利益的法官道德观必须得到理性的辩护,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司法之善建立在法官美德伦理学的行列。

  通过司法构建“好法官”的道德基础

  我们把司法伦理定义为:以实现法官德性为目标。这就意味着司法职业伦理规范的正当性是国家给予的。如果我们把国家看作是促进法官伦理发展的一个组织,那么我们就会满怀敬畏地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我们对法官美德的关怀不仅是伦理规则,更是规则的理由。

  1.共同体原则。司法职业共同体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思考、行动和判断的背景性的框架,它为成员提供共同享受的共同利益,体现的是司法主体的廉洁自律性。法官共同体的共处关系并非自然形成,而是通过学习获得。每个法官都能自觉遵守司法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借助优秀人民法官的形象示范,通过共同体向民众展示法官的整体价值与意义。

  2.目的原则。法官职业伦理的目的,就是使法官对自己在司法审判中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有高度的认识。在法官的认知中,坐上审判席应是一种荣誉,而不仅是为了谋生的一般职业。法官不仅是纸面上的法官称呼,而且是在行为中所做成的。司法不能空谈理论,法官必须身体力行。纸面上的法官不足以表明他作为法官的价值,他还需要像老百姓心目中的主持正义的法官那样去行事才是一个真正的“好”法官。

  3.行动原则。法官知道什么是公正不等于就具有公正的德性。他也不是先成为公正的人再去做公正的事;相反,法官是通过做公正的事而成为公正的人。如果不去做,法官永远不会成为好法官。法官确信,其审判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只能是与法律准则相一致的独立行为。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与实现者,使得其职业伦理特定化而且成为升华了的职业伦理与道德。

  4.内心强制力原则。法官的道德权利从根本上说是自律的,它意味着法官为自己立法;司法权的独立存在证明了法官的自由本性,而这种自由是建立在法官具有优美灵魂与高尚精神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法官内心强制力提升是其自我提升至完美境地的最可能因素,亦是最关键的环节。因此,道德自律蕴含着法官个体的自我与自律。这是因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依据自己的道德品格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结 语

  “好法官”标准模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去仰慕法官。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而法官道德建设的重点,即在于建立引导法官崇德向善的司法管理机制。用德性提升法官的善性,这是因为:法官美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司法道德体系的基础之上。司法道德伦理需要一种构建同一性的法的精神力量。而法的精神同一性的构建,首先需要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力量。中国司法要走向成熟与繁荣,没有什么比法官的道德建设更重要的了。然而,构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道德基础,既需要我们有直面现实的勇气,又需要我们有一种负责敬业的科学精神。当今中国的法官人数接近30万,使这近30万的法官尽为“尧舜”,是我们国人的期望。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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