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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能与亲生子女断绝关系

 zrp8352 2014-06-22

父母不能和亲生子女断绝关系

作者: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这样的事情:父亲从小溺爱子女,缺乏管教,致使子女染上恶习,甚至无恶不作。父亲悲愤难忍,诉请法院断绝父子的关系。在我律师执业期间也遇到类似案例,一位老人胳膊缠着纱布前来诉说“我们夫妻俩在我儿子结婚时给他盖了四间房子,二十年后我们夫妻俩将自己住的老住宅翻新并打了平房,前年我老伴去世,我儿子一直也不养我,经村里调解,我儿子要求他去住我的房子就养我,我不同意,他就经常打我,这不把我的胳膊都打断了,我实在受不了了,向法院起诉要求断绝父子关系行吗?”在许多人看来可以断绝这种父子之情,但我认为不可以,主要由以下原因: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附: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与石某婚后生有李甲。李甲于1995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因他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江西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李某、石某几次劝说李甲回乡工作无效便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2001年,李甲与刘某在上海结婚。2002年4月份,李甲出差时不幸被他人杀害。李某、石某获悉李甲死亡后,赶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4.6万元)和存款3万元。刘某以李某、石某与李甲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某、石某分割遗产。于是李某、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遗产27.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石某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石某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甲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某、石某、刘某平均分割。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一、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李某、石某虽声明与其子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但李某、石某对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第二、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李某、石某的声明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李某、石某并未丧失对其子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

二、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两高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56-02-29关键字:

【阅读全文】

复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京(中)法办群字第41号来函提出的中央财政干部学校职员马志超要求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对脱离父子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我们建议:你院可把马志超的来信转给该校领导上由他们考虑作适当处理,或作为了解审查马志超历史时的参考。

三、不能断绝父子关系是由亲子关系的特点决定的。

亲子关系这一概念源于遗传学,是指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生物血缘关系。通常指的是父母和子女的交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交换信息、意见、态度和情感,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及合作的过程,具有不可替代性、持久性、不可选择性、不平衡性、变化性等特点。上述特点明确表明父子关系不可替代、不能选择,具有持久性,也正是其不平衡性和变化性等导致了亲子之间产生裂痕,但该裂痕不是挟泰山而越北海而不能解决的。

四、不能断绝父子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附1、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51-11-02生效日期:1951-11-0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文号: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略)

附2、父子脱离关系16年法院一朝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1-03-11 作者:张维平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江西省泰和县马市镇年已七旬的康老汉和老伴,将协议“脱离”父子关系十六年的大儿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9月15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脱离”父子关系协议无效,大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

康老汉和老伴都是地道的农民,年轻时含辛茹苦将五个儿子抚养成人,现均已结婚成家,独立生活。十六年前(1990年3月17日)脾气暴躁的康老汉因和大儿子水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执意要与大儿断绝父子关系,并请其弟见证主笔。在其他四个儿子的参加下,康老汉与大儿签订内容为“长子不享受父母的任何财产,对父母的生老病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协议书。自此,父子俩互不来往,形同陌生人。如今,康老汉老俩口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其他四子生活也不宽裕,难以供给二老较好的衣食,在遇到生病时就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既伤心又气愤的康老汉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将大儿子水根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大儿子则以双方早已脱离父子关系为由拒绝。

经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子间的血缘关系不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康老汉的大儿子以脱离父子关系为由拒绝尽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大儿子水根应尽赡养义务。

五、请求断绝亲生子女关系法院不立案、公证处不受理

(一)断绝父子关系、法院不立案

张老伯老二口带着四十多岁的儿子来到法院诉称:他们老二口都是普通工人,儿子是他们含辛茹苦带大的,本以为儿子成年后,可以独立成才。没有想到40多岁的儿子不仅赖在他们二老的身边,吃住在父母家,没钱就伸手向二老要,如不合意,还会殴打二老人,而且不务正业,跟着外面的人“鬼混”,因为小偷小摸多次劳教。任凭二位老人苦口婆心相劝,儿子就是不理,迫于无赖,他们老二口拉着儿子到法院要求断绝父子关系,他们二老就可以不管儿子,迫使儿子自食其力。法官耐心对二老说: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一经形成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以父母和子女的意志而解除。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的说法,自然血亲是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人为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因此,张老伯要求断绝父子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裁定不立案。

(二)、想断父子关系法院不准(2008年03月09日06:13大江网)

解除父子关系,在一些古装剧中可以看到,而在如今,血亲关系不是可以被法律一刀两断的,在法院提起断绝父子关系的诉求,均被法院拒绝。

老父想与儿子“断交”

“我们老两口实在太累了,儿子养了40多年,就是不能独立生活。”2月29日,南昌东湖区法院来了两位老人和一名中年男子,老人告诉立案庭的办案人员,他姓张,夫妇俩都60多岁了,退休在家,就靠着为数不多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儿子40多岁了,可还赖在他们身边,住家里的,吃家里的,没零花钱了,就伸手向老人要钱,稍有不合他意,便是拳脚伺候。张老伯说,他和老伴都是普通工人,儿子是含辛茹苦带大的,本以为儿子成年后,可以独立成材。没想,儿子成天不务正业,跟着外面的人“鬼混”,因为小偷小摸还劳教了几回。任两位老人苦口婆心相劝,儿子就是不理,无奈之下,老人想到上法院申请断绝父子关系的“好办法”。“不存在父子关系,我就可以不管他,他也没有理由不自食其力。我们来之前跟儿子谈了,他也愿意断绝关系。”

父亲好赌女儿要“休父”

东湖区法院立案庭的办案人员称,除了父母要与子女断绝关系的情形,也有孩子想与父母断绝关系的。办案人员说,“去年10月份,一女儿带着爸爸来断绝父女关系。”女儿从出生到成年,父亲都是在赌桌上度过的,父亲好赌还常输钱,这使得母亲打零工赚的钱根本是入不敷出。后来女儿参加了工作,可父亲却经常问她要钱,拿到钱又去赌。“我就想一次性给他一笔钱,从此不相往来,把关系了断。”

断绝关系法律不允许

据有关人员称,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许多父母子女之间关系出现紧张现象也在增加,由此诉至法院的要求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也在增加,但是都被法院拒之门外。就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请求被拒绝立案的原因,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王法官表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一经形成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以父母和子女的意志而解除。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才能解除收养关系,而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这一说,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因此,张老伯欲断绝父子关系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立案。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的万山律师就认为,自然形成的血亲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关系,有割不断的义务,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血亲关系是法律不能介入的。法律上不允许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其立法的本意在于养老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万山律师说,希望其他想断绝父子关系的市民也要三思,父母对于子女总是功大于过的,子女对父母总是“身上掉下来的肉”。从伦理道德上讲,并不能说断就断。

建议法律应重视这个问题

在采访过程中,一些法官对记者表示,随着近些年此类案例的增加,不少像张老伯一样想断绝关系,脱离痛苦的老人却得不到法院支持。针对此类情况,可参照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增加相应的法律规定,允许法官视具体情况,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比如,在子女成年后,双方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子女或父母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提出解除关系。(文/刘妍王玉珍记者方方)

(三)、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公证告知不能受理(2011-08-23 09:58:06 法制网)

江苏频道讯8月初,60多岁的李老汉来到扬州市维扬公证处,申请办理断绝父子关系公证。据他反映,儿子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靠自己每月从微薄的养老金中省出一点来贴补生活,最近儿子又沾染上了赌博,把家里的存折偷了去,还弄得家里常常有人来逼债。老李对这个儿子实在是失望之极,不得已之下来到公证处,要与儿子断绝关系。

相比较老李而言,7月19日来维扬公证处申请办理断绝父子关系公证的张某也有说不出的苦衷。张某生了2个儿子,大儿子工作优越,收入稳定,前年刚买了套四居室的住房,但小儿子下岗在家已经数年了,成家后还是和张某挤在老城区一套6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张某经过深思熟虑,把他名下的这套房子就过户给了小儿子。可大儿子知道消息后回家闹翻了,把家里的锅碗瓢盆砸了个遍,还四处扬言:“他不把我当儿子,以后我也不会认他这个父亲,他以后的生养死葬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听完当事人的诉求后,维扬公证处工作人员向他们解释到:父亲和儿子是血缘关系,从一出生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公证也不能切断血缘关系,而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公证处不能做这样的公证,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工作人员同时提醒,涉及到亲属关系产生的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例如老李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子女的赡养责任,同时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相对地,若父母未尽到抚养的义务,遗弃子女,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之责。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情况在公证工作中并不鲜见,老人提出断绝父子关系,实属无奈之举。现在我们的社会已步入老龄化,老年群体日益受到关注,可是什么关注也替代不了子女的关怀及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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