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示范文本) 编号: 供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收购方(下称乙方):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收购内容开展农产品种养和生产,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销售农产品,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购农产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收购内容 (一)品种:乙方向甲方收购的农产品品种为: (二)数量:乙方向甲方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为: (三)价格:双方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按以下约定执行: (四)质量:双方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按以下约定执行: (五)收购期限:乙方向甲方收购农产品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收购产品的检验、交接等事项 第三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因本协议约定的收购产品所需生产资金紧缺时,可依据乙方在《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中所核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范围向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订单农业贷款,乙方为同意为甲方的订单农业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甲方获得订单农业贷款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甲方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双方同意授权农信社办理收购款的结算手续,并同意按下列方式对收购款进行结算: 1、双方应当在收购农产品后之当日,根据收购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制作或填写收购款的《结算单》。《结算单》一式四联,均须由双方签字和盖章;甲方和乙方各执一联,其余两联分别由甲方和乙方各持一联,并应当在3个营业日内各自将《结算单》提交给农信社办理结算手续。 2、农信社凭甲方和/或乙方提交的任何一联《结算单》,即有权根据《结算单》所记载的金额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专户中扣划收购款(从农信社第一次收到《结算单》之时起算),以办理收购款结算手续。 3、农信社有权从乙方应付甲方的收购款中首先扣收甲方应向农信社偿付的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再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没有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办式对收购款进行结算: 第四条 订单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本协议中相关事项予以变更或需终止本协议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实际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本协议发生变更、终止等事项时,双方都有告知发放贷款的农信社的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甲方所结欠农信社的贷款本息能按期归还。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任何一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供方须同时加盖手印)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农信社及 各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及加盖手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2 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 (示范文本) 编号: : 鉴于本公司已与贵社签订编号为 的《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且本公司已与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订单农户”)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为解决订单农户生产资金紧缺问题,本公司同意该订单农户向贵社申请订单农业贷款,并同意为该订单农户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债务提供担保。 本公司确认,在上述《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合作期限内,该订单农户可以随时在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 元、最长借款期限为 个月的范围内向贵社申请订单农业贷款。 本公司同意,在本确认函核定的范围内,贵社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给予该订单农户一次性贷款、分期贷款和/或循环贷款等任何形式的贷款。无论采取任何形式的贷款,贵社与该订单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无须经本公司同意或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等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予以确认,且本公司同意将该笔贷款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纳入上述《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及其项下相关担保文件的担保范围内,并由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特此确认。 确认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 (示范文本) 编号: 农信订合字第 号 收购企业(下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为配合甲方推广和发展“订单农业”项目,解决与甲方签约之订单农户生产资金紧缺问题,以促进订单农户增收和甲、乙双方增效,甲、乙双方同意就开展“订单农业贷款”项目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本协议所称的“订单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即订单,下同)组织安排生产,实行以销定产的农业产销模式。 2、本协议所称的“订单农业贷款”,是指乙方向已与甲方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书的订单农户发放的,并由甲方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核定额度、期限及特定用途的生产性贷款。 3、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开展订单农业贷款项目的合作。 乙方同意对在其有权经营服务之区域范围内的已经与甲方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书且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订单农户,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及贷款额度范围内提供生产性贷款,以支持甲方解决订单农户生产资金紧缺问题。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的每一笔订单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并根据本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乙方能够安全、按时、足额收回贷款。 4、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应当专款专用,订单农户所获得的专项贷款,必须专款用于订单农户与甲方所签订之农产品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农产品的生产资金需要。甲方有权利且有义务对订单农户所取得之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利于订单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 5、为保证乙方所发放贷款的安全、按时、足额收回,甲方授权乙方(且同时促使每户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农户也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统一办理订单农产品收购款(即货款,下同)的结算手续,并授权乙方有权从订单农户应获得的收购款中首先扣收该农户在乙方的借款本息。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上述合作期限仅为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订单农户可以在该期间内向乙方提出具体订单农业贷款申请的期限,并不是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也不是订单农户可以获得的借款期限。上述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并不会因此而解除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也不会因此而解除甲方和/或担保人对本协议项下各笔订单农业贷款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3、上述合作期限届满后,如果甲方希望继续进行合作的,在甲方完全满足乙方要求之条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作期限,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 贷款额度 1、根据甲方的申请,并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乙方同意为甲方所开展的订单农业项目提供订单农业贷款支持的总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上述总贷款额度,为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同意甲方之订单农户向乙方申请订单农业贷款所取得的借款本金总余额的最高限额。对于订单农户申请的贷款额,如果在乙方同意予以贷款后,将会使甲方之订单农户向乙方申请订单农业贷款所取得的借款本金总余额达到或超过总贷款额度时,乙方有权拒绝订单农户的贷款申请。 3、如果甲方希望提高总贷款额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履约情况、资信能力、信用等级、担保的提供及落实等相关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提高总贷款额度和自主决定提高总贷款额度的金额。对于甲方申请提高总贷款额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相应增加担保。 4、乙方有权随时地根据甲方的实际履约情况、资信能力、信用等级、担保的提供及落实等相关实际情况对总贷款额度予以调减或取消,并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生效。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有权对总贷款额度予以调减或取消。 5、具体每户订单农户可以向乙方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由甲方自行根据订单农户的实际情况在总贷款额度范围内予以核定。在订单农户向乙方申请贷款之前,甲方应针对具体的订单农户按户向乙方出具《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具体列明甲方核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 6、具体订单农户可在甲方核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范围内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有权根据具体订单农户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订单农业贷款以及发放贷款的具体额度。 7、在甲方核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范围内,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给予具体订单农户分期贷款或循环贷款。甲方对订单农户的分期贷款或循环贷款均同意予以确认,并同意将该等贷款纳入本协议项下担保的范围。 第四条 具体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详见附件)的格式和条款,与具体订单农户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与具体订单农户签订相关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订单的,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一(《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详见附件)的格式和条款重新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或者对原协议或订单进行修改和补充。 2、在核定具体订单农户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后,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二(《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详见附件)的格式和条款,按户出具受文单位为乙方的《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须经甲方签字盖章)并交由具体订单农户收执。 3、具体订单农户凭其与甲方签订的《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经甲方签字盖章的《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即可向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申请订单农业贷款。 4、对未能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具体订单农户的贷款申请: (1)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本协议所约定的担保已经全部得到落实(即本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担保合同已经生效且已经依法办妥相应的担保登记、备 |案等手续); (2)具体订单农户已经与甲方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并已经生效,且协议的格式和相关条款符合本协议约定; (3)具体订单农户已经取得由甲方出具的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并将该函原件交由乙方保存; (4)具体订单农户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向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申请贷款,且所申请贷款的额度和借款期限将不会造成超出总贷款额度及《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所核定范围的情形出现; (5)具体订单农户在乙方有权经营服务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订单农业生产; (6)具体订单农户符合国家有关信贷制度规定及乙方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7)具体订单农户已经向乙方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5、在总贷款额度及《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所核定的范围内,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与具体订单农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须再取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对该等借款合同均同意予以确认,并同意将该等贷款纳入本协议项下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 收购款结算资金的管理 1、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农产品收购款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资金专户”)。甲方收购农产品后应支付给订单农户的收购款,必须通过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结算。甲方的结算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社: 2、甲方同意将甲方收购农产品后应支付给订单农户的收购款,全部委托由乙方代理结算,并授权乙方从结算资金专户中根据本协议扣划相关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或委托书。 3、甲方应保证结算资金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向订单农户支付收购款。甲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每一笔订单农业贷款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动用结算资金专户内的任何款项,或者撤销结算资金专户。结算资金专户内资金不足时或乙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补足资金。乙方没有为甲方垫付结算资金的任何义务。 4、甲方应当在向订单农户收购农产品之当日,按照《结算单》,(详见附件三)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收购农产品的实际情况按户制作收购款的《结算单》。《结算单》一式四联,均须由甲方和具体订单农户签字和盖章;甲方和具体订单农户各执一联,其余两联分别由甲方和具体订单农户各持一联,并应当在3个营业日内各自将《结算单》提交给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5、乙方凭甲方或具体订单农户提交的任何一联《结算单》,即有权根据《结算单》所记载的金额从结算资金专户中扣划收购款(从乙方第一次收到《结算单》之时起算),以办理收购款结算手续。乙方办理结算手续原则上按如下办法进行: (1)乙方在第一次收到《结算单》的当日,即有权立即根据结算单所记载的金额从甲方的结算资金专户中将收购款(即货款)划付至具体每户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或者直接扣收具体订单农户在乙方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给乙方款项)。 (2)如果甲方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已经收到的结算单的收购款时,乙方有权按照收到结算单的先后顺序进行划付。甲方自行处理其与未收到收购款的订单农户的有关事宜,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有权从甲方应付具体订单农户的收购款中(无论该收购款是否已经划付至具体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首先扣收具体订单农户在乙方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具体订单农户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如仍有剩余收购款的,将全部划付至具体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由具体订单农户自由支配。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资金合作 1、甲方同意将其经营所需的主要结算资金,都通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结算资金专户中进行结算。 2、甲方在收购农产品期内,如因农产品价格波动、季节性因素等影响,需要流动资金用于收购农产品时,可以向乙方提出借款申请,在甲方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贷款事宜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之全体订单农户的全部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归还,甲方同意提供下列第(一)、 、 、 项担保: (一)甲方的保证担保 1、在总贷款额度及《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所核定的范围内,对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向具体订单农户发放的全部贷款,甲方同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在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之全体订单农户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质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对于甲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3、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之全体订单农户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在总贷款额度及《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所核定的范围内,具体订单农户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二)保证金 1、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同意按乙方的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不低于总贷款额度金额 %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内。 2、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之全体订单农户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保证金帐户内的任何款项,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而且甲方应当持续维持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不低于上一项所列金额或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金额。 3、甲方结算资金专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时,或者对于甲方在担保范围内应付的任何款项,乙方有权从保证金账户内扣划相应金额的款项。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低于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补足。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由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担保人根据乙方的要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或类似担保文件(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经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或类似担保文件为准)。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提供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且为乙方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人民币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抵押人根据乙方的要求签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或类似担保文件(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经签署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或类似担保文件为准)。 (五)最高额质押担保:提供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且为乙方认可的财产作为质物,在人民币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提供质押担保,并由质押人根据乙方的要求签署《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或类似担保文件(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经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或类似担保文件为准)。 (六)其他担保: 上述所有担保合同皆独立于本协议,并不会因为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 第八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及保证,并确认乙方是基于下列每项声明及保证的准确性及其充分履行而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甲方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履行本协议。 2、甲方有合法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授权(包括企业内部授权)程序已经完成。作为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签约人,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 4、本协议的签署、有关条款的实现和执行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导致下述事实: (1)违反涉及甲方的任何司法行政命令、判决、裁决等; (2)与甲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相冲突; 5、甲方已与订单农户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根据具体订单农户的实际情况,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和总贷款额度范围内核定具体订单农户的借款本金额度及借款的最长期限。 2、有权利且有义务对订单农户的农产品种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并对订单农户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出资金合作的申请。 4、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订单农户所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6、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积极配合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对甲方、订单农户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8、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之全体订单农户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甲方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协议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9、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之全体订单农户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甲方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其他事件时,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积极按乙方的要求落实好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甲方或甲方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甲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6)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0、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11、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12、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甲方依本协议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乙方的款项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协议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乙方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甲方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17、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乙方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甲方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和与本协议有关之协议文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以及与订单农户向乙方借款的相关资料。 2、有权对甲方的资金使用及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 3、订单农户或甲方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义务时,有权依照约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采取相应措施及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责任、行使担保权、中止合同(或协议)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4、对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乙方均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甲方签认。 5、甲方、担保人或订单农户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本协议项下订单农业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乙方可以停止向订单农户发放借款或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乙方可以停止向订单农户发放借款或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7、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乙方可以就甲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甲方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和与本协议有关之协议文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遇国家法律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效力,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其所作的声明和保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实际损失。 (二)甲方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事项,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向订单农户发放贷款; 3、宣布向订单农户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订单农户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甲方在乙方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按应付金额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5、要求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甲方结算资金专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时,乙方有权根据缺口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8、调减或取消总贷款额度。 9、终止本协议。 10、采取本协议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任何一方可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附件一《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格式文本),以及甲方根据附件一格式与订单农户签署的所有《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或类似文件。 2、附件二《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格式文本),以及甲方根据附件二格式出具的《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或类似文件。 3、附件三《结算单》(格式文本),以及根据附件三格式制作的所有《结算单》。 4、担保文件。 5、乙方与具体订单农户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或类似文件。 6、与本协议有关的及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及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其余 份暂由乙方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 |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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