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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工资不到兼职收入一半的公务员是否违法?

 风临酒把2 2014-06-26

近日“公务员薪酬改革”引发专家、网民热议。基层公务员到底是吃香喝辣,还是水深火热?本报记者专访一位工作了七年的“80后”基层公务员。(中国青年报2014年06月25日)

据这位公务员自述,他生活在河北沧州,今年28岁。每月工资2300多元,生活水平是每月消费1000多元。除了上班之外,业余时间,他兼职做企业会计,还当英语辅导老师。每月收入4000~6000元。他说,有很多同学在北京,每月8000多元收入,却很羡慕他的生活。

他现在正在读在职研究生,现在算是周围亲友的“励志男神”,大家觉得他学习好、考上公务员、业余还做很多事,有“正能量”。

对于这位公务员的自述,相信大家感兴趣的依然是其收入问题:一是正常工资低,仅仅2000多元,当然算不得高;二是兼职收入诱人,而且靠的是自己的本事做的工作。

然而,其兼职收入的问题,引发一些网民的质疑,那就是是否涉嫌违法?目前在公务员兼职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政策、法律提到。

一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再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之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但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不涉及普通的党员干部。

那么,这位80后公务员所从事的“兼职”行为,有没有涉嫌违法或违纪呢?有三个方面值得商榷:一是关于“业余时间兼职劳务工作”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的劳务工作,究竟算不算政策法律里面所讲的“兼职”,毕竟这是利用个人的“特长”和“劳务付出”。

二是关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兼职根本没有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算不算违纪或违法。

因此,在公务员的兼职问题上,应该区分性质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应该给出明确的界定。

三是关于“具体罚则缺失”的问题,尤其是公务员法里面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处罚细则。如果没有罚则,实际上就是一纸空文,形式而已。

一直以来,在公务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兼职的问题上,规定并不细致,语义模糊,罚则也并不严格,可操作性并不强,导致法律的有些条文已经过时,甚至于形同虚设。而真正利用职务之便办企业、经商的贪官们,却没有真正管住。

从问题的根本来分析,还是没有抓住根本,那就是对于官员权力的约束、限制和监督问题,让其权力无法为个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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