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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神州国土 2014-07-04

我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发表日期:2014年7月4日   

要求九种情形当出庭 明确出庭 “出声” 出效果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群众能够畅通有序地表达诉求,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通过直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种情形当出庭

   《通知》要求,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主要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出庭应诉。对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二)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六)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七)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九)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另外,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配套制度全面保障   

    行政诉讼情况定期沟通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利用业已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通报信息,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指导。各设区市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对本辖区的行政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本地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对于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可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统计和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台账,每半年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上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核查,切实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指导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做到加强培训、重点突出、注重实务。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可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专家就应诉实务、出庭礼仪等方面进行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尊重法律,摆正位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注意用语文明,并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发表意见。另外,要做到着正装出庭,按规定时间到庭,文明礼貌,维护好国家机关的形象。 

    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自觉遵守有关制度,积极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要加强考核和督促,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评分具体标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地进行督促协调,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得到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统计制度,为计算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提供规范准确的基础数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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