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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zm007h 2014-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生成日期: 2012-08-20 索 取 号: 0412-02-2012-008766
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驻店药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事厅联合颁布的《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店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广东省人事厅对驻店药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持有《驻店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经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驻店药师注册事项应当包括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第五条 驻店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经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驻店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驻店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曾受过取消驻店药师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从事驻店药师有关工作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驻店药师注册,须填妥《驻店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资格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拟执业单位开具的证明;

  (六)拟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驻店药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持证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注册有效期仍不办理再次注册的驻店药师,其《驻店药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不能再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驻店药师再次注册者,须填妥《驻店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件2),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原执业单位开具的本人工作情况考核材料;

  (三)《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驻店药师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范围或执业单位的,须填妥《驻店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3),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1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四)拟变更执业单位开具的证明和该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执业单位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

  (四)有不良执业记录,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驻店药师工作的。

  注销注册由驻店药师执业单位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妥《驻店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4)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注册机构经核实后,给予办理注销注册,并收回《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每年应将驻店药师注册情况向广东省人事厅备案,并定期在广东药师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事厅发现备案的驻店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注册机构复查或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驻店药师资格证书》、《驻店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一经发现,由注册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机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执业单位是指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使用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条 《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事厅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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