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购车合同的“不平等条款”

 bslcn 2014-07-08
一、原文:“交车日期:   年   月   日,并以买方全部车款到达卖方账户为前提,由于买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有关法规政策调整或卖方不可控的原因而导致卖方延期交车时,卖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买方应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车款并提车。如买方付清余款但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车,则每逾期一天,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车辆保管费    元/天。”
 
    问题1:什么叫“卖方不可控原因导致卖方延期交车时,卖方可免险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我们可以接受,但“卖方不可控原因”呢?是什么?请列举出来,看双方是否能接受,否则将来一旦不能按期交车,经销商总能提出林林总总的“卖方不可控原因”作为免责事由。
问题2:如果购车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车,每超过一天,经销商有权收取X元的所谓保管费。那么反过来想,如果经销商迟一天交车,又有什么责任?对不起,没有。
 
    二、原文:“一次性付款:买方同意向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   元,其余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双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交清保证金全款,视同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卖方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
车价余款在接到卖方通知提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保证金自动转为车价款),买方逾期5天不付清余款,视同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卖方不予退还,本合同自动终止,卖方有权转卖标的物。
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延期交付车辆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买方,买卖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损失或赔偿。”
 
    问题:从第1次交款到提车,一般要交两次或三次钱。前一次或两次是保证金,即我们常说的“定金”,按法律规定的定金法则是这样规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我们认真看看这份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如果购买车5天内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经销商有权不还所交付的钱。如果经销商超过30天后没车交给购车人,那么购车人有权解除合同,要回定金,但不再向经销商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再通俗点来说就是购车人违约的,前期所交的钱没了。经销商违约的,没有任何损失。并且时间规定也是不对等的,凭什么规定购车人是5天内,而经销商就是30天呢?
 
    三、原文:按揭付款:买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首期款人民币¥      元在   年    月    日前交齐给卖方(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款),总价余款以银行贷款方式在首期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清。如在此期限内买方因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不能如期付清余款,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卖方有权转卖合同标的物。
 
    问题:不平等道理一样,经销商没有任何违约责任。更恶劣的是“如在此期限内买方因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不能如期付清余款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卖方有权转卖合同标的物。”千万不要小看这句话,因为前段时间政策调整,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一夜突然大幅上调,有多少购房者无法申请贷款被发展商收了定(订)金,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这可以血淋淋的教训,因为购房合同中也有这么一句相同的条款。希望您不会也不再成为这句话的受害者之一。
 
    四、原文:“卖方在收齐规定款项和上牌资料后,按照车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好上牌手续。若遇相关部门延迟受理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上牌时间顺延,卖方不构成违约。若买方不能有效配合和协助而导致上牌时间进度拖延时,由买方自行负责。如遇不可抗力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而导致税费变更,一概由买方负责。”
 
    问题1:什么叫“若遇相关部门延迟受理或其他原因导致上牌时间顺延,卖方不构成违约”?今时今日的服务不仅打折,可以把问题推给“相关部门”,并且还外加“其他原因”?!其他什么原因呢?如果是因为车辆本身原因不能上牌也由购车人“自行负责”?
    问题2:“如遇不可抗力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而导致税费变更,一概由买方负责。”税费变更也由购车人“买单”,这不是有约定“包牌价注:以上包牌价只含净车价,车辆购置税,不含各种保险。”的吗?请问如果税降下来了,经销商会退钱吗?
   
    五、原文:“卖方所售车辆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按厂家规定,如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协助解决。”
    有质量问题,经销商只有“协助”的责任?
 
    本人要说的对这份合同的话主要也是这些了,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您会看到与这份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正式格式合同。恭喜您!在购车的同时,希望您在和销售人员“血战”了数小时后还能认真看看合同条款,以保障您基本的权益,请记得,前段时间不少的购房者就是因为太过于相信合同导致数万至数十万的损失。一切的风险我们应该在事前把它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您说对吗?
 
    最后再给您两点提示:
 
    1、不要太过于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把其的承诺形成书面内容并要求加盖公章。本次本人“陪购”中销售人员就承诺给我们的是最低价,如果在深圳市范围内有高于此价的,可以退全款或补差价。当时,本人就要求其说明,第一,这个最低价的保证时间应持续到提车之日。第二,购车人只须提供其他经销商的报价证明即可,无须合同(本人朋友不可能买两辆相同的车)。并要求以上承诺形成详细的书面承诺。
    2、特别注意收据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别,相差甚远。“定金”指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收受订金的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交付订金的违约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解决并要求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